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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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1
【实施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
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4]38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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