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机关内部信息网网站建设大纲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机关内部信息网网站建设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辽政办[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机关内部信息网网站建设大纲的通知(辽政办[2002]111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政府机关内部信息网网站建设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全省政府机关内部信息网网站建设大纲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已全面展开,各市政府和大部分省直单位与省政府办公厅已实现光纤联网,各地区、各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各级领导和政府机关决策提供服务、进行信息交流、业务交流的条件已经具备。
目前,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以网站互联方式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根据《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2年度建设和应用任务书》(辽政办[2002]60号)和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尽快开展网上应用的要求,为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提高信息服务、业务交流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做好全省政府机关内部信息网(以下简称“党政专网”)网站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建设大纲。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2年底之前,逐步建立、完善内容丰富,服务项目齐全,运转高效、安全的专网网站,并通过专网网站直接为省政府和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业务交流与资源共享。
专网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信息内容在准确性、权威性、适用性、及时性的基础上逐渐完善。
二、建设内容专网网站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根据应用需求,为各级领导同志提供良好的个性化信息服务,满足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对信息的深层次需求;二是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重点建设具有各自特色的内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20施行日期2006.11.20文号辽政办发[2006]7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4日辽宁省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机器人产业作为高端智能制造的代表,是推动制造业产业升级的新动力,是抢占新一轮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的战略性产业。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基地,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和经济增长点,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
抓住国家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重大战略机遇,立足现有优势,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构建沈抚机器人产业带;依托大连金州新区国家智能装备产业示范基地,完善产学研用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配套水平;推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市场应用,将辽宁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基地。
(二)规划目标。
在未来3年至5年内,开发出满足用户需求的机器人系统集成技术、主机设计技术及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实现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产品的突破,提升量大面广主流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指标,在重要工业制造领域推进机器人的规模化示范应用,支撑和推动智能装备产业发展。
——产业规模。
到2017年,机器人生产能力达到2万台(套),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亿元;到2020年,机器人生产能力达到3万台(套),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亿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辽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2日辽宁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商务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2.将原省服务业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省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辽政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六项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职责权限四个明确;确保职责划转移交、队伍整合归并、执法重心下移、保障措施落实四个到位;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四个统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辽政办发〔2015〕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鉴于领导成员工作变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李希同志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周忠轩同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要保密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监察、编制、审计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专局)、地税局、统计局、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接待办、采购中心;协助分管监察厅、编委办、审计厅;负责联系各市综合性工作;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关工委和国税局、辽宁调查总队、驻辽财政机构、驻辽审计机构、解放军驻辽部队、驻辽武警部队。
贺旻同志负责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文物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办)、知识产权局、招考办、社科院;负责联系社科联、文联、作协、红十字会。
邴志刚同志负责沿海经济带建设、城区经济、内外贸易、外经、台湾事务、外事侨务、旅游、物价、口岸、打击走私方面工作。
分管省服务业委、外经贸厅(开放办)、外办(侨办)、台办、物价局、旅游局、对朝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管委会、供销社、经合办、口岸办、沿海办、打私办、边海防办、贸促会;负责联系共青团、侨联、台联、友协、黄埔同学会、中储粮辽宁分公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储备物资管理局。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辽委办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21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辽宁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范有序原则。
将现有“暗补”的津贴补贴改为“明补”,实行全省大体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办法。
二是客观真实原则。
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核实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要如实上报情况,杜绝瞒报漏报。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与工作职责和任务相一致的工资分配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7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将省委办公厅的省委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省委领导和省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省委领导车辆服务保障等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省政府办公厅的国旗、国徽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省财政厅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省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等独立办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省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省级干部住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辽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由省经委承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辽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研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陈政高省长副组长:鲁昕副省长成员:周万春省政府副秘书长姜作勇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耀军省经委主任魏小鹏省教育厅厅长赵明鹏省科技厅厅长邴志刚省财政厅厅长赵国红省人事厅厅长、编委办主任刘铭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李兵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刘长江省农委主任韩东太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卢松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康捷省科协主席鲍振东辽宁社科院院长二、工作小组组长:鲁昕副省长副组长:周万春省政府副秘书长魏小鹏省教育厅厅长路通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浩波省教育厅副厅长闫伟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员:闫崇民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董理省经委副主任孟庆海省科技厅副厅长林国军省人事厅副厅长王成鑫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助理刘震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高伟省农委纪检组长关越省政府研究室副巡视员孟炜中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太元省科协副主席孙洪敏辽宁社科院副院长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综合二处。
现任领导
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兼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徐岩 辽宁省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冯守权 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政府机关党组成员:那波 辽宁省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厅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孙伟 辽宁省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厅副主任:申志斌、周仁、周国春、朱江、崔长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其他事项
目录
02 职能转变 04 现任领导 06 获得荣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厅级。
(四)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 理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六)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指导协调和统筹规范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省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业务 指标考核工作。
2017年1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称号。
2021年4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党支部被授予“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4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党支部被授予“辽宁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7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党支部被中共辽宁省委授予“辽宁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辽委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电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加快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增强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产业整体实力,提高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打造“数字辽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辽宁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的积累建设,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在规模、技术以及实力等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其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等体制机制性障碍,造成了整个行业经营主体复杂、单体规模过小、投入高产出低、分散无序经营、监管困难、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等不利局面,严重制约了整个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当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加快有线网络整合和双向数字化改造步伐,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管理体制创新、传输技术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实现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巩固和拓展党的宣传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推动我省广播电视改革和发展、推进“三网融合”、打造“数字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网络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网络整合和公司转企改制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全省一张网”和“三网融合”战略目标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尽快实现全省全网、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有线网络资源的优势,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辽委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3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今年6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大连市召开了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人才工作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进一步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实施意见》,深刻阐述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地位,突出强调了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省委组织部据此精神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坚强人才保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强领导,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我省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4年9月21日)为认真贯彻贺国强同志在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人才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进一步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辽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2009〕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辽委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5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九日关于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整合辽西北地区人才资源,提高辽西北地区引智聚才水平,打造人才整体开发新优势,推进辽西北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6]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9号)精神,现就实施突破辽西北人才整体开发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着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实施人才整体开发,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大部署,以紧缺型、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为重点,以人才创业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依托辽西北地区特色产业和重点项目,用好和稳定现有人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积极营造促进人才兴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举全省之力,把各类优秀人才和高端智力集聚到辽西北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生动实践中来,促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为支持辽西北地区加快发展、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5•【字号】辽政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发〔1998〕15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998年4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1993年6月5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努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有关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
省长助理参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有力推进机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将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称改为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政府代省长陈求发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副省长贺旻、省政府秘书长周立元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庆良、徐大庆、蒋斌,省编委办主任李中亚、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林志敏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需要向国务院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市县政府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省编委办主任李中亚担任。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信访稳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9]3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3【实施日期】2009.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3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3日关于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就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信访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可能产生的信访稳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1.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防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从源头上倾听民声,从政策上反映民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中发[2007]5号和辽委发[2007]10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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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5
【实施日期】2015.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领导成员工作变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李希同志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周忠轩同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信访、机要保密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监察、编制、审计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安全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专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法制办、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公务员局、接待办、采购中心、信访局;协助分管监察厅、编委办、审计厅;负责联系各
市综合性工作;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省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省检察院、法学会、关工委和国税局、辽宁调查总队、驻辽财政机构、驻辽审计机构、解放军驻辽部队、驻辽武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