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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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应急〔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升与改进
• 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升包括制度建设、流程优化、绩效考核等方面 • 制度建设:安全评价机构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 流程优化:安全评价机构需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质量 • 绩效考核:安全评价机构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 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的义务包括信息保密、报告质量、遵纪守法等方面 • 信息保密:安全评价机构需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 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机构需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为委托方提供准确、可靠的安全评价结果 • 遵纪守法:安全评价机构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 安全评价机构的培训要求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 • 内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需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 外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可参加行业组织或其他机构举办的外部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 继续教育:安全评价机构需为员工提供继续教育机会,使其及时掌握新的安全评价技术和方法
• 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改进包括技术应用、技术评估、技术交流等方面 • 技术应用:安全评价机构需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安全评价工作中,提高安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价质量 • 技术评估:安全评价机构需对安全评价技术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 技术交流:安全评价机构需加强与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交流,分享安全评价经验和技术成果
• 安全评价机构对委托方的义务包括合同履行、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方面 • 合同履行:安全评价机构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安全评价工作 • 费用收取:安全评价机构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费用 • 信息披露:安全评价机构需向委托方披露安全评价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全评价机构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独立依法执业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与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在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脱钩,严格遵守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各项要求。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许可公平透明。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2.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3.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提高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件(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3. 企业自主管理与社会监管相结合;4.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外的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管理。

三、安全准入管理内容1. 安全资信备案业务承揽企业应向公司提交安全资信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2. 考核评价公司对业务承揽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方面。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业务承揽企业安全准入的依据。

3. 安全许可业务承揽企业在作业进场前,应向公司申请安全许可。

公司根据业务承揽企业的安全资信备案、考核评价结果等,决定是否给予安全许可。

4. 动态管控公司对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5. 负面清单管理对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公司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禁止其继续开展公司生产施工业务。

四、准入条件1.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内;2.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3.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4.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5. 业务承揽企业应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五、准入程序1. 业务承揽企业向公司提交安全资信备案材料;2. 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3. 业务承揽企业在作业进场前,向公司申请安全许可;4. 公司根据业务承揽企业的安全资信备案、考核评价结果等,决定是否给予安全许可;5. 业务承揽企业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展作业。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法规标准<匕£•矣会2021年第21期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2021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 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摘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 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 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 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 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 坚持底线思维。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 坚持系统观念。

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宄治本举措。

二、整治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三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三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资格登记、备案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包括安全评价师、安全评价专家和安全评价技术人员。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登记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条件第八条安全评价师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三年;(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安全评价专家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专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安全评价技术人员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一年;(四)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二)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和数据处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四)具有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登记:安全评价人员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资格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审查: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三)面试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面试考核,测试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考核评定: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其资格等级;(五)颁发证书:符合资格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价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价

年第期总第3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我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熊志乾摘要介绍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概念,分析了目前评价方法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一种改进方法,最后对这种方法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方法改进中图分类号:TD7文献标识码:A安全评价是一项国家正在建立并逐步完善,旨在从根本上控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有效制度。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但是,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由于专业限制、对法规的理解等种种原因,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方法,以帮助非煤矿山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一、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一)形式不规范、格式套用不准确。

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在各有关安全评价导则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且各导则有着不同的要求。

但在编制过程中,往往有的评价人员自作主张,未严格按照不同导则的要求完成规定项目。

如在某些机构的报告中不管是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还是验收评价,其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等一律按《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规定格式,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其他评价导则的规定。

(二)内容错误。

1.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正确。

有的安全评价报告在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时出现错误。

如“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将《安全预评价导则》作为引用的法规”是错误的。

2.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

进行安全评价时,要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及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

3.评价内容漏项、缺项。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有多种形式,小型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中(大)型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各类矿山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的有害因素是不同的,但是在评价报告编制中,常常会漏项、缺项,使得评价内容不完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法行使综合监督管 理职权 , 指导协调 、 监督检查 国
务院有关 部门和各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 民政府安 全生产工作 ,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 行情况 , 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 三 承担工矿 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 任, 按照分级 、 属地原则 ,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 产经 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 安全 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特种设 备除外 )材料 、 、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负责监督管理
喜喜专 主 职 内 机 和 员 制 定 通 量 要 责 设 构 人 编 规 的 知
部级) 务院 属 , 为国 直 机 。 构 j

篓= 【 J
国 发[ 0] 号 办 281 0 9
! 爆竹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准人管 理责任, 依
法 组 织 并 指 导 监 督 实

理工 作 。 ( 三 ) 导协 调 和监督 全 国安 全生 产行 政 执法 十 指
工作 。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 ; 承担应急值守 、 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 分析预测安 全生产形势和特别重大事故风险 , 发布预警信息。
( ) 全监 督 管 理一 司 ( 五 安 海洋 石 油 作 业 安全 办
公 室 ) 。
( 四 ) 织 拟订 安 全 生产 科 技 规 划 , 导 协 调 十 组 指
2.
煤炭建设项 目提出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
全技 术 改造 和瓦斯 综 合治 理与 利用 项 目。
( ) 划科 技 司 。 三 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 和科技规划 ;指导协调 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承担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鲁安监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45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报告。

联系人:刘桂法谢家宣,联系电话:8179217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1日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经许可并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含外省来山东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法定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按照规定实施资质认可,负责指导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建立安全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标准体系。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自治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资质和业务范围所需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与安全生产评价及重大责任事故认定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与安全生产评价及重大责任事故认定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与安全生产评价及重大责任事故认定处理1. 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了安全生产发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并成立了安全评价机构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指导,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本文主要介绍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评价和重大责任事故认定处理的相关内容。

2. 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2.1 安全评价机构的定义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成立,具备安全评价能力和条件的机构。

它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检查、监督和指导的专业机构。

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义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可以实现以下目的:1.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可信程度;2.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人员素质建设,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3.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2.安全评价机构人员的准入和管理;3.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3. 安全生产评价3.1 安全生产评价的定义安全生产评价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和指导,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

3.2 安全生产评价的意义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可以实现以下目的:1.评估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2.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提供科学、全面的建议和指导;3.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参考。

3.3 安全生产评价的过程安全生产评价的一般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确定评价指标体系;2.收集安全生产数据和情况;3.统计和分析数据;4.编制评价报告;5.进行评价结果公示。

4. 重大责任事故认定处理4.1 重大责任事故的定义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者生产设备、工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额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鄂安监管规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10]7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新一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推动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提高安全评价和技术服务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质准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一)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工作。

1. 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光盘三张),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受理。

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审批。

未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和审核工作。

安全准入控制制度文件范本

安全准入控制制度文件范本

安全准入控制制度文件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企业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准入控制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控制。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新进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安全生产准入控制。

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安全生产准入控制。

4.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

三、安全准入控制要求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

2. 企业新进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企业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许可证。

四、安全准入控制程序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述、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企业新进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的安全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3. 企业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安全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报告应包括设备、材料、工艺概述、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4.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安全生产条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材料。

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准入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准入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2.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准入控制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安全评价发展现状

安全评价发展现状

中国安全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上世纪60年代以来,安全评价工作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吸收发展一些引进的安全评价方法,一些企业开始尝试将安全评价应用到安全管理过程中,该时期是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到80年代初期,其特点是以应用引进的安全评价方法为主,自主开发的安全评价方法较少,将安全评价应用到企业安全管理的也较少,风险管理还没有被中国广大企业重视。

第二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末,该时期中国开发了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评价方法,如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航空航天工业工厂安全评价规程,TQ80/60安全检查表,重大火灾、爆炸、泄漏危险指数法,一些企业在管理中使用了安全评价,并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该阶段,中国劳动部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导则》,开始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相关法规的建设。

第三阶段是从新世纪开始的,2001年以来,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任,对高危行业的企业提出了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安全评价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出现,从事安全评价的人员不断增加,安全评价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的领域。

一、中国安全评价现状中国安全评价现状可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安全评价是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其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在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形成,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安全评价提出了一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会议讲话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会议讲话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会议讲话各位领导、专家、同事们: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大家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也要感谢各位专家和同事们为此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作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者,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责任,我们的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的工作必须要做到位、做到好。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安全评价是对工程项目、产品或者环境等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通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为决策者提供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只有做好了安全评价,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救援的工作目标。

因此,我们要始终保持对安全评价工作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来对待,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评价工作有效开展。

其次,我们要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力度。

安全评价机构是我们工作的主体,他们的能力水平、诚信度直接影响到评价质量和结果的可信度。

因此,我们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评估工作,提高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的备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确保他们能够专业、准确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我们要加强安全评价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安全评价工作的核心是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和隐患,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安全评价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力度,不断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在技术攻关和方法研究方面开展创新工作,推动评价工作的不断进步和提高。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安全评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和利益,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互相支持。

我们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加强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

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

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

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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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准入制,任何机构和人员都要符合准入条件和程序。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及申请程序
1.资质条件
(1)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的工作经历;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2.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批准评价机构资质。

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1.安全评价人员条件
(1)理工科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
(3)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4)具有综合分析及评估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评价中的实际问题;
(5)能够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有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证办公室报名(认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
予以注册,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告。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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