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东客运中心旅客站务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23日附件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
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成都市青白江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目录
区民 政局
114 收养证书工本费 115 收养申请手续费 116 收养登记调查费
117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价费字〔1992〕349 号 计价格〔2001〕523 号
农机监理
118
临时号牌
区农 村发 展局
119
牌 照 不反光号牌
收费
120
反光号牌
121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车主自愿安装)
122
农用运 输拖拉
85 理收费 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市绿委〔1991〕字第06 号 成价费〔2004〕318 号 川价费〔2002〕11 号
发改价格〔2003〕2322 号
收费起点额 1 元,按货值的 0.1% 收费起点额 1 元,按货值的 1% 收费起点额 1 元,按货值的 0.2% 收费起点额 0.5 元,按货值的 0.8% 收费起点额 0.5 元,按货值的 0.2%
川价字费〔1998〕94 号 川价费〔2004〕154 号 成价函〔2003〕339 号 川价工〔2003〕279 号
成价函〔2009〕2 号
川价工〔2003〕279 号 成价工〔2004〕27 号
抵押价值的 0.18%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高层建筑:1.2 元/平方米米
30 元/面
川价发〔2005〕28 号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40 元/副 25 元/副
70 元/副
50 元/副
5 元/张
100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
1 元/个
-7-
101 机动车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牌证工
102 本费 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
川价发〔2005〕28 号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7年2月15日川价发〔2007〕51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管理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营运(营业)收入的8‰计征。
但对于同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在计算营运(营业)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
对于营运(营业)收入无法确定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额征收。
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征收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道路运输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征收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道路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三、征收主体:省、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减免规定:(一)对三轮汽车、农用拖拉机、人力三轮车和板架车免征。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8.10.21
•【字号】川价发[2008]189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2008年10月21日川价发[2008]189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规定,现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绵阳市平政汽车客运站、自贡汽车客运总站、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峨眉山市客运中心一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如下(见附件表一至表五)。
此收费标准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2.绵阳市平政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3.自贡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4.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5.峨眉山市客运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一:
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二:
绵阳市平政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三:
自贡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四:
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川交[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川交[2005]103号)各市(州)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价格法》,使汽车旅客运价有利于旅客运输,促进道路客运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农村客运班车计费里程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计算。
起讫站和公路交叉衔接处有两个及以上不足1千米的尾数,按运价线路等级相加后分别进整。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可按四川省交通厅颁发的《四川省道路营运里程册》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为方便站点与公路衔接段里程的统一计算,客运班线起(讫)点为县级以上城市的客运班线,县级以上的城市一端计费里程可增加5千米,起(讫)点为成都的,计费里程可增加10千米。
客运站收费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抄送: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客运企业、客运站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8•【文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3]423号
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3〕423号)市城管局:收到你局《关于正式执行我市中心城区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函》(成城管〔2013〕514号)后,我们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做了书面请示。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占道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1199号)同意,现核定我市中心城区占道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占道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天·m2)道路类别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其他占道占道其他占道经营性占道其他占道占道时间及收费标准三个月以内5.003.004.002.003.001.00半年以内6.004.005.003.004.001.50一年以内8.006.006.004.005.00一年以上10.008.008.006.007.003.50(注:上表中“经营性占道”是指摊点、亭棚等营业性质占道,“其他占道”是指堆码、施工、临时建筑等占道。
)二、中心城区占道收费区域划分(一)一类收费区域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的道路;天府大道(北至桐梓林南路路口、南至世纪城路口)、世纪城路;锦绣路、领事馆路。
(二)二类收费区域一环路(不含)至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桐梓林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四段、南至桐梓林南路、西至新光路、北至二环路南三段)。
(三)三类收费区域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中心城区道路。
三、加强占道收费管理(一)城管部门应按照“先统筹、后审批,先协调、后实施”的原则进行占道审批,并加强与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控制占用城区道路。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215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5]2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较快发展,各地相继对汽车客运站场进行了改(扩)建、新建。
鉴于我省公路客运站场设施投资较大,且大部分站场经营效益较差的现状,参照周边省(市)的站务费标准,现就调整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调整为:一级站每票每次2元,二级站每票每次1.5元,三级站每票每次1元。
其中县(市)境内客运班车每票每次不超过0.5元。
二、上述标准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现行客运站使用空调期间每票加收不超过0.50元空调费的规定及使用计算机售票每票加收不超过0.20元计算机售票费的规定同时取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2005年8月22日
——结束——。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汽车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二、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5元,二级、三级站每票1元;未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元,二级、三级站每票0.5元。
三、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并经过市级以上价格和交通运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收取旅客站务费。
经验收达不到站级标准、减少规定的服务项目、不代售车票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一级站由省物价局或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负责验收;二、三级站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四、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旅客站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汽车客运站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鄂价重字[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费标准的通知(鄂价重字[2000]160号2000年5月19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为整顿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提高汽车客运站规范化服务质量,保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旅客的合法权益,按照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件精神,将现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标准作如下调整,请及时传达到各汽车客运站,遵照执行。
一、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统一安排班次,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的,按客运运费(不含客附费、站务费,通过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的站级和服务信誉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客运代理费不得采用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二、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的,客运站可定额收取客车发班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客运站向承运人收取了客运代理费的,不得再收取客车发班费。
客运站为过路客车提供进站配载服务,只能收取客运代理费,不能收取客车发班费。
客运站未取得信誉等级的,按下一站级的“AA”级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
四、客运站站级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颁JT/T200--95《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认定。
客运站服务信誉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北省汽车客运站信誉等级评审标准》组织评定,其中,一、二级站由省评定;三级站以下由市(州)评定,实行一年一评。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0]2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0]25号2000年5月19日)各行署、市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物价局、交通局:为尽快推进现代化管理方式在我省公路客运领域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提高公路客运站的再生产能力,合理地补偿站场运行成本,使公路客运站的服务设施不断得到改善,服务标准不断得到提高,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出行的需求。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一级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即一级客运站收取的站务费由原0.5元/人次调整为1.00元/人次,客票面额低于8元(含8元)的除外,一级站所辖分站不得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站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客运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客运站在收取站务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二、客运站对征收的站务费必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站务费主要用于客运站服务设施的改造和添置,以及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的投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串户;三、对超期拖欠站务费的客运站,将按原规定收取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收取、使用和上缴站务费的客运站,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收取站务费的资格。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