关于转发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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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4. 质监机构可视工程建设规模、技术特点,结合质监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专项 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坝基覆盖前专项质量监督、输水系统充水前专项质量监督、电站受电电气设备专项 质量监督。
5.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年度质量监督可与阶段、专项质量监督合并开展,但检查内 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随机抽查质量监督只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和建议,不出具对工程质量状况的 总体评价。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工作,保证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组织修订了《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意 循了以下原则: 求 (一)坚持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化依法依规的原则。 征 (二)坚持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加强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阶段性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突出水电工程建设特点。 (四)坚持重点抽查验证的检查方式,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标注化。 (五)坚持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吸收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发展、新材料和新方 法的应用。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原《监督大纲》由原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4 年 3 月印发试行版,2016 年 6 月正式印发实 施。2018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 安全[2018]21 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本《大纲》充分体现了 国家能源局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简化分项 工程监督检查内容,提高了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与原《监督大纲》相比,本《大纲》主要的调整和变 化如下: 1. 对原《监督大纲》正文内容进行了整合和简化,作为《大纲》第 1 部分“质量监督检查基本 规定”。包括“总则”、“监督受理”、“主要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建各方资料准备” 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共 7 个章节。 2. 《大纲》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门增设了第 2 部分“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 在第 1 部分有关章节中增加了“随机抽查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附录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附录

附录A 工程完工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B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C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附录D 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附录E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附录F 竣工验收鉴定书附录G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G.0.1 工程概况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

G.0.2 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主要项目以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开工完工日期、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G.0.3 项目管理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 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

3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

主要反映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

4 合同管理。

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

5 材料及设备供应。

主要反映三材和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消。

6 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G.0.4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工程质量数据统计、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等。

G.0.5 工程初期运用及效益施工期间工程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施工期间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观测及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等。

G.0.6 历次验收情况历次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G.0.7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已完工程移交情况,到验收时为止尚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

G.0.8 竣工财务决算列出竣工财务决算结论、批准设计与实际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消耗量对比、增减原因分析,以及竣工审计结论等。

G.0.9 经验与建议G.0.10 附件1 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都衙水文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都衙水文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符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会计资料真实、准确。
(四)审计
经北京大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该工程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合同、按规定、按手续合理开支,真实准确反映了基建资金活动情况。审计未发现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事项。
2010年7月19日,河北省“十一五”水文水资源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持了对单位工程的验收,并形成《都衙水文站建设单位工程鉴定书》。
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
(六)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完成的工程量
工程按期完成了批复建设的全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征地1.5亩;新建生产业务用房406m2,缆道操作室60m2、铁艺围栏60m、观测道路210m,进站道路80m、大门1座、水电等配套设施1套及站院整治;新建自记水位井1座、测流缆道1座、雨量观测场1座、水尺10只、水准点及断面标准等;、购置全站仪1台、SVR电波流速仪1台,ADCP 1套,桥测车1辆,雨量计2台,水位计1套、固态存储1台、天平1台、笔记本电脑1台、计算机1台及缆道设备等;购置供暖锅炉、水泵等配套设备。
完成主要工程量:土方挖填2643m3,混凝土397 m3,砖砌体492.5 m3,钢筋14.3t。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
(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都衙水文站建设工程计划投资283万元,全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投资计划下达后,工程资金拨付及时,全部按时到位。
(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
都衙水文站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投资283万元,未发生超概算情况,固定资产已具备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条件。
验收日期: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日
验收地点:都衙水文站
都衙水文站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4)197号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4)197号

.……………………….附件二水文计〔2004〕1997号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处),各省(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水文处: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及《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局2004年十二月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局参编单位: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主要编写人员:蔡建元王殿武张文胜李松陈显维孙宝杰魏广修王辉蒋蓉刘增明卢满生刘丹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文设施工程。

第二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

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能正常运行。

(3)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第六条虽然上述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竣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验收的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验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工程施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工程施工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在验收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不得虚假。

第七条工程施工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工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基本流程第八条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一)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申请。

(二)备查资料。

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协议、验收规范等相关资料供审核。

(三)组织验收会议。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工程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和时间地点。

(四)现场验收。

验收组成员应到达工程现场进行验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符合性。

(五)整改复验。

若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申请复验。

(六)验收合格。

经过验收组成员一致同意,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即可验收合格。

(七)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组成员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将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

(八)业绩评定。

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绩效评定,对工程各方进行奖惩。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施工质量。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二)施工进度。

验收组成员应核实工程施工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三)安全生产。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记录。

(四)环境保护。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保护成效。

(五)工程验收。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验收资料和验收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1993年1月30日水利部水文[1993]40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水文、水环境部门的设备管理,其内容包括测验仪器和测报设备的管理两部分。

测验仪器系指为直接量测各水文、水质要素所采用的仪器,如雨量计、水位计等。

测报设备系指为水文、水质监测提供的设施和场地、以及为数据处理、水情预报、传输服务的设备和设施,如测船、缆道、水质分析设备和通讯电台等。

第三条水文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创造技术经济条件,并依靠组织手段,对水文、水环境部门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从选型购置、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水文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要面向业务、面向基层、一切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认真搞好现有设备的养护与维修;加强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文设备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根据水文测报、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对各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检修和使用年限仅作原则规定,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工作环境等条件,适当予以调整。

非主要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养护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ICS ××.×××.××××××备案号:×××××—××××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a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4.4管理X围线划定
1.河道管理X围
有堤防(含堆土区)的河道,管理X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X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一定X围;堤脚外有顺堤河(排水沟)的,应以顺堤河(排水沟)外河口线为界(含水面)。
(1)有堤坊、无规划要求
5.RTK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CH/T2009—2010 RTK技术规X5.3节的要求。
表41RTK五等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平均边长(m)
点位中误差(cm)
边长相对中误差
与基准站的距离(km)
观测次数
起算点等级
五(二)
500
≤5
1/10000
≥5
≥3
五等以上
注1:点位中误差指控制点相对于最近基准点的误差;
2.测区内连续运行卫星导航综合服务系统覆盖整个测区的情况,可用以加密图根控制点及进行外业采集。
3.2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数据。
2.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及其相关的划界、确权资料;
3. 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
3.3
1.国土、规划或其他相关部门衔接的基础数据。
2.其他可以用于项目的资料。
5.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JSCORS、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 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米。
6.界桩点放样前就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规X要求后方能进行放样。
现状堤脚线清晰,以堤脚线为基准划界,需实测堤脚线。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10.12•【文号】办建管函[2013]905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905号)部直属各单位: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是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重要标志。

自2008年5月《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一大批项目完成了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有的单位对验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验收管理办法》理解有偏差、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项目验收进度明显滞后,有的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不落实就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不规范。

在2013年8月进行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检查中,小基建项目验收进度滞后问题比较突出。

为做好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扎实做好并尽快完成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是国家投资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的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快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限,周密制定验收工作计划。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小基建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已完工项目原则上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其他在建项目应在通过专业(专项)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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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项目简介
(一) 项目名称及位置 (二)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 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共享测试结果 (五)主要施工经过 (六)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 (七)设计工作简要情况 二、验收的项目、范围和内容 三、与在建和续建工程的关系 四、工程质量鉴定 五、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八、完工验收组委员签字(签名表格式参照附录C) 九、附件 (一)分发验收组委员的资料目录 (二)备查资料目录 (三)项目验收签证目录 (四)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2007) 《**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 《**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 《**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雨情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有关事
项的通知》 《**市水利局关于水雨情监测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
野外现场验收技术要求的通知》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技术方
案和**市水雨情遥测站数据传输通信规约的通知》 《**市水文监测设施土建施工设计图集》
—1—
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 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 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人员由有关单位的代表和 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 成员同意。
—5—
3 完工验收
3.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完 工验收。
3.2 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已完成; 4.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5.完成水、雨、墒情信息共享测试工作; 6.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7.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8.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9.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10.完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已准备 就绪。 3.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小组由项目法人、设计、 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主要设备制造、运行管理单位代 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4 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共五则范文)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共五则范文)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共五则范文)第一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一、简要说明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1、工程量及进度。

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

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

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1、项目划分。

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

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

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1、工程运行情况。

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1)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

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

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

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

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

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水利部关于征求《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利部关于征求《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利部关于征求《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10.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生产、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生产、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政监察项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流域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要求,与水利发展和改革要求相适应,与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第六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的项目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两阶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部关于印发《⽔⽂设施⼯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号:⽔⽂[2014]248号颁布⽇期:2014-07-25执⾏⽇期:2014-07-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合同⼯程完⼯验收第三章⼯程完⼯验收第四章竣⼯验收第五章附则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为加强⽔⽂设施⼯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为,确保⼯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设施⼯程特点,我部制定了《⽔⽂设施⼯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利部2014年7⽉25⽇⽔⽂设施⼯程验收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设施⼯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为,根据《⽔利⼯程建设项⽬验收管理规定》和《⽔⽂基础设施项⽬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设施⼯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设施⼯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设施⼯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程不得进⾏后续⼯程施⼯或不应交付使⽤。

第四条⽔⽂设施⼯程验收分为合同⼯程完⼯验收、⼯程完⼯验收和竣⼯验收。

如果⼯程只有⼀个合同,则合同⼯程完⼯验收和⼯程完⼯验收可以合并。

第五条⽔⽂设施⼯程验收⼯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件;(三)经批准的⼯程⽴项⽂件、⼯程设计⽂件、调整概算⽂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件;(五)⼯程建设有关合同;(六)施⼯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设施⼯程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作组)负责。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作组)对⼯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 价费字181 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 价费字134 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汛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一、水文勘测与测绘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三、水文情报预报四、水质监测、分析五、资料与成果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第五条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要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 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

第七条文水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单位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工作时必顺先与委托方签订任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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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水利部水文局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地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水利部水文局最近以•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文计…2004‟197号)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我省的水文设施建设,规范我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局范围内的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一律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的要求办理。

省局•关于规范上报技改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的通知‣(川水文基设…2001‟105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省局规定:中央投入并委托省管的项目、经省局批复资金达1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局主持验收;其余项目由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

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要求完成决算编制。

四、由省局验收的工程项目,其承建局必须提前按要
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含电子文档)。

五、水文站基础设施(含站房、测报设施和设备)的改造或建设,由于投资规模较小,可以适当简化竣工验收的文件编制和验收程序。

但验收文件必须包含:
1.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2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2.涉及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2中2.2~2.9中初涉及并在前款中未提及的内容。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其它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为了便于成果管理。

报请省局验收的项目还应有工程总体照片和能反映特点的局部照片,以及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验收方式可采用小型现场会议或函审形式。

具体方式由验收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六、通过省局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省局将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附件1的格式下达•xx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由各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的项目,其验收文件应归档备查。

由省局委托承建局代为验收的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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