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安监发〔2013〕10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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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转发鲁安监发[2010]138号文件关于危化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2-11  转发鲁安监发[2010]138号文件关于危化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烟安监…2010‟187号转发鲁安监发[2010]138号文件关于危化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安监局、经信(发)局,市直各有关企业:现将《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安监发[2010]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宣传贯彻。

《实施意见》针对性强,对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要结—1 —合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0‟100 号)文件精神,组织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对《实施意见》逐条进行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掌握每一条款的具体要求。

同时,以培训班、专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确保《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抓好自查自纠。

《实施意见》是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对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具体要求,对指导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查找并消除事故隐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加强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监管目标和原则:1.监管目标:确保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评价过程规范公正,并提高评价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2.监管原则:科学、公正、独立、透明,依法监管,注重引导和激励,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监管职责和措施:1.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按照规定申请并经过考核,审批资质编号,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复审。

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要立即停止其评价工作,严肃追责。

2.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评价机构的业绩、信誉和行业影响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建立一套全面、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

对信誉良好的评价机构给予激励,对信誉差、评价不准确的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3.规范评价机构内部管理。

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依法确保评价人员的资质、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加强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的机制,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审核其评价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现场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验。

5.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评价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工作经历、评价报告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评价机构的经验和做法。

参与国际评价标准的制定,提升国际影响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评价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评价体系和标准。

三、监管机制和责任分工:1.责任分工:应急管理部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标准,监管部门负责执行监管任务。

评价机构应落实好自身的监管责任,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收集的国家现行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1.法律及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规章及文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八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9)《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1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1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 [2007]121号(1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 [2007]255号(1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2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化劳字[91]第247号(2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2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2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3号(2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26)《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山东省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鲁安监发[2006]23号(27)《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81号(28)《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鲁安监发 [2006]75号(29)《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30)《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31)《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33)《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3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5)《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 [2002]296号(3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38)《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3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4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4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4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4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4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4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4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47)《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48)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6种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49)《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50)《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氨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51)《关于印发首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原则》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5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5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5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5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56)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5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5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6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6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6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6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46号)(64)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7号)(65)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5号)(6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临安监发[2008]16号)(67)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22号)(68)关于印发《临沂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6]139号)其他有关政府规章、文件3.本评价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规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9)《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1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1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1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2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 (2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24)《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2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7)《低倍数泡沫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2000年版) (2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9)《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30)《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3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2)《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34)《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1995 (35)《控制室设计规定》HG/T20508,2000(36)《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HG/T20636,20637,1998 (3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 (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4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4)《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45)《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1992 (4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4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9)《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 (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5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5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57)《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4001-1996 (58)《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5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6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6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6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6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6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6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6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69)《安全色》GB2893-2008(70)《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14778-2008 (7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7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7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7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7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7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7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8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8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包括一、二、三号修改单)(8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8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8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8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D5001-2008 (86)《安全评价导则》AQ8001-2007(8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8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90)《液化天然气(LNG)生产. 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 (91)《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0076-2003(92)《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0077-2003 (9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5 (9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95)《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SH/T3028-2007 (96)《石油设施电器装置场所分类》SY0025-95(97)《低温液体贮运设备石油安全规则》JB6898-1997 (98)《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4822-2002(9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10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 (10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10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10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108)《石油化工企业职工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10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 (1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1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11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8]4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4.11【实施日期】2018.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45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报告。

联系人:刘桂法谢家宣,联系电话:8179217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1日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经许可并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含外省来山东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法定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按照规定实施资质认可,负责指导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建立安全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标准体系。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自治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资质和业务范围所需条件。

安全培训法律法规

安全培训法律法规
20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1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2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
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3号令发布)
序号
安全培训方面》(AQT8011-2016)
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
3
《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总体实施方案》(安监总厅培训〔2014〕6号)
4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5
《山东省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
6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4]152号)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12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13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
14
《滨州市安全培训示范企业评审办法》(滨安监发〔2013〕41号)
15
《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安委〔2012〕1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3〕9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7】24号)
8
《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126号)
9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10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统计〔2012〕111号)
16
《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9号)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鲁安监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4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地在山东省外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简称外省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月向省安监局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

经审查合格的外省评价机构,其备案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监局核发《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简称《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准予备案的外省评价机构可按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评价业务范围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未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申请未通过审查的外省评价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2010年的备案工作自5月1起受理,外省评价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备案申请。

二、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评价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和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评价活动所在市、县安监部门出具省安监局核发的《备案证明》,自觉接受省安监局和评价活动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

外省评价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确保评价报告质量。

在我省所做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要附《备案证明》复印件,要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305号)要求,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安全评价相关报表及年度安全评价工作总结。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鲁安监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35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在促进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去年11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调研组专题督查调研山东、江苏、甘肃、福建等省安全生产工作时,明确提出了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三方面问题。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针对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事实,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资质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机构资质条件,把好准入关、复审换证关、从业范围增项变更关,审批过程和结果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省安监局将进一步严格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我省机构在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持续保持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质条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 鲁安监发〔2014〕128 号 SDPR-2015-0370034 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3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 鲁安监发〔2014〕152 号 SDPR-2015-0370042 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鲁安监发〔2015〕37 号 SDPR-2015-0370040 的通知
十个严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 3 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 鲁安监发〔2009〕108 号 SDPR-2015-0370025 的通知 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 4 (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 鲁安监发〔2010〕35 号 SDPR-2015-0370026 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 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鲁安监发〔2010〕38 号 SDPR-2015-0370007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统一编号
1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 鲁安监发〔2008〕79 号 SDPR-2015-0370009 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 2 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 鲁安监发〔2009〕63 号 SDPR-2015-0370052
6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鲁安监发〔2010〕43 号 SDPR-2015-03700010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
7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 鲁安监发〔2010〕70 号 SDPR-2015-0370027 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济安监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64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部门,各评价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对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监管,保证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凡在济南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地评价机构,应于每年7月和12月前向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外省评价机构要提供由省安监局核发的《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复印件。

经审查合格,由市安监局出具《济南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凡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评价机构,一律不准在济南行政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市安监局将定期公布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业务范围,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变更的予以公告。

各部门在受理审查评价报告等资料时,应当首先确认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已登记备案,要认真核实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鲁安监发〔〕26号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鲁安监发〔〕26号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鲁安监发〔〕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体系,切实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全面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发现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设备、设施以及工艺过程方面存在的隐患安全评价是全面、细致和专业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企业最大限度消除和整改各类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经过不断的探索、发展和规范,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评价过程中,为企业提出了大量合理可行的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建议,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实施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评价机构过程控制不严格、不规范,对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调查不深,了解不细,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的关键把握不准,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个别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出现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安全评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评价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过程控制和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标准,健全制度,努力促进全省安全评价工作实现“资质条件规范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报告质量优质化”的目标二、加强监督,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基本资质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必须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在保证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的同时,确保其具有与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省安监局将进一步严格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在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持续保持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质条件新申请甲、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应于每年5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每年8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评价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将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省外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必须事先备案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原则上每年1月向山东省安监局递交《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以及安全评价资质证明、机构法人证明、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明等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安监局出具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遵守山东省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省安监局每年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所做的评价质量进行一次审查,评价报告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予备案三、规范评价行为,严格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各项要求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是安全评价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完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体系,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根据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八要素”进行了分解、细化和补充完善,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了考核依据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把建立完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各项安全评价活动要大力改进工作方式,深入评价现场收集资料,采取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记录现场勘察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要对评价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要强化评价报告审核制度,把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三级审核”制度落实到位,通过安全评价全过程的控制,切实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评价项目回访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评价机构要定期走访被评价企业,把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企业生产现状逐项对照核查,发现企业未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评价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整改完善四、强化措施,加大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在定期考核和复审换证工作中,将依据《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并结合项目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检查情况,综合确定相应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成绩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作为监督重点,依据《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着重在以下几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既要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也要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在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要调阅事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提出的预防事故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查明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和验收的安全审查时,要依据《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预评价或验收评价的报告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提出具体意见如果评价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暂停项目审查,待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及备案审查时,可根据需要对现状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查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安全评价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涉及到部门、机构、企业各个方面,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评价质量的监督检查作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尽快落实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目前,《山东省安全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鲁安监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6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

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

三是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

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情形的,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开展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四是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前置条件,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

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

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

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

一、完善安全评价工作体系1.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法律法规,明确安全评价的任务、职责和要求。

2.加大安全评价工作的投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监管1.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评价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核实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2.加强对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3.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监督其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安全评价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评价工作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了解安全评价工作的情况和隐患,共同制定安全措施。

3.加强与社会大众的信息共享,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行业合作1.加强安全评价工作与相关行业的合作,共同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难题和瓶颈。

2.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评价工作经验和方法。

五、加强宣传教育1.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评价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2.加强对评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3.加大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奖励和宣传力度,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评价工作中来。

六、建立激励机制1.建立完善的安全评价奖惩机制,对评价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评价机构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建立安全评价结果公示和问责制度,对评价工作中的失误和失职进行追究。

综上所述,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所在。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四家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四家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四家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全省安监系统异地执法检查和德州市安监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部分安全评价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经立案调查,莱芜安达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诚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鲁轻安全评价技术有限公司4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安监局依法对上述4家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予以通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3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青岛、德州等市安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评价机构存在问题线索并向省安监局报告,经省安监局立案调查对问题属实的机构做出处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管效果。

各市、县、乡安监部门长期在一线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能够更加及时的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希望各级安监部门要学习借鉴青岛、德州等市安监局做法,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行业的监督,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对辖区内安全评价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审批、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中,依法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省安监局将根据问题线索组织立案调查,决不放过任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究评价机构责任。

二、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必须深入现场、深入生产一线,认真评判每个工作场所,每个生产系统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认真、细致、全面、客观地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2.05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3号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已将承担的安全评价业务交由新注册成立的法人独资企业承担,完成了安全评价业务与事业单位职责的脱钩剥离、从业人员变更等工作。

经原单位申请,由所在省级安全监管局审核推荐,同意该2家事业单位性质安全评价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后,其从业范围保持不变,资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底。

附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变更名称表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2月5日。

公文的格式和特点

公文的格式和特点

公文的格式和特点一、公文的格式公文的格式相对其他文体而言较为正式,且内容规范,并且有些还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公文格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版头、主体和版记。

版头是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主体就是公文首页红色分割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不含)以上的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被称为版记。

下面我们具体介绍一下公文版式各部分的内容。

1.版头格式版头包括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

(1)份号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凡是涉密公文都应当标注份号,份号通常都是由6位3号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从“000001”开始,顶格排在版心左上方的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通常而言,密级和保密期限会标注在发文机关标志的左上方,顶格排在版心左上方第二行。

同时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密级可以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对于公文密级和解密时间,都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确定。

通常而言,保密公文都要标注保密期限,例如“绝密★3年”“保密★3年”“秘密★3个月”等,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的话,通常会用3号黑体字进行标注。

(3)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间的限度。

通常分为“特急”和“急件”两种,一般用3号黑色字体标注,并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方。

如果一份公文需要同时标注份号、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的时候,那么要按照份号、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这样的顺序,在版心的左上方,自上而下进行排列。

还有一些公文可以在标题中标注出紧急程度,例如《关于转发鲁安监发〔2013〕5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对于已经标明紧急程度的文件,标题中就不需要另行标注。

根据《条例》规定,紧急电报的紧急程度可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和“平急”四种,在电文首页稿头中标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组、合并、分立等变更资质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组、合并、分立等变更资质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组、合并、分立等变更资质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3•【文号】安监总规划〔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组、合并、分立等变更资质事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7〕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重组、合并、分立后有关资质变更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单位(含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管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的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的,经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满足评价与检测机构法定条件,资质等级不变且评价与检测业务范围不增加的,可简化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变更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一)企业吸收合并的。

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的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吸收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二)企业新设合并的。

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企业均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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