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控制建筑物容积大小、用地效果的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功能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特点、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第六条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
第七条住宅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5,超过1.2的区域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九条文化教育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
第十条公共设施用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0.8.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各地区应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容积率规划、容积率审核和容积率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应当制定容积率指标体系,明确各类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并划定容积率控制区域。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审核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监测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抽查和核实,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协调推进。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与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确定因素、调整规定及管理职责等,确保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章容积率定义
第四条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单位土地面积上可建设的建筑规模。
第四章容积率确定因素
第六条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
(二)土地用途及兼容性;
(三)交通、市政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
(四)环境保护与绿地布局;
(五)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
(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
第五章容积率调整规定
第七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积率调整:
(一)符合城市规划修编及政策调整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
(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容积率调整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管理职责与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解读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 规划。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 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 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 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 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 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容积率管理办法
容积率管理办法
引言
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概念,它反映了建筑在给定土地面积上的建筑密度。合理的容积率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空间利用效率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容积率管理办法,旨在帮助城市规划者和建筑设计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容积率管理原则。
1. 定义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常用于衡量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效率。容积率越高,说明在单位土地面积内建筑面积越大,建筑密度越大。
2. 容积率管理原则
合理的容积率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形态,优化土地利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容积率管理原则:
2.1 分区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和功能需求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分区,并对每个分区内的容积率进行管理。例如,商业区可以设置较高的容积率,以支持更多商业设施的建设,而住宅区则可以设置较低的容积率,以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
2.2 控制总体容积率
制定总体容积率控制目标,限制建筑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这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建筑的总体规模,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
2.3 允许例外情况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某些建筑项目的容积率超过规定的上限,例如在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区、城市更新项目区域、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和条件,对容积率进行例外管理。
2.4 考虑公共空间
容积率管理不仅应关注建筑的容积,还应考虑公共空间和绿地的规划和保护。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对于提高城市居住质量和生活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
3. 容积率管理的实践案例
3.1 新加坡
新加坡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而其高效的容积率管理是其成功的关键之一。新加坡通过综合规划范围和详细规划范围来管理容积率,从而有效控制城市建设的尺度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2012—02-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
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并政发[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进行分类。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
与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核心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性质区划、空间组
织的综合性计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⒉建筑物总体积:指建筑物全部空间的体积,包括地上、地下
部分。
⒊用地面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地等非建筑
用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状况和建筑物功能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功能和地理环境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城市综合开发区和城市更新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充分考虑交通、环保、文化等公共设施的需求,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
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通过规划控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或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
在建项目或已建未经规划验收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明确地块使用性质、用途、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限高等技术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1.01.14
•【字号】规法字〔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
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2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监察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会签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规划、土地、建设、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正文:
----------------------------------------------------------------------------------------------------------------------------------------------------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3〕66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我局特制定《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
2013年6月4日
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经营性用地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在图则阶段提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等强制性内容,作为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依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保政函〔2017〕101号
•【施行日期】201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
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函〔2017〕101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城
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5〕9号),结合保定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具体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调整和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总体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实施。
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追责,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按照城市各功能区划等级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第九条不同功能区划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确定,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
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平衡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形态、环境要求等进行综合衡量。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
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整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须按评估日楼面地价补交出让金。补交的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或按新设定的容积率重新评估后确认的地价减去原有出让地价。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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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政府批准。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
情况通报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五)经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需要补缴的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按照以下内容评估测算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国土部门核算后,报政府审批。
第八条因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减、免、缓。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
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但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临城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3平方米;核定容积率大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一条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并报政府审批。
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
收。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