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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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7]2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其中: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126项(取消25项,增加81项,下放各市行使7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3项),取消市、县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到各市的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新增
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73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