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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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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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怎么补办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一、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世分量证。

出生证,也就是《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世分量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世分量证明;(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世分量证;(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备齐父母身世分量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世分量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世分量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世分量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世分量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
一、补办对象
须为199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建邺区户籍儿童(未报户口儿童参照父母户籍)进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非南京户籍儿童在分娩医院所在区补发机构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由儿童父母双方亲自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接产医院提供材料: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无首次签发登记表需提供住院病例首页和新生儿记录页(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声明的报纸原件,要求市级及以上报纸。

登报内容:
孩子姓名、出生证编号因遗失声明作废或被盗证明(派出所开具)。

(5)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南京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就户口登记未办理情况盖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后遗失的,提供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金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知

金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知

金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知金水区辖区内出生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或涂改损毁要求补发的,提交材料如下:
1、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助产机构盖章)。

2、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育或婚前生育的需到河南省内有司法厅颁发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做父母及子女三方的亲子鉴定,并上交鉴定证明原件。

3、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登报声明(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名家长拨打114查询报社电话,自己办理)登报声明样式:
编号为XXXXXXXX,姓名为XXX,出生日期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做废。

4、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5、新生儿父母补证申请书原件。

(到金水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填写)
6、未入户婴儿到金水区妇幼保健所开具河南省《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原件。

入户婴儿须提交婴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户口本首页。

备注: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一、申请受理:上述材料、证件准备齐全后,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必须由孩子父、母一方(离婚者需双方)亲自持材料和证件到金水
区妇幼保健所( 宏达路与普庆路交叉口向南走)金水区妇幼保健所206房间办理。

二、办证时间:
①、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为授理时间; (周二、周四下午为档案整理时间不受理补证)
②、每周五为发证时间(其它时间不发证)
三、丢失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咨询电话:。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俗称出生证,医生出生证明的作用是非常多的,所以新生儿的家长要注意及时办理。

如果医学出生证明不小心被家长遗失的,会造成很多的影响,那么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二、医生出生证明怎么签发1、各地各级助产机构(开展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孩子,由助产机构直接签发。

家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由助产机构解释。

2、助产机构以外(家庭或路途)出生的孩子,由盟卫生局妇幼科直接签发。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盖章、盖章人签字)。

(2)当地卫生局出具的证明。

(3)公安机构户籍证明(说明孩子是否上户)。

(4)接生员出具的证明(接生员签字、按手印,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盖章人签字)。

(5)亲子关系申明(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盖章人签字)。

(6)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样本中的填写内容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理流程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理流程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理流程1.首先,您需要前往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进行咨询。

Firstly, you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 processing office for consultation.2.在办理处,您需要填写一份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表格。

At the office, you need to fill out an application form for reissuing the 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3.申请表格需填写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联系方式。

The application form requires your personal basic information and family contact details.4.您需要准备好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You need to prepar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 and other relevant proof materials.5.办理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The staff at the office will review the materials you submit.6.如果审核通过,您需要缴纳相应的补办费用。

If the review is successful, you need to pay the corresponding reissuing fee.7.之后,您需要等待一定的办理期限。

Afterwards, you need to wait for a certain processing period.8.办理期限结束后,您可前往办理处领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Upon the end of the processing period, you can go to the office to collect the reissued 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9.请注意,办理过程中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该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一、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按要求申报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1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

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岁父姓或母姓。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解释,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并提交证明材料。

新生儿名字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公布最新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必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由当事人持核查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实,签发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

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换发: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业、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3.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六、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当事人应向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新生儿父母或本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等。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03]22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09]108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2010年8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一)领取领证由院办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日期,到市卫生局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的数量按产科质量报表的分娩数领取,并详细记录于《〈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中并签名。

(二)交换与保管由妇产科医生填写接生登记本后与本人核对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然后交保健科专人录入信息。

定期由保健科主任到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出生医学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严格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案信息后,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用计算机产时软件打印,同时打印一份相对应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并按编号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填入相应资料,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定期装订成册备查。

补办出生证明流程

补办出生证明流程

补办出生证明流程
补办出生证明是指在原有出生证明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并领取出生证明的
一项行政服务。

以下为补办出生证明的具体流程。

1. 材料准备
准备好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助产机构出具的初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丢失原因的说明材料,比如警察局开具的丢失证明等。

2. 资料审核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前往领证部门办理。

工作人员将要求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
资料审核。

3. 缴费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费用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4. 签名确认
缴费后,领证部门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

5. 制作证件
签名确认后,补办出生证明的申请将被提交至制证中心进行制作。

一般情况下,制作
出生证明的时间为3-5个工作日。

6. 领取证件
出生证明制作完成后,领证部门会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证件。

7. 完成
领取出生证明后,确认资料无误。

补办出生证明的流程就此结束。

补办出生证明虽然手续相对较为简单,但申请人仍应仔细核对所需资料。

避免由于资
料不足或不齐,影响办理过程。

同时,在申请过程中,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及规定,缴纳
相关费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签发制度
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整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整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

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出生时的身体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进行记录和确认的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医疗保健及后续相关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损坏或者其他不完整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补发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被毁损的情况;2.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完整的情况;3. 证明文件中存在错误或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三、补发途径与程序1. 补发途径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请:- 新生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自前往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申请;- 在线申请,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邮寄申请,将相关申请材料邮寄至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

2. 补发材料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补正或补全的相关信息材料,例如出生日期、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等。

3. 补发程序(1)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

如果是线上申请,需要将相关材料以电子方式上传至指定系统。

(2)审核和核实: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证明文件制作:医疗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开始制作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上的信息将与原证一致,只是增加了“补发”字样。

(4)领取证明:当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制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亲自到医疗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指定地址。

四、注意事项1. 时间限制: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限应在婴儿出生后一年内,逾期将不再受理。

2. 补发费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所在区或市的医疗机构规定。

3. 申请人身份核实:为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申请人需要提供外部身份核实,例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包括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是指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用于办理户口登记、国籍申报、社会保障、入学、就业等事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出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核发、补发、回收、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出具与签发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或者儿科;(三)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四)具备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新生儿出生后,接生人员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二)接生人员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出生情况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三)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字;(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新生儿父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新生儿出生证明;(三)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一)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二)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三)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四)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九、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篇一: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其实呢,出生证明只是在办理户口的时候需要,之后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也就没用了,可是还是有人丢了或者还有特殊需要的地方,那么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呢1.首先,孩子的父母应该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报告,并要请其开具证明,说明某某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生了一个小孩(写明性别),还没有上户口,请协助补办出生证明。

2.然后,找到当天给孩子接生的医师,同样请其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接生了一个什么性别的孩子,并签字。

3第三,父母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小孩子并没有按时上户。

4最后,持以上证件,到接生所在医院找其领导,说明情况后,请其按规定流畅给予出生证明的相关补办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遗失补办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某某某,其妻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方生育一某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

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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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咨询电话0952——6018314。

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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