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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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出轨后起诉逼离?妻子最聪明的3大反击方法,轻松攻破他心防

男人出轨后起诉逼离?妻子最聪明的3大反击方法,轻松攻破他心防

男人背叛后起诉逼离?妻子最聪明的3大反击方法,轻松攻破他心防“老公背叛被我发现后,我大闹了一场,他竟然直接逼我离婚。

我不同意,他不惜走法律途径,起诉离婚,我们目前是处于离婚冷静期。

我到现在还感觉这一切就像一场梦似的,这么多年的感情,不知道怎么就变成这样了?他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所以一开始我父母不是很赞同我和他结婚,担心我婚后会受委屈。

但是我就是很喜欢他,坚持要和他在一起,父母看我这么坚持,便也没再阻拦了。

最终我也得到了父母的祝福,顺利和他结婚了。

其实我们刚结婚那几年,感情还挺不错的,他对我还是和恋爱的时候一样好。

但自从有了孩子之后,经常会因为孩子的问题吵架,生活中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能成为我们吵架的导火索。

我本身性格比较要强,事业心很重,而他更追求安逸简单的生活,觉得当下生活就挺好的,不想再往上打拼了,性格也比较内敛。

所以我经常指责他没有上进心,可能是给了他很大压力吧,也激起了他的逆反心理,我们吵架越来越频繁,有时候还会冷战。

他说我这么多年太强势了,根本不顾及他的感受。

这段时间我也反思了,我确实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但是他也不能因此就背叛呀。

我让他和外面那个三儿断开,他根本理都不理我。

真的没想到当时不顾身边人阻拦,死活都要嫁的男人,如今却这样对我。

但我对他还有感情,我们还有孩子,我不想离婚。

老师,我目前这个阶段,还有机会挽回吗?我应该怎么做?”这是学员小静后台咨询问我的问题,其实像这位学员类似的案例啊,在我们过往的咨询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

夫妻关系走到了起诉离婚这个阶段,想要不离婚,唯一的办法就是要让男人撤诉,在现在的离婚冷静期以内,改变男人的想法。

因为一旦走了法律途径,这段婚姻就会被推着走。

他的想法就是等离婚冷静期过去了,再去上诉,到时候就一定可以成功离婚,所以他只要把这段时间熬过去就行了,他甚至会自动屏蔽你的一切,不想再跟你有任何沟通。

那你不管怎么努力都是徒劳,最终只能被迫接受离婚。

既然知道了这段冷静期是一个关键性时期,那么我们要怎么利用起来呢?怎么才能让他主动撤诉呢?首先,我们就要搞清楚这个男人,他的内心到底是怎么想的?他为什么这么铁了心的非要跟你离婚?只有知道了他的真实意图和想法,我们才能够对症下药,寻求解决办法。

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可以要回房子吗

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可以要回房子吗

丈夫瞒着妻⼦卖房,妻⼦可以要回房⼦吗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如⽆特别情况,⼀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般需要夫妻双⽅⼀致同意。

若丈夫瞒着妻⼦卖房,妻⼦可以要回房⼦吗?下⽂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丈夫瞒着妻⼦卖房,妻⼦可以要回房⼦吗
本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分析:
1、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是否属于善意第三⼈。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效)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买房⼈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购房者不知道卖房⼈是⽆处分权⼈,买房者购买房屋时⽀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续。

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则买房⼈构成善意取得。

2、如果买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从⽆处分权⼈⼿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买房⼈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未经另⼀⽅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续的,另⼀⽅主张追回该房屋,⼈民法院不予⽀持。

所以,如果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时,您是⽆权要回房屋的。

3、买房⼈不属于善意第三⼈的情况。

如果受让⼈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那么您可依据《民法典》(2021.1.⽣效)相关规定,主张您丈夫与买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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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转卖房屋,妻子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吗?

丈夫私自转卖房屋,妻子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吗?

丈夫私自转卖房屋,妻子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吗?
以案释法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共同生活在甲男名下的一套房屋里。

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甲搬出去居住。

不久后,陌生人张某来到此处,声称自己购买了该房屋,要求乙搬出。

乙女认为张某是在欺骗自己,但张某出示了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确实属于其所有。

无奈之下,乙来到登记机构,要求查询房屋过户时的资料。

请问:乙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学法用法
丈夫甲私自将房屋转卖给张某,妻子乙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关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也就是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登记资料,为了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登记机构应予配合。

这也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体现。

可见,本案中,甲未与乙协商就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私自转卖给张某,乙作为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对此事应该有知情权。

而为了保障乙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将过户登记相关资料提供给乙。

因本条文明确规定了享有此权利的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所以乙在申请查询相关资料时,
需携带相关证件,证明自己符合此条件。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够要回房屋吗?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够要回房屋吗?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够要回房屋吗?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丈夫把房子卖了以后,妻子认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权利单独卖房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其中有些确实是因为丈夫偷偷地瞒着妻子卖了房子,还有一些情况是卖房子夫妻都知道,但因为认为房子卖便宜了,故意以另一方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要回房屋吗?重点解读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了详细解释:(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

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

老年服务与管理《案例:愤怒!丈夫私自卖房,老婆还能把房要回来吗?》

老年服务与管理《案例:愤怒!丈夫私自卖房,老婆还能把房要回来吗?》

案例:愤怒!丈夫私自卖房,老婆还能把房要回来吗?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名下的共有财产。

这种出售行为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四川有一对老夫妻,有个女儿,也有一套房,后来老太和女儿长期在外居住,老头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

感激于保姆的照顾之情,老头在邻居的见证之下,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多的情况下,把这个房屋卖给了保姆。

结果老太太就不同意,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老头和保姆之间签订的房屋合同。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间,夫妻一方以单一的名义,对外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屡见不鲜。

不仅仅是房产,也包括汽车、名人字画,甚至较大数额的财产的行为。

那么对于这种处置行为,对外可能只展现出来是一方的名义,但是对内我们又无法去探究,究竟是否为夫妻双方的想法,这种时候,法院对于这种处置行为是如何定性的呢?其实有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做出重要处置决定的时候,应当是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说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是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做出表示的。

这种时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说,夫妻的一方如果对外去出售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时候,买方应当知道夫妻的一方行为,对外表现出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

同时买方所支付的价款,应当是和市场上同类货品同样价值。

相当的一个公允价值。

这是善意所判断的一个基本要求。

那么回到这个案件,其实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个合同,为什么?就是刚才所说的两点。

❶保姆长期跟老头居住,她对于老太不跟老头居住的事实是一直很了解的,也就不可能证明她知晓了老头的出售行为获得了老太的许可或者同意。

❷姆购买房屋的价值,是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是一种低价获益的行为。

综合这两方面相判断,实际上保姆的善意是没有办法得到支持的,于是法院才做出了上诉的认定。

通过前面的讨论,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财产,是不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需要看购买方是否存在善意。

民法案例分析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民法案例分析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民法案例分析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案例:王某和崔某2000年结婚,2002年两人全款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

2011年又购买了一套大房子。

丈夫王某想投资生意需要钱,但是崔某不同意,于是2012年王某背着崔某以5000元一平方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韩某,韩某一次性支付给王某35万元,韩某已经入住,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3年王某和崔某一室一厅的房屋价格上涨到每平方米7000元,崔某和王某商量卖房。

此时王某如实告知,崔某和王某协商将房屋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吴某支付了房款,并办理的过户手续。

随后吴某要求韩某搬离此房,韩某便将王某和崔某告上法庭,主张善意取得,要求吴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崔某主张房子未经其同意而被出售,要求法庭认定王某和韩某所签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

吴某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要求韩某搬离该房。

该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如下:第一、关于夫妻公共财产。

王某和崔某2002年购买的一室一厅的房子是在两人结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王某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从夫妻关系建立到夫妻关系结束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和崔某2002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是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对房屋进行处分,应当经过王某和崔某的同意。

而本案中,王某处分该房屋时并没有取得崔某的同意,因此违反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

崔某也是基于此条规定要求认定卖房房屋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

这里需要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王某未经崔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卖给韩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王某未经崔某同意以夫妻的名义将房屋卖给韩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对被代理人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作为婚姻中的一方,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财产权。

如果有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被丈夫擅自出卖,那么妻子是否能够追回这些财产呢?其实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如果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可以依据法律进行维权。

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双方共有的财产所转化而来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投资收益、利息、房屋、车辆等等所有的财产。

所以,如果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便有权追回。

二、妻子能否追回共有房屋具体来说,妻子可以依据以下几点法律进行维权: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起草的一种协议。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婚姻关系结束的时候起草的。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婚姻关系,可以签署离婚协议,这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可以依据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在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房屋的归属,以此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2、民事诉讼法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那么妻子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举证证明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确实归妻子所有。

如果妻子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判决丈夫必须将共有房屋归还妻子。

3、依据不当得利原则追回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擅自出卖了共有房屋并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妻子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丈夫获得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原则是指当一方因非法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返还。

如果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后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妻子就有权利追回这些财产。

三、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的讨论。

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 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

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 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

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生活中长存在着一方擅自卖房的事,有的人是认为,夫妻有共同处理夫妻财产的权力,卖房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买房的人往往是不知道内情的,那么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生活中,要是遇到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才好?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生活中长存在着一方擅自卖房的事,有的人是认为,夫妻有共同处理夫妻财产的权力,卖房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买房的人往往是不知道内情的,那么夫妻一人卖房是否有效?生活中,要是遇到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才好?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共同意见。

▲一、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定为无效的情况: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对于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

而且转让共有房产时未有其他共有权人签字或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趋升温的同时,买受方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审查出卖方转让的房屋产权情况,如是共有房产的,应要求共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中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保护交易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7年第4期
案例小故事::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16 年8 月,见房价不断上涨,张先生决定将这套房子卖掉,为了避免李女士阻挠,他私自与买家孙某商议房屋买卖事宜。


先生谎称自己未婚,并向孙某出示了房产证原件,使得孙某相信张先生是房子的单独所有人,
双方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顺利过户。

直到孙某要求入住时,李女士才得知此事。

李女士以张
先生卖房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女
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醒: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
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为有效,条件包括:①买方购买时是
善意的;②价格合理;③完成过户。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行为有效时,所得价款依然是夫妻共同
财产。

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私藏卖房款,拒不用于家庭生活,给配偶造成损失的,法律对此有
规定:①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②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无效时,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丈夫擅自卖掉夫妻共有的房屋,妻子要怎么办?

丈夫擅自卖掉夫妻共有的房屋,妻子要怎么办?

丈夫擅自卖掉夫妻共有的房屋,妻子要怎么办?一套房子,不管是不是在大城市,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都算得上是大额资产了。

虽然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买个新手机、出去搓一顿,这些事情自己一个人干了,也不会有啥大事。

但是这个处理范围肯定得有个界限,碰到像房产这样的大额资产,处理起来那肯定还是要夫妻双方共同商量着来办。

然而很多时候,夫妻共有的房产往往并不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而是登记在丈夫的个人名下。

如果丈夫某一天要是起了歪心思,私自把房屋卖了,那妻子要怎么办呢?第一步,迅速摸清楚房屋的现状。

如果房屋还只是签了买卖合同,或者还没有付完房款,或者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这个时候就要想尽一切办法阻止这些事情的发生,绝对不能让房屋顺利过户。

如果买卖合同签了,房款价格合适并且付清,过户也完成了,卖方又是善意的。

那这个时候追回房屋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要瞎折腾了,马上走第二步。

第二步,确定房款是否已被处置。

如果丈夫收到房款之后还没有动它,那这个时候就要想办法使这个钱转不出去,然后夫妻俩再商讨这笔钱要怎么处置。

如果双方协商不了,妻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包括这笔房款和其它的共同财产)。

如果房款早已经被转移或挥霍了,那就只能考虑走第三步了。

第三步、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为丈夫实施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以妻子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如果丈夫擅自处置房屋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损失的,妻子还可以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但起诉的时候,最好就要同时把能冻结的共同财产给冻结了,免得再次发生财产又被对方擅自处置的情形。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二步、第三步并不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是可以进行跳跃式选择的。

选择先走第二步,是妻子暂时不打算离婚,但又想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果妻子想离婚并分割财产,则可以直接选择走第三步。

附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老公未经老婆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老婆能否主张赔偿?

老公未经老婆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老婆能否主张赔偿?

老公未经老婆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离婚时老婆能否主张赔偿?
问:两人为日常琐事闹矛盾,老公私自把房子卖了,卖房的钱在他手上。

作为他老婆,可以找他吗?
合肥刘律师回复
法律角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享有,夫妻双方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需经过对方同意。

如果老公未经老婆同意私自出售共有房屋,就涉嫌侵犯了老婆的财产权。

在此情况下,老婆有权主张赔偿。

家庭关系角度: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应该相互尊重、协商共同决策。

如果老公未经老婆同意私自处置共有房屋,就涉嫌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协商决策原则,损害了家庭关系的和谐。

在此情况下,老婆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协商解决:对于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夫妻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如达成协议并赔偿老婆的损失。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老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建议在协商方面下更多的努力,以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

总之,老公未经老婆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是不合适的,老婆有权主张赔偿。

同时,作为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协商共同决策,通过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

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另一方如何维权

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另一方如何维权
务,那么,法院应当判令沈某给予你
一定数额的家务补偿。

2023/07·伴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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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
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
规定,
若您公婆当初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你们双方,
事后
也未追认,
现在主张是借款且签有借款协议,
再辅之款项
的支付过程、
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
这笔款项被认定
心。因此,我不仅有权多分夫妻共同 原则,即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
财 产 ,还 有 权 要 求 沈 某 给 予 家 务 补 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偿。由于沈某不同意我的要求,我准 二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即给予女方一
备于近日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法 定的倾斜和照顾;三是照顾无过错方
院会支持我的上述请求吗?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处分夫妻共同
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
是在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
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
生下儿子。双方从 2021 年开始发生 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或
矛盾,随后分居。由于无法和好,我 者协商未果的,应由法院判决。法院
们协议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决时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
时发生争执。我认为,我负责照顾孩 割。当然,在此基础上,还应当遵循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能卖吗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能卖吗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能卖吗对于共有房产一个人是不能私自卖掉的,共有房产以及其他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的支配,但卖房这件事情事关重大,虽然我们在生活当中支配共同财产的时候,无须事无巨细的每一项支出都向另一半报备。

可如果不经配偶的同意就把房产给卖掉了,这种行为侵犯到了配偶的知情权以及财产权。

▲一、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能卖吗?不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

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

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如果买房子的人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也就是构成了法律所说的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房子卖出去以后,是要不回来的。

▲二、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怎么办?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怎么办?这得分两种情况看。

(一)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怎么办?不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后,买房的人不能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那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无效的。

夫妻另。

109期法律快问快答-老公私自卖房,我该怎么办?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信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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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期法律快问快答-老公私自卖房,我该怎么办?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信金

Q1:老公私自卖房,我该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方私自出售房屋,如果买受人是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对女方造成的损失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Q2:房屋共有人不同意,是否可以私自卖房?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不可以私自卖房。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的,其他共有人私自卖房无法过户,同时也构成侵权。

Q3:房产证上是两人名字但房产要转为登记人个人财产的话怎么办理?
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后双方带上述材料及公证书去房产登记部门过户,这时候因为公证书的约定,所以去掉一个人名字后,房产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Q4:按揭房二个人名字离婚时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的,法院会先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取得所有权后再进行判决。

Q5:安置房是我和老公结婚后获得的,离婚能分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房屋拆迁是在结婚后拆迁的,安置房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本文为【槐城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曹程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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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房子,即使是在房本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也难免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房子的背后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

可如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房子又是否还能再要回来呢?(01)丈夫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李某与妻子于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

2005年,李某与妻子于某将原有楼房卖掉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市三居室楼房一套,房屋价款为45万元,并于2005年7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与妻子于某。

2010年12月,李某在妻子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刘某,约定房屋价款45.2万元。

2011年2月,妻子于某得知后,以丈夫李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售予刘某属无权处分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丈夫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02)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未经配偶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买房人应对卖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初步证明。

买房人无法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3)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房子很难再要回来了!现行主流观点认为,应按善意取得制度来认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维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维权

夫妻⼀⽅擅⾃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维权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未经另⼀⽅同意,擅⾃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第三⼈返还房屋。

那么夫妻⼀⽅擅⾃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维权?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夫妻⼀⽅擅⾃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维权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活唯⼀居住⽤房的除外。

因⽣存是第⼀要素,夫妻⼀⽅擅⾃将家庭仅有的⼀套房屋出售,如果⽀持善意第三⼈的主张,会出现另⼀⽅⽆家可归的情况。

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

如果善意第三⼈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活住房,如何平衡⼆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活所必需的居住⽤房,⼈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活所必需的房屋和⽣活⽤品,⼈民法院根据申请执⾏⼈的申请,在保障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

”既然民事执⾏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住房不予执⾏,显然考虑到了⽣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涨的现实情况下,担⼼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利⽤,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采纳了多数⼈意见,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规定⼈民法院对另⼀⽅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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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导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房屋无效?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司法实践中,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可分为多种情形,这里主要讨论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擅自出售的情况。

那么,一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追回呢?这些问题,曾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突出。

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这一分歧将不再存在。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此种情况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另一方的救济途径。

具体条款如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据此,如果夫妻另一方虽未对房屋出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

至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是事前同意还是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对于“同意”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曾作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即推定该同意为对其配偶自主决定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的概括同意。

夫妻另一方如要否定该概括同意,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对第三人所作出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包括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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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如何要回?
简介:丈夫私自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私自出卖,妻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妻子能否可以将房屋要回?
关键词:拆迁获得的房屋;配偶私自处分房屋;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简介】
2016年的某一天,陈莉在家打扫卫生时无意翻出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因北京某区拆迁,秦军获得购买某小区一套安置房的机会,现愿以50万元的价格将拆迁安置房转给秦莉,签订协议时房屋的市值约为90万元。

看到协议之后,陈莉简直如遭霹雳,丈夫秦军竟然背着自己将房子卖给了姐姐秦莉。

原来2008年,秦军父母的房屋拆迁腾退,拆迁时父母虽去世,但父母留有遗嘱,拆迁的房屋归秦军所有,在兄弟姐妹都认可遗嘱的前提下,秦军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有权购买一套80平米的安置房,购房款50万元直接在拆迁款中抵扣,但秦军未与陈莉商议,就将房子卖给了姐姐秦莉,协议签订后,秦军要求开发商直接将房屋的产权证办到了秦莉名下,现在这套安置房已价值800多万人民币。

面对陈莉的愤怒,秦军承认了全部事实。

原来,当秦军获得该安置房时,秦莉找到秦军,担心秦军夫妇关系不好,如果以后离婚,陈莉还得分走一半,不如秦军把房子卖给自己,房子总归还在老秦家人手里。

秦军从小听姐姐的话,想了想,姐姐说的有道理,虽然卖得便宜些,但自己还能得50万元的购房款,如果房屋过到自己名下,以后离婚,房产会被配偶分走一半,于是就将房产卖给了姐姐。

陈莉非常生气,找到秦莉予以质问,要求秦莉返还本属于自己的房子。

但秦莉面不改色,声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再说因拆老秦家的房子获得了这套安置房,房子跟陈莉一点关系也没有。

房子到底有没有自己的份?抱着疑问,经人介绍,陈莉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陈莉的陈述,看了相关材料之后分析道,秦军和秦莉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损害了陈莉的合法权益,陈莉可主张此协议无效,要回房子。

李律师具体分析道,因老房子拆迁,秦军作为被拆迁安置人获得了购买安置
房指标的权利,购房款已在拆迁款中折抵,故房屋已由秦军购买,因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故此房屋应属于秦军、陈莉的共同财产,若要处分须经二人一致同意,故秦军无权私自出卖此房。

秦莉作为秦军的姐姐,明知此房属于秦军、陈莉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蛊惑秦军出卖此房,并且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此可见秦莉是一个恶意的购买人。

秦军、秦莉恶意串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陈莉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故此协议应是无效的。

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故秦莉因此协议而获得房屋的产权也就失去了合同依据,房屋应归陈莉、秦军共同所有。

陈莉听了李律师的分析之后,心里有了底,同时提出,若房屋转让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秦莉能否主张房屋升值的部分。

李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秦莉在此转让协议中存在明显的恶意,故其应承受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保护恶意之人。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屋作为家庭重要财产,有效处分建立在全部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同时,第三人若非善意,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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