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特利尔公约》的突破及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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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 加 第五 种 管辖 权 条 款 、
《 华沙公 约》 及修正 其的 系列 公约 、 议定 书 , 而使 国际航 空运 从 输的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 完整 。
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的 , 不然航空公司还应该承担 。
同时 19 年 《 9 9 蒙特 利尔公约 》 在旅客延误 赔偿方面做 了某 些改进规定了对于旅客延误的赔偿 限额 ,即 4 5 特 别提 款权 。 10 而《 华沙 公约 》 海牙议 定书 》 和《 并没 有专 门规 定旅 客延误 的赔 偿限额 。
2 严格 责任 制 度 取 代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制 度 、
我 国 民航 事 业更 好 更 快 发 展 。
【 关键词 】航空运输
责任制度
新发展
民 用航空运输 是在航 空承运 人与 消费 者之间进 行 的一种 服务交换活动 。为了从 法律上规 范 日 益兴起的 国际航空运输行 业, 呵护这一造福全 人类的新 兴产业的健 康成 长 , 保护旅客 、 货 主 的合 法利 益 ,明确承 运人 与消 费 者之间 的权 利 义务关 系 , 12 99年 1 0月 1 2目, 、 、 美 、 等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 德 意 日、 法 《 统一 国际航空 运输某 些规则 的公约》通 称《 , 华沙 公约 》第一 , 次对 国际民用航空进行私法调整 , 第一次在国际公 约中对航空 承运人的责任加 以规定 。在其后的 7 年时间里 ,华沙公约》 0 《 以 及 对它加 以修正而 产生的一 系列议 定书共 同构成 了华 沙体制 对 国际民用 航空事业 的发展 起到 了不可替 代的作 用 。我国 的 《 民航法》 等国内立法过程 中借鉴吸 收了华沙体 系的主要 内容
和 精神 , 在责 任制度 上 , 旅客伤亡 、 李损坏 、 行 货物 损害 实行 严
12 99年《 华沙公约》 2 第 0条第 1 款规定 :承 运人证明本人 “ 及受雇 人为了避 免损失的发生 ,已经采取 了一 切必要的措施 , 或不可 能采取此种措施 , 不承担责任 ” 。从 中可 以看 出, 承运人 可 以证明 已经采取 了一切必 要的措施 或不 可能 采取此种 措施
格 责任制 , 误实行过 错推 定责任制 , 任限 额远 比华沙 体 延 但责 系及现 行的承运人实行 的标准低 , 且国内运输 与国际运输适 用 不 同的限额 。 《 华沙 公约》 诞生于航 空业 出现伊始 , 出于保护幼稚 产 当时 业 的需 要在设计 制度和规 定相关 权利 义务等 方面 明显倾 向于 保 护承运人 。但随着 民用航空业的发展 ,华沙公约 》 《 中的某些 规 定已显陈 旧 , 并且在赔偿责任限 额 、 归责制度 、 管辖权 的确 定 等方面的弊端 也逐渐暴露 。因此 19 99年在加 拿大蒙特 利尔外 交会议上通过 了《 统一 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 则的公约》 以下简 (
而 免责 ,I/  ̄) F N的“ 过错推定原则” 。而 19 年《 99 蒙特利尔公约》 将 华沙公约第 2 条 第 1款的规定仅 仅放在蒙特 利尔公约 的第 0
1 条 中。由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 条仅仅规定关于延误责任 , 9 9 而 其他责 任承运人是必须承担 的 , 即使 发生不可抗 力或意外事故 也不例外 ,也就意味着 除该公约 第 1 9条外承运 人必须承担严 格 责任 。对于严格 责任具体反映 在 19 99年蒙特 利尔公约 的第 1 7条( 关于旅客伤亡责任 )第 1 条中 。 、 8 关于旅客伤亡责任 ,蒙 《 特 利尔公约》 1 条 第 1 第 7 款规定 :对因旅客伤亡或身体伤害而 “
中 关 于 承 运 人 责 任 制 度 的规 定 , 进 其 国际 化 、 代 化 以 利 于 促 现
特别提款权为限 。而 在旅 客伤亡方面 , 两个层次 : 万 S R 分 1 0 D ( 1.万美元 ) 约 3 5 以下 , 除非损失是 由索赔人或者旅 客本人的过
错造成的 , 航空公司不能免 除责任 ; 出 1 万 S 的部分 , 超 0 DR 除 非航空公司证 明损失 不是由于它 自己的过错造成 的 , 或损 失完
【 要】 随着 国际航 空运输 业的发展 , 摘 传统 的华 沙体 制 日
渐 陈 旧 , 不 能 适应 发展 需要 , 蒙特 利 尔公 约 》 运 而 生 , 为 已 《 应 成
国 际 民 用航 空运 输 领 域 的 重 要 国 际公 约 。《 蒙特 利 尔公 约 》 为 作 有 最 高 效 力 的 调 整 国 际 民 用航 空 私 法 关 系 的 国 际 公 约 , 们 有 我 必 要 对 其进 行研 究 , 时 针 对 改 变适 时调 整 我 国《 用航 空 法 》 同 民
称 19 99年 《 蒙特利尔公约》 ,该公约取代了已适用 7 ) 0多年的
产生的损失 , 只要造成死亡或 者伤害的事故 是在 航空器上 或者
在上 、 下航 空器的任 何操作过 程中 发生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承运 人就 应 当承 担
责任 。 关于旅客行李损失的责任 ,蒙特 利尔公约》 1 条 第 2 ” 《 第 7 款规定 :对 因托运行 李毁灭 、 “ 遗失 或损坏而 产生 的损失 , 只要 造成毁灭 、 遗失或损坏的事件 是在航空器上 或者托运行 李处于 承运人掌握之下的任何期1 司内发生 , 承运人就应 当承担责任 。” 关于货物运输损失的责任 ,蒙特 利尔公约第 1 条 第 1 8 款规 定: “ 对于因货物毁灭 、 遗失或者损坏而 产生的损失 , 造成损失 只要 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 , 承运人就应 当承担责任” 。从 以上规定可 以看出 ,承运人承担 的是一种不可 排除的责任 , 即 严格责任 , 并且其 在 19 9 9年蒙特 利尔公约 中已全面适用 , 该责 任强调承运人责任的客观性和严格性。
《 华沙公 约》 及修正 其的 系列 公约 、 议定 书 , 而使 国际航 空运 从 输的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 完整 。
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的 , 不然航空公司还应该承担 。
同时 19 年 《 9 9 蒙特 利尔公约 》 在旅客延误 赔偿方面做 了某 些改进规定了对于旅客延误的赔偿 限额 ,即 4 5 特 别提 款权 。 10 而《 华沙 公约 》 海牙议 定书 》 和《 并没 有专 门规 定旅 客延误 的赔 偿限额 。
2 严格 责任 制 度 取 代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制 度 、
我 国 民航 事 业更 好 更 快 发 展 。
【 关键词 】航空运输
责任制度
新发展
民 用航空运输 是在航 空承运 人与 消费 者之间进 行 的一种 服务交换活动 。为了从 法律上规 范 日 益兴起的 国际航空运输行 业, 呵护这一造福全 人类的新 兴产业的健 康成 长 , 保护旅客 、 货 主 的合 法利 益 ,明确承 运人 与消 费 者之间 的权 利 义务关 系 , 12 99年 1 0月 1 2目, 、 、 美 、 等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 德 意 日、 法 《 统一 国际航空 运输某 些规则 的公约》通 称《 , 华沙 公约 》第一 , 次对 国际民用航空进行私法调整 , 第一次在国际公 约中对航空 承运人的责任加 以规定 。在其后的 7 年时间里 ,华沙公约》 0 《 以 及 对它加 以修正而 产生的一 系列议 定书共 同构成 了华 沙体制 对 国际民用 航空事业 的发展 起到 了不可替 代的作 用 。我国 的 《 民航法》 等国内立法过程 中借鉴吸 收了华沙体 系的主要 内容
和 精神 , 在责 任制度 上 , 旅客伤亡 、 李损坏 、 行 货物 损害 实行 严
12 99年《 华沙公约》 2 第 0条第 1 款规定 :承 运人证明本人 “ 及受雇 人为了避 免损失的发生 ,已经采取 了一 切必要的措施 , 或不可 能采取此种措施 , 不承担责任 ” 。从 中可 以看 出, 承运人 可 以证明 已经采取 了一切必 要的措施 或不 可能 采取此种 措施
格 责任制 , 误实行过 错推 定责任制 , 任限 额远 比华沙 体 延 但责 系及现 行的承运人实行 的标准低 , 且国内运输 与国际运输适 用 不 同的限额 。 《 华沙 公约》 诞生于航 空业 出现伊始 , 出于保护幼稚 产 当时 业 的需 要在设计 制度和规 定相关 权利 义务等 方面 明显倾 向于 保 护承运人 。但随着 民用航空业的发展 ,华沙公约 》 《 中的某些 规 定已显陈 旧 , 并且在赔偿责任限 额 、 归责制度 、 管辖权 的确 定 等方面的弊端 也逐渐暴露 。因此 19 99年在加 拿大蒙特 利尔外 交会议上通过 了《 统一 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 则的公约》 以下简 (
而 免责 ,I/  ̄) F N的“ 过错推定原则” 。而 19 年《 99 蒙特利尔公约》 将 华沙公约第 2 条 第 1款的规定仅 仅放在蒙特 利尔公约 的第 0
1 条 中。由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 条仅仅规定关于延误责任 , 9 9 而 其他责 任承运人是必须承担 的 , 即使 发生不可抗 力或意外事故 也不例外 ,也就意味着 除该公约 第 1 9条外承运 人必须承担严 格 责任 。对于严格 责任具体反映 在 19 99年蒙特 利尔公约 的第 1 7条( 关于旅客伤亡责任 )第 1 条中 。 、 8 关于旅客伤亡责任 ,蒙 《 特 利尔公约》 1 条 第 1 第 7 款规定 :对因旅客伤亡或身体伤害而 “
中 关 于 承 运 人 责 任 制 度 的规 定 , 进 其 国际 化 、 代 化 以 利 于 促 现
特别提款权为限 。而 在旅 客伤亡方面 , 两个层次 : 万 S R 分 1 0 D ( 1.万美元 ) 约 3 5 以下 , 除非损失是 由索赔人或者旅 客本人的过
错造成的 , 航空公司不能免 除责任 ; 出 1 万 S 的部分 , 超 0 DR 除 非航空公司证 明损失 不是由于它 自己的过错造成 的 , 或损 失完
【 要】 随着 国际航 空运输 业的发展 , 摘 传统 的华 沙体 制 日
渐 陈 旧 , 不 能 适应 发展 需要 , 蒙特 利 尔公 约 》 运 而 生 , 为 已 《 应 成
国 际 民 用航 空运 输 领 域 的 重 要 国 际公 约 。《 蒙特 利 尔公 约 》 为 作 有 最 高 效 力 的 调 整 国 际 民 用航 空 私 法 关 系 的 国 际 公 约 , 们 有 我 必 要 对 其进 行研 究 , 时 针 对 改 变适 时调 整 我 国《 用航 空 法 》 同 民
称 19 99年 《 蒙特利尔公约》 ,该公约取代了已适用 7 ) 0多年的
产生的损失 , 只要造成死亡或 者伤害的事故 是在 航空器上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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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关于旅客行李损失的责任 ,蒙特 利尔公约》 1 条 第 2 ” 《 第 7 款规定 :对 因托运行 李毁灭 、 “ 遗失 或损坏而 产生 的损失 , 只要 造成毁灭 、 遗失或损坏的事件 是在航空器上 或者托运行 李处于 承运人掌握之下的任何期1 司内发生 , 承运人就应 当承担责任 。” 关于货物运输损失的责任 ,蒙特 利尔公约第 1 条 第 1 8 款规 定: “ 对于因货物毁灭 、 遗失或者损坏而 产生的损失 , 造成损失 只要 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 , 承运人就应 当承担责任” 。从 以上规定可 以看出 ,承运人承担 的是一种不可 排除的责任 , 即 严格责任 , 并且其 在 19 9 9年蒙特 利尔公约 中已全面适用 , 该责 任强调承运人责任的客观性和严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