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太原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九章附则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治理,保障都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太原市都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治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差不多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都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不或建设项目,能够由市规划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并且拟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拟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范围内的,应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拟调整用地性质与原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经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并政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并政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市对市政府及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244件继续有效、101件废止。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于后。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市政府文件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者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并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四)在已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公共空间及住宅建筑主体上擅自搭建、加层、改建、扩建、破墙开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由房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管、规划、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并国土资字[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并国土资字[2007]226号)各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转、征、供、登记业务办理程序(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转、征、供及土地登记办理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密切各部门的工作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一)制定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处会同利用处、建审处、耕保处、储备中心、交易事务中心等单位,按照上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情况、供地情况,结合本年度省、市重点工程及其他项目需用地情况和国土收益任务,根据省国土厅下达的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供地计划、年度储备计划、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等),年度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
(二)转、征报批1、建审处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土地(含国有农地)转用、征收手续的报批工作。
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具体实施转用、征收报批工作。
涉及确定项目单位的地块,由项目单位协助国土分局组织报批所需资料;涉及拟公开出让或政府指定项目的地块,由储备中心协助国土分局组织报批所需资料;涉及县(市、区)项目的地块,由县(市)国土局、国土分局组织报批所需资料。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版本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太原市规划局印制二○○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附件1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容积率的文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如何补缴地价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评估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可以由政府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核定楼面地价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
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
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认。
2_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03)
1 总则 (1)2 建筑日照标准 (1)3 建筑间距 (2)4 建筑退让 (6)5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0)5.1 容积率 (10)5.2 建筑密度 (12)5.3 绿地率 (13)5.4 建筑高度 (14)6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15)7 附则 (16)附录A 名词解释 (17)附录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0)附录C 容积率计算规则 (27)附录D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2)附录E 绿地率计算规则 (33)附录F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6)123 示意图1示意图2a为山墙b≥3m且a2≤b时,山墙为a1b<3m时,山墙为a= a1+a2注: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相对关系建筑间距(M)类别平行或重叠成夹角≤45°垂直或重叠成夹角>45°并列错位不重叠不开窗或单侧开居室窗双侧均开居室窗低层对低层12(15)10(12) 4.5 69且水平距离≥3 多层对低层多层对多层20 13(15) 6 94 示意图4建筑高度H(米)、建筑层数(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间距Lx(米)21<H ≤36且不大于11层3636<H≤57且不大于18层4557<H ≤100且不大于33层 50100<H ≤15050+(H-100)×20%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5注:南侧为现状住宅建筑时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非住宅建筑 高度(M ) 建筑间距 住宅 (M ) 建筑高度(M )H ≤12 12<H ≤24 24<H ≤60 60<H ≤100H ≤21 10(15) 20 20 20 21<H ≤57 10(15) 20 30 30 57<H ≤10010(15)2030406 较低建筑高度(米)H ≤12 12<H≤2424<H ≤6060<H≤100 建筑间距(米)60.6 H且≥10.5 H 且≥200.4 H 且≥30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07施行日期2005.06.07文号并政发[2005]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发布以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始终把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推动房地产业的基础,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体系,致力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二年来,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较突出,房地产价格与居民的收入不相适应,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有待完善的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八项措施”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李荣怀2002年9月18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并政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吉久昌(副市长)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双娥(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成员:孙瑮(市发改委主任)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孙荣琨(市住建委主任)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宏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治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田志捷(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国柱(太原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赵志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张双娥(兼)办公室副主任:耿国胜(市房产管理局总经济师)赵义(市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市发改委:严格审核各类建房项目,严禁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国资委:严格监管,防止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集资建房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联建、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住建委: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完善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严厉查处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尽快出台有关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查处参与违法用地、违法销售、违法建设行为。
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条例
(三)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垂 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当两栋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其最小间距(Lx)不应小 于 9 米且水平距离(Ln)不应小于 6 米;(表三) 4、当两栋建筑错位重叠布置时,重叠部分(a)大于 6 米时, 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a)小于 6 米时,重
第七条 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中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照表四规定控制:
表四
示意图 4
建筑高度 H(米) (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
最小间距 Lx(米)
21<H≤36
Lx≥36
36<H≤54
Lx≥45
54<H≤100
区(指已有住宅建筑改造建设的地区)不应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 建筑高度的 1.3 倍,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0 米,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
朝向为其他方向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表一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4—
叠部分间距(Lx)不应小于 15 米。(表三)
表三
方位角
示意图 3
错位不重叠
错位重叠
(四)多(低)层住宅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9 米;山墙均
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山墙面不应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2x年12月16日以并政发【202x】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91014)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管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包括不锈钢园区、综改示范区)范围内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括保温层、围护性及装饰性玻璃幕墙)水平投影面积。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地率的计算)绿地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八条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条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记入容积率1、特殊地形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建筑的空间。
只有一个方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边的长度* 结构层高高度计算的值计入容积率。
两个方向及以上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外墙的长度占外墙总长度的比值*该层空间建筑面积的值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当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2
【摘要】并政办发[201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8年11月12日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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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3-29 19:14:09.0 来源:作者:管理员浏览次数:5992次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6日以并政发【2010】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
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
(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
(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未获市政府批准,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必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中片区主导用地性质。
第十条容积率指标调整幅度必需在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街区总容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并满足建设用地周围的技术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规划用
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维护。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
据建设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专家专业结构、人员数量,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论证会意见附参会专家名单和专家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同一建设用地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
率指标调整获批后,不得再次申请调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
标调整。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
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必需对规划用地性质及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严格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用地性质
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情况定期抄报市监察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在建设用地上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在媒体曝光。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规划用地
性质或容积率指标工作中违反规定操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纠正;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四、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论层高多少,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公众开放的并具有社会公益活动内涵的架空空间,可按其投影面积的两倍奖励建设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夹层)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
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阳台进深
(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最低的室外地坪为准。
八、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2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50米至2.20米(包括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5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九、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十、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十一、当办公室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6米(3.4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0
米(3.4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十二、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十三、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十四、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
十五、已建成建筑的容积率计算也应执行本规则,房产测量成果应与容积率计算标准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