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辽政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增加水稻有效供给,按照中央规定,对推广使用水稻良种的农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落实好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第一批资金下拨。
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按2003年全省水稻良种实际推广面积和国家规定的每亩补贴15元标准,省、市财政抓紧下达资金,务于3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水稻良种种植计划审核后,经县农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签字,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由乡镇农经站以村为单位按播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第二批资金申报与下拨。
各市财政局和农村经济发展局在水稻播种后20天内,将本地区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与已补贴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国家补贴标准计算所需补贴资金,联合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04年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2004年2月22日在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代省长张文岳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一、2003年政府工作回顾2003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辽宁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协的监督支持下,省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一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历史机遇,团结一心,奋力拼搏,成功抵御非典疫情,胜利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过去的一年,是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结构调整力度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一年。
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安定团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进一步夯实了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基础。
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为做好全年各项工作付出了心力,做出了贡献。
过去的一年,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从容应对,科学指挥,取得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双胜利。
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我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击非典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省委提出的“严防死守,把住进口,群防群控,不漏一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社区、村屯、学校三个区域为重点,牢牢把住入境前、入境时、入境后三道防线,建立健全了预防、救治、信息反馈体系,实现了控制输入性病例和防止继发性病例两大工作目标。
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各级领导干部深入第一线,广大医务人员临危不惧,全省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形成了抗击非典的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资力度,确保了非典防治资金和物资的及时到位。
在抓好防治非典工作的同时,我们按照省委提出的“三产损失一、二产补,对外贸易损失扩大内需补”的要求,切实抓好经济结构的适应性调整,加快开发和生产与防治非典有关的产品,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上来,取得了防治非典和经济发展同时推进的良好效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2•【字号】辽政办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一年多来,我省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直至全面取消农业税。
二是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改革,促使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员分流出去,确保完成精简任务。
三是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四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县乡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第一,实施农业税减免政策。
2004年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7%下调到4%;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正税的20%,3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2•【字号】辽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2002年4月2日辽政办发[2002]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看,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继续实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继续坚持农民负担三项管理制度,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日关于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2001]77号)中对2001年省直涉农部门和全省减轻农民负担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要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6个检查组,由分管厅长(局长、主任)带队,于9月下旬、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分别对省教育厅等17个省直部门和沈阳市及法库县等14个市、14个县、28个乡、56个村、56所中小学及20个农电所进行了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各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账目、走访座谈等方式开展检查,并走访了560个农户。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巩固了近几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的成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执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执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辽政办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八日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文件有关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
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清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债发生。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任务据统计,到2002年末,全省尚有村级不良债务106亿元,村均负债69万元,债权80亿元。
根据全省债务构成情况,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大清收债权的工作力度。
1.对村民欠村的欠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清收。
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户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可暂挂帐,待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辽政办发[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附加收入成为基层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否规范,能否避免和有效解决过去税费征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
今年是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农业税征收工作作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在秋征中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切实解决税改以及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积极协调粮食、财政、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费改革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征收政策,以中央有关文件及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及农业税征收工作。
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各地的有关税收指标依法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严禁擅自提高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严禁提高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认真执行省政府确定的今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每公斤0.82元,不得自行调整或变通;严格按照《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规定,依法落实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05]3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5【实施日期】2005.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收和农民增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农村金融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认真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
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11号)要求抓好落实。
三、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为探索建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4年8月1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4年8月14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
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
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
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
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
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4]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01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
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04年对全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优化辽宁经济发展软环境这个主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通过民主评议行风,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树立部门和行业的良好形象,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优良环境。
一、评议对象及内容(一)评议对象把与软环境建设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纳入行风评议对象,共对67个部门和行业分4类进行评议。
1.执法监督类(15个):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烟草专卖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动物卫生监管局。
2.综合管理类(25个):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商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
3.社会服务类(17个):沈阳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公司、省邮政局、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省铁通公司、南方航空集团北方公司、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辽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中国石油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0•【字号】辽政办发[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9号)锦州、辽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省政府已确定北宁、灯塔两个县级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5月20日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全省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政府确定北宁、灯塔两个县级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并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改革试点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郭廷标副省长任组长,杨新华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组成。
二、制定《辽宁省试点县(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立即着后起草《辽宁省试点县(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政策,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辽政办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13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方式,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收入完整、支出高效、监督有力的地方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一是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服务于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财力支持和体制保障这个核心。
二是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以解决制约公共财政框架建立的体制障碍为改革重点,着力突破难点。
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
推进财政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协调好不同改革内容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基本内容(一)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规范财政支出次序,确保法定和重点支出,确保政权有效运转和人民群众公共需求。
合理安排预算增量财力,提高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保障程度,满足其支出增长需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辽政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3]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4年是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关键和重要的一年。
世界经济回升、结构调整加快,给我省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开始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重大的机遇。
但是,全省经济运行中也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加之当年需要落实财政减收增支的政策较多,增加了预算安排的难度。
从财政收入方面看,政策性减收因素较多,主要是:实施中央关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等税收扶持政策,以及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政策等。
从财政支出方面看,需要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增多,主要体现为保稳定、保运转、保安全、保改革、保重点等方面的支出。
为依法、有效地安排好2004年省本级和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3]25号)精神,现就编制2004年省本级及全省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4年预算的指导思想根据对2004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编制2004年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发[2003]1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的各项财税政策,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积极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支持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财力资源,集中资金保证三农、教育、科技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就业再就业、社保、经济转型、辽西北开发、采煤沉陷区治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人员和债务负担、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医疗卫生等重点支出,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政策足额发放;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推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实施百村扶贫工程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实施百村扶贫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辽政发[2003]4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5【实施日期】2003.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实施百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3]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从2002年开始实施百村扶贫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年扶持的206个项目村,覆盖农户4.98万户,受益人口19.98万人,农民人均增收400元以上,80%以上的项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元以上,14万人稳定解决了温饱问题。
2003年新实施的202个项目村,目前进展良好,有的已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
为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省政府决定2004年继续加大百村扶贫工程实施力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村的数量及分配。
2004年全省百村扶贫工程计划实施项目村400个,全部安排在15个扶贫开发重点县。
西部贫困地区的建昌、朝阳、喀左、建平、北票、凌源、义县、阜新、彰武、康平10县(市)各30个村;东部贫困山区的岫岩、桓仁、新宾、清原、西丰5县各20个村。
新确定的项目村,要符合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村农民人均收入1200元以下,村领导班子作风正派、工作能力较强等条件。
由县(市)扶贫部门提出项目村名单,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后,报县(市)政府审定。
二、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
省财政安排扶贫专项资金20050万元,用于400个项目村开发式扶贫。
其中西部地区阜新、彰武、朝阳、建平、喀左、凌源、北票7县 (市)每村扶持资金55万元,建昌、义县、康平3县每村扶持资金50万元,东部山区的岫岩、桓仁、新宾、清原、西丰5县每村扶持资金40万元,扶持期限为1年。
市财政按省规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与省财政资金配套。
省、市配套比例为: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铁岭,葫芦岛7个市为1:1,阜新、朝阳2个市为1:0.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7•【字号】辽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2003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抽查了12个市、12个县、24个乡、48个村,走访农户300余户。
从总体上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2003年全省减负工作情况(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减负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1号)下发以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进行部署,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常抓不懈,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和年终考评制度。
2003年,全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共召开减负工作专题会议316次,下发减负文件159件。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取消”的规定,开展了涉农收费清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辽政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4]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及有关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现就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由原7%下调3个百分点,统一执行4%,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
没有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国营农场(林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学校、企事业等纳税单位,从2004年起,与其他改革地区一样享受减征农业税政策,减征额为农村税费改革前依率计征农业税额的42.85%。
2004年,阜新、朝阳两市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或加大农业税税率下调幅度的改革试点。
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减征农业税工作,各市可采取审批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将降低税率后的正税及附加额落实到户。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为确保全省政策宣传口径的统一,省将统一制订《全省减征农业税及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宣传提纲》。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减征农业税及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并贯穿到改革工作的始终,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2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2【实施日期】2005.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成省政府农民负担检查组,于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2月25日分别对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铁岭、朝阳6市及所属6个县、12个乡(镇)、24个村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走访了240户农民。
同时,责成其余8个市组成检查组进行自查,走访了640户农民,上报了自查报告。
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电局等省直涉农部门也汇总了全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现将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200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积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时足额发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补贴”资金,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使我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基层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农村社会趋于稳定,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农民实现减负增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标 签】农业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 号】辽政办发﹝2003﹞63号【发文日期】2003-08-05【实施时间】2003-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农业税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统一比例税率,征收农业税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立类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的收入; (四)饲料作物的收入; (五)其他农业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二章计税土地 第六条农业税计税土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土地。
具体指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用于种植农作物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土地。
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农民认可的承包土地作为计税土地;对于一轮承包未到期的,为一轮承包用于种植农作物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土地;没有承包的,为实际耕种的土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省政府决定,修订《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32件省政府规章,废止《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等17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一、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第十一条修改为:“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增加用水指标(新增工业用水量除外),必须经市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正案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填埋场关闭后,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
”2.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3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3.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发[2004]21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07.21【实施日期】2004.07.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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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农业税征收工作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办发﹝2004﹞90号
【发文日期】2004-10-27
【实施时间】2004-10-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农业税秋征工作即将开始。
我省今年农业税税率由原7%下调3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阜新、朝阳两市进行取消农业税试点。
为贯彻落实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切实做好今年的农业税秋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农业税秋征工作作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在秋征工作中,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切实解决税改以及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要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同时,积极协调粮食、财政、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秋征工作。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农业税征收代金的政策,不得搞人为提前征收,坚决杜绝征收中税款“上清下不清”现象。
二、认真贯彻落实减征农业税及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政策,及时将减免税额落实到农户。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4]31号)要求,及时将减征的农业税税额及附加额落实到户,秋征开始前要将减征及应征税额(含附加)张榜公示,告知纳税人。
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今年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每公斤0.82元执行。
三、切实做好农业税灾歉和社会困难减免工作。
今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农业风调雨顺,但仍有局部地区的农业遭受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各地要认真做好受灾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切实减轻灾区群众的农业税负担。
凡是农业受灾地区,都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确定灾害损失,无论是受灾农户,还是社会困难户都要按照省农业税减免管理办法,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并于秋征前落实到户。
对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地区,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严格区分税、费政策界限。
农业税征收坚持“户交户结、一户一票”的征收方法,对完税户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农业税收专用完税证。
各地不得以白条子、三联据等形式替代完税凭证,不得以征收农业税的名义代收其他费用款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坚决禁止人为抬款、贷款交税,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
五、规范征管,推行农业税公示制度。
各地要结合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农业税征管公示制度,要在秋征开始前将农业税征收政策及计税标准、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内容告知纳税人,让农民交放心税和明白税。
税收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严密农业税征解手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保证农业税秋征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慎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农业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征收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和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广大农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对偷、逃、抗税户,经过再三教育无效而必须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坚决杜绝强行、违法的保全措施。
七、规范农村基层协税护税组织,发挥其协税护税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税工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农业税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征收机关要积极做好对协税护税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