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6月
大学生参保就医指南
大学生参保就医指南为方便我校大学生参保就医购药,保障其基本医疗,依据市政发【2009】65号、市人社发【2011】411、【2012】424号、市医保中心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特拟此指南,请参考。
1.我校参保学生范围?我校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如何申请办理参保?校医保办依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缴费人员名单→发放《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组织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反馈校医保办办理参保事宜。
3、大学生缴费标准是多少?大学生医保费筹资标准依据当年度市医保中心文件通知,进行个人缴纳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4、大学生医保的保障范围是什么?大学生医保主要保障门诊大病和住院,具体保障范围为:门诊意外伤害范围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人体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门诊慢性病(16种)、门诊抢救危重病种和住院(包含生育费用)。
5、什么是协议医院?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校医院为我校参保学生门诊协议医疗机构。
6、门诊就医流程?参保学生门诊就医首诊应为校医院。
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西安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凭此证确认其身份,并办理记账手续。
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期间参保学生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和校医院直接结算。
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9-07-13 16:15 校长办公室转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点击: 717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费用筹集(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如下: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元。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3.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三)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9-07-13 16:15 校长办公室转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点击: 717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费用筹集(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如下: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元。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3.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三)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9】教字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是指大学生在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下,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门诊费用:大学生在就诊门诊部时,可以报销一部分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医疗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输液费等。
需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个人医保类型有所不同。
2. 住院费用:大学生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报销一部分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麻醉费、治疗费、护理费等。
住院期间的药品费用也可以报销一部分,但特殊药品可能需要凭特殊医疗证明才能报销。
3. 特殊疾病费用:大学生如果患有特殊疾病,如艾滋病、肾病、白血病等,可以享受更高报销比例和更高报销限额,以减轻负担。
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材料。
4. 门诊特检费用:大学生可以报销一部分门诊特殊检查的费用,如CT、MRI、心电图、超声波等。
不同检查项目的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5. 慢性病治疗费用:大学生如果患有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可以报销一部分与慢性病治疗相关的费用,如门诊药品费、门诊检查费、门诊治疗费等。
需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材料。
6. 基本医疗费用:大学生可以报销一部分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医疗诊疗费、床位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个人自付的费用,如个人药品费、个人陪护费等,可能无法报销。
总之,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涵盖了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特殊疾病费用、门诊特检费用、慢性病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费用。
但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将根据地区和个人医保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大学生在使用医保时,详细了解自己的保险政策,以便合理利用医保报销范围。
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西大后〔20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合理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并杜绝医疗费不合理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公费医疗报销仅限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由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其中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和超出定额部分可通过公费医疗途径报销(不含意外伤害)。
第二章公费医疗门诊就医、转诊和报销第五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入学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后办理公费医疗证。
就医时须持有本人的公费医疗证,否则按自费对待。
公费医疗证不允许转借他人或持他人的公费医疗证就诊,一经发现,收回公费医疗证,并取消享受公费医疗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门诊患病须首先到校医院就诊,根据病情需要在校外医院诊治者,须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填写转诊单,方可到其他医院(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外就医者,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七条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病情稳定,需要进一步康复者,转回校医院继续治疗。
第八条学生在寒、暑假以及外出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下医院)门诊就医。
第九条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支付。
第十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每年限报销60元。
第十一条报销凭证:在校医院就医,报销费用需提供门诊发票;转诊到其他医院就医,报销费用需提供转诊单、门诊病历、门诊发票、药品处方。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是为了保障大学生们的健康,因此,报销的行为涉及到一系列的医保政策。
首先,大学生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享受包括就诊、药品及检查等等在内的补偿支出。
此外,一些特定的事项也可以在大学生在医院就诊时申请报销,比如疤痕修复、牙齿矫正等疾病治疗的外科手术费用。
另外,交通工具所涉及的费用也可以申请报销,包括就诊过程中的摆渡费、长途客运费及交通补贴等等。
此外,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还有一些更具体的大学生报销政策。
比如,大学生在参加政府认可的各类医疗补助计划时,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申请报销;并且,若大学生申请进行特殊治疗,包括中西医结合治疗、重症抢救、家庭出院病人长期护理及假体植入等,医保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总之,大学生医保可报销的范围涵盖了很多,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多数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报销补贴。
因此,大学生要想更好的享受到医保的便利,最好还是积极了解一下医保报销政策,及时申请报销。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贯彻和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1.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2.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3.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4.厉行节约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
二、组织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审核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长沙仁和医院和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三、保险待遇1.建立学校在册大学生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来源由医疗保险中心按参保每生一个保险年度拨付50元安排经费预算及年度基金余额积累组成。
2.医务室建立门诊基本帐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学生个人支付30%。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个人负担。
3.特殊专科门诊,报医保中心批准,取得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后按市医保中心有关政策报销。
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72小时内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XX 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XX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规范》、XX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办法(一)保障对象1.已缴纳参保费的在XX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2.已缴纳参保费的在XX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办法1.新生入学时由学校按武政规[2014]25号文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的参保费用,因故延长学制者需按年度相应增缴参保费用,因故提前离校者则按参保享受年限据实结算。
2.在校生按上述文件规定,由学校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应增的参保费用。
第二条医疗保障方式及医疗保障时间(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至注销学籍之日止。
其中,在校期间的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已缴纳参保费的参保对象因患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与医疗保障待遇(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的治疗。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二)首诊医院、转诊对口医院及非对口医院1.首诊医院:XX大学校医院。
2.转诊对口医院:市十一医院、普爱医院、XX市中心医院。
3.非对口医院:除首诊医院和转诊对口医院外均属非对口医院。
2012级学生医疗保险就医理赔流程
2012级级学生医疗保险就医理赔流程为合理分担学生医疗费用,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我校为学生投保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学期间享有门诊、住院、意外伤害等医疗保险。
一、就医治疗⑴疾病门诊,被保险人必须到南大医院就诊或经南大医院转诊后再到定点医院就医。
⑵意外或疾病住院,被保险人必须事先打报案电话并到协议指定医院就诊。
⑶被保险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在外地(港、澳、台、国外除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须急诊住院救治的紧急情况,被保险人可在出险当地选择就近二级医院紧急治疗,但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不予赔付。
二、理赔申报时间⑴每周四周五下午2:00至5:00 (南开大学本部)⑵双周周一下午2:00至4:30 (泰达校区)三、理赔申报地点⑴南开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本部学生:外国语学院后面即中心实验室东侧)⑵泰达学院行政楼1楼教师休息室(泰达校区)四、理赔周期理赔周期为一个半月到二个月,理赔款返还到个人的交行学子卡帐户.五、申报时须携带的材料⑴普通门诊: 挂号条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校外就医须有转诊单门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交通银行学子卡号⑵意外伤害门诊: 挂号条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校外就医须有转诊单门诊病历学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学院证明交通银行卡号⑶住院医疗:挂号条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校外就医须有转诊单门诊病历学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学院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交通银行学子卡号六、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保险公司承诺医疗保险理赔政策、支付范围与社保保持一致,无附加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每人最高人民币50000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省人保厅要求由学校组织统一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资金筹集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个人缴费按照兰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40元,入学时医保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按学制一次缴清,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缴费。
三、普通门诊费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大学生门诊费统筹基金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为校医院。
校医院按学校每年实际参保学生每人每年将20元划拨到学生门诊病历本上,学生患病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从病历本上下帐,结余留作下次使用,不足则由学生个人负担,按实际不足费用收取现金,出具票据。
四、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程序1、学生在参保地因病住院需先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介绍信,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安宁区医保局办理住院确认手续,凭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医保证》才可到定点医院住院。
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规定只交部分押金,出院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部分由区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账。
2、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外地)因病住院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校医院医保办,并向区医疗保险局报告备案,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校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并将本人住院的全套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急诊证明交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3、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
先备案、先垫付、不要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待开学后再行报销。
详见《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01号文)。
4、如遇重大疾病或急诊抢救可先住院,三日内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急诊直接住在三级医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的,须持医院急诊证明或二级医院转诊单到医保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9-07-13 16:15 校长办公室转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点击: 717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费用筹集(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如下: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元。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3.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三)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大学生医保政策介绍及办事流程
大学生医保政策及办事流程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社发〔2011〕155号)、(市人社发〔2011〕411号)文件、(市医保中心发〔2011〕40号)等文件规定,将大学生医保政策和办事流程简单说明如下:第一章大学生医保缴费参保范围:一、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凡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其商业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生,入学一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执行。
以上均不影响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执行。
三、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提高个人医疗保障水平。
缴费标准:2014年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为每人37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助350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学生,个人缴纳10元,政府财政补助360元。
学生每年参保缴费标准由西安市医保中心确定。
四、学生参保时间:每年7月1日至12月10日,学生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参保,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五、医保结算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西安科技大学医院是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首诊医院。
第二章参保学生所享受的医保待遇一、参保学生享有的门诊待遇表一:参保学生享有门诊待遇一览表(一)门诊转外就医报销时间:每月22日(北院),23日(临潼),遇节假日顺延。
(二)门诊转外就医报销地点:北院:雁塔校区校医院二楼院长办公室;临潼:临潼校区综合楼二层医保办。
(三)门诊转外报销需要资料:1.校医院转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人信息的封面及医生诊断栏)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人信息的封面及医生诊断栏)3.处方单原件及复印件4.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5.缴费票据原件。
6.《大学生医保证》原件及其第一、二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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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后〔2012〕1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1〕155号)及《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411号)精神,学校对《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西大后〔2010〕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4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西北大学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大学生医疗保障抄送:校领导,各院(系)党委(党总支)。
校长办公室2012年6月19日印校对人:王军监印人:李志博西北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合理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并杜绝医疗费不合理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公费医疗报销仅限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由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其中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和超出定额部分可通过公费医疗途径报销(不含意外伤害)。
第二章公费医疗门诊就医、转诊和报销第五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入学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后办理公费医疗证。
就医时须持有本人的公费医疗证,否则按自费对待。
公费医疗证不允许转借他人或持他人的公费医疗证就诊,一经发现,收回公费医疗证,并取消享受公费医疗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门诊患病须首先到校医院就诊,根据病情需要在校外医院诊治者,须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填写转诊单,方可到其他医院(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外就医者,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七条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病情稳定,需要进一步康复者,转回校医院继续治疗。
第八条学生在寒、暑假以及外出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下医院)门诊就医。
第九条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支付。
第十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每年限报销60元。
第十一条报销凭证:在校医院就医,报销费用需提供门诊发票;转诊到其他医院就医,报销费用需提供转诊单、门诊病历、门诊发票、药品处方。
第十二条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考西安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每学年报销一次。
第三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就诊及报销第十四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我校相关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学生可在自愿基础上参加。
第十五条学生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于每年9月中旬将当年新生信息报送校大学生医保办,办理参保基础数据录入工作;每年6月中旬将当年的毕业生信息报送校大学生医保办,7月初办理毕业生停保手续。
第十六条各院(系)指派专(兼)职人员担任学生医保专干,负责本院(系)内各项学生医保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9月初,院(系)学生医保专干负责收取学生医疗保险费,并于月底前交至校医院财务室,由校大学生医保办将医疗保险费上缴至市医保中心,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缴费标准: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0元/年(暂行);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个人缴纳10元/年(暂行)。
校大学生医保办根据学生处、研究生院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资格审定结果,发放《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低保、重残情况表》,由本人填写后,交校大学生医保办建档保存。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门诊紧急抢救、生育、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及门诊常见病。
(一)门诊意外伤害病种范围: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
支付标准: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
第九条规定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报销程序:参保学生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处方、相关票据、《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证》)及有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报送至校大学生医保办,经校医保办汇总上报市医保办审核、结算。
(二)门诊治疗特殊病病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支付标准: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疾病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
报销程序:首先在定点医院开具《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由专科主治医师出具,科室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然后报市医保医办机构审批备案。
申报程序:三种疾病首次审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血、尿常规、肝肾功、电解质等)、环孢素血浓度(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病理检查报告单(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大学生医保证》、《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等。
(三)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原发性高血压(II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4.脑血管病恢复期;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恶性肿瘤晚期;9.精神疾病;10.红斑狼疮;11.帕金森综合症;12.多耐药肺结核;13.慢性活动性肺炎;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5.白血病;16.血友病。
大学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进行治疗、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上限为20000元。
支付标准:门诊治疗慢性病费用按照年度结算。
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自付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报销程序:通过审核认定的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大学生,于每年9月上旬将门诊发票、门诊病历、门诊处方、诊断证明、《大学生医保证》等材料,报送至校大学生医保办,经校医保办汇总上报市医保办审核、结算。
申报程序:参保大学生发生上述疾病以后,领取并如实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核审批表》,同时将申请办理慢性病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标准参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核认定标准执行。
(四)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支付标准:门诊紧急抢救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报销程序:由参保大学生将门诊发票、门诊抢救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大学生医保证》等材料,报送至校大学生医保办,经校医保办汇总上报市医保办审核、结算。
(五)生育费用补贴补贴范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费用支付标准:生育费用实行限额补贴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按限额标准补贴。
报销程序:由参保大学生将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等)、准生证、《大学生医保证》等材料报送至校大学生医保办,经校医保办汇总上报市医保办审核、结算。
(六)住院治疗1.市内住院治疗学生住院治疗,需选择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但应在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校大学生医保办备案。
住院程序:所患疾病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需持《大学生医保证》、学生证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再办理住院挂账手续。
报销程序: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挂账手续后,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支付标准:(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4)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等的医疗费用)为14万元。
2.市外住院治疗因假期、实习、休学等在异地急诊,或者经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同意转到异地就诊,应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报销程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和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大学生医保证》等有关材料报送至校大学生医保办,经校医保办汇总上报市医保办审核、结算。
(七)门诊常见病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转诊)门诊就医,可通过大学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在规定限额内报销比例为70%。
其中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和超出定额部分可通过公费医疗途径报销(不含意外伤害),报销比例为80%(单次费用6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费报销70%)。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和生育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以上三个目录的要求,超出以上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学生医疗保险住院治疗不设《病种目录》。
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一条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本办法中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