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陕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
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各城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
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流程,包括规划的
范围、内容、时间表等要求。
3.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4.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包括规划的验收、审批、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5. 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规定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
的修订时机、程序、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和乡村的良性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等。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土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相衔接。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整体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和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的综合性规划,确定城市的建设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定位,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分区、居住区、产业区等,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用地利用强度等。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河道、山体等自然资源,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参与。
第十条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与实际发展相适应。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功能区、用地、建筑布局、交通、绿化等进行规划设计的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总体规划,科学设计各功能区的用地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建筑用地、绿地和交通设施等。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的塑造,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公众利益保障,加强社区参与,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审核和审批工作,并进行实施监督和评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提升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任务与目标一、任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组织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城市设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二、目标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推进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相互促进,保持城市空间的有序布局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美丽城市形象。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一节规划编制一、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科学规划原则和程序进行,包括调研分析、编制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正式发布等环节。
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规划编制的内容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城市或城市片区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区或具体用地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设用地的布局、建筑物的高度、绿化率等方面的规划内容。
专项规划是对城市特定问题进行规划,如城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
三、规划编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规划编制应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节规划审批一、规划审批的程序规划审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初审、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审批等环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 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O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X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技术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合理调节”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西安市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资源环境的相互关系,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方案。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并分析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数据,做好规划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重点项目、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当注重可行性和实用性,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方案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重视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听取,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协调性和顺畅实施。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防止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和重要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保护和旅游规划。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领域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目标应根据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需求,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开放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和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二章城乡规划设计第六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城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整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充分发挥城市和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和布局。
第十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保留和利用生态要素,增强城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第三章城乡规划施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规划设计的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社会公益性和民生需求,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
第四章城乡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责,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 o c8(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化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的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城市空间。
第六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规划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共参与程度。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目标、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建设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功能区划应当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分城市不同功能区。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交通网络,确保城市交通的安全、高效和便利。
第十一条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文化内涵。
第十三条城市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防范和减轻城市灾害风险,提高城市抗灾能力。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和知情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西安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专业、科学、规范和创新。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控,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建筑规模和高度的,责令改正,并可能给予罚款。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合理用地,防止过度占用耕地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监督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技术规定。
该规定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同时,规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智慧和低碳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城市的各类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
要合理规划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环境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城市的历史文化。
四、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规划的初审、公示、听证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五、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
例如,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协调。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经管技术规定(试行稿)1113152425303132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35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经管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工程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M 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内;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化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
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
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
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
3规定。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第六条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
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
第七条自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
第八条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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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 —2020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 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 3000 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 1 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 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工业建筑类筑类区位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25%≤20%≤50%≤40%≤60%≤55%≥20% ,≤≥30% ,≤50% 45%城市新区≤28%≤25%≤20%≤40%≤35%≤50%≤45%≥20% ,≤≥30% ,≤50% 40%新城及县城≤28%≤25%≤20%≤40%≤35%≤50%≤45%≥20% ,≤≥30% ,≤50% 40%乡镇≤28%≤25%≤20%≤35%≤30%≤40%≤30%≥20% ,≤≥30% ,≤50% 35%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 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 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 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 以内;区位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教育科研建工业建筑( 3000-10000(10000-( 30000-商业建筑类筑类筑类类人)30000 人)50000 人)≥ 2.0,≤ 6≥ 1.7,≤ 5≥ 1.5,≤ 4≥ 1.5,≤ 3≥ 1.5,≤ 6≥ 0.8,≤ 3.5≥1≥ 2.5,≤ 5≥ 2.0,≤ 4≥ 1.7,≤ 3.5≥ 1.0,≤ 2.5≥ 2.0,≤ 5≥ 0.7,≤ 3≥1≥ 1.7,≤ 4≥ 1.5,≤≥ 1.2,≤ 3≥ 1.0,≤ 2≥ 1.5,≤ 4≥ 0.6,≤ 2.5≥13.5≥ 1.2,≤ 3.5≥ 1.0,≤ 3≥ 0.8,≤ 2.5≥ 0.8,≤ 1.5≥ 1.0,≤ 3≥ 0.6,≤ 2≥1表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 人、10000-30000人、 30000-50000 人。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
第八条《表3》、《表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表 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置。
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 。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
注: 1、表中测算依据: 90 平方米 /户, 3.0 人 /户。
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5 小时的标准;(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四)建筑层高按 3 米计算,超过 3 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 1.5 倍范围内考虑,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 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 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 米。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
(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3 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 米;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9 米;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9 米。
(三)多、低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6 米。
第十七条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 小时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特殊建筑之间、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 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于 45 度按南北界对待)(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12 米。
2、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 6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 12 米。
3、当规划建筑为托幼建筑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8 米。
4、当规划建筑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6 米。
(二)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北界距离不小于12 米,且满足北侧 12 米线处日照要求。
2、当规划建筑为多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 6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12 米,且满足北侧12 米线处日照要求。
(三)各类建筑退东、西地界距离:1、规划建筑应满足地界线外侧 4.5 米线处日照要求,并满足周边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
若规划建筑为东西向开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9 米,若规划建筑东西向为主朝向,退界距离不小于14 米。
2、规划高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 6.5 米。
3、规划多、低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 4.5 米。
(四)地下建筑物、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越用地界线。
第二十五条当相临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时,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规划建筑可以联建、共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6 所列值。
表 6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D≤20 米﹤D>50 米20 D≤50建筑高度后退距离生活性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米)h≤20 米3455620<h ≤60 米56881060<h ≤100 米58101015h> 100米15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D≤20 米20﹤D≤50D>50 米建筑高度后退距离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米)h≤24 米5810101224<h ≤100 米810121215h> 100米20注:① h--- 建筑高度; D---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②道路性质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20) 》中道路专项规划为准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