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
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65号【发文日期】1995-04-06【实施时间】1995-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201652940(通知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网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网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网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根据我局逐步推广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思路,网上申报增设“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明细申报”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将每个人的各项收入情况明细提交并由税务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采用明细申报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只要有支付收入信息(即使收入额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的)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被认定采用“采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方式”的,则网站上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方式。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进行汇总申报的,应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间给予开通汇总申报功能。

适用明细申报的应税项目包括:1、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2、由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3、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4、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除私房出租以外其它财产租赁所得;5、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除私房转让以外的其它财产转让所得;6、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稿酬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律师事务所及其它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汇总申报的应税项目为:1、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管理模式,纳税人申报个人明细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填报:(1)该个人在该单位的人员名单里;(2)该个人的各项登记信息即个人基本信息和单位支付信息均已完成登记。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一般明细申报★批量明细申报★汇总申报★明细申报情况查询★申报数据查询和数据删除★其他说明一、纳税人登陆地税网站,点击“网上办税服务中心”进入办税服务中心页面。

二、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

三、点击“电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或“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申报”,进入个税申报首页。

四、一般明细申报点击“收入明细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4.06•【文号】国税发〔1995〕065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作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出资人、个人股东或投资者所取得的企业所得,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的一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则是指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由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一份明细表,其中记录了纳税人所获得的个人收入细节。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个基本义务:1. 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所得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及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上报并缴纳。

2. 准确提供个人收入明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纳税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明细表,确保纳税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所获得的个人收入。

3. 定期报告个人所得税情况: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报告个人所得税情况,确保税务部门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二、个人收入明细的内容个人收入明细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提供给纳税人的一份明细表,其中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纳税人了解自己所获得的个人收入:1. 收入项目:个人收入明细中应当列明各项个人收入的名称或性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2. 收入来源:个人收入明细中应当列明各项个人收入的来源,即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3. 收入金额:个人收入明细中应当列明各项个人收入的具体金额,以便纳税人清楚了解自己所获得的收入数额。

4. 税款扣除:个人收入明细中应当列明各项个人收入的已扣缴税款金额,确保纳税人知晓已经缴纳的税款数额。

三、个人收入明细的重要性个人收入明细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的一份明细表,具有一定的重要性:1. 提供依据:个人收入明细是纳税人了解自己所获得的个人收入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助纳税人核实是否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3篇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3篇

个⼈所得税完税证明范⽂3篇寄送个⼈所得税完税证明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务局、邮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实⾏明细申报后的纳税⼈开具个⼈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20**年3⽉1⽇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使⽤邮政信函⽅式寄递完税证明⼯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统⼀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作的重要意义由税务机关向个⼈所得税纳税⼈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作、提升个⼈所得税管理⽔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作的发展⽅向,不仅有利于满⾜纳税⼈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豪感,⽽且在建⽴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着积极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作⾼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健全⼯作运⾏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式寄递⼯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作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作的经验和不⾜,不断改进⽅法,科学管理,加⼤⼯作的⼒度和深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的基础上,⼤⼒推进开具完税证明⼯作,每个省市⾄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步扩⼤开具范围。

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

双⽅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健全⼯作运⾏机制,不断提⾼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作。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2005-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

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

本报告表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特定行业工资薪金计算、内退一次性补偿计算、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股票期权计算、平均到月计算个税年终清算、平均到月计算个税按月预扣”等特殊算法的明细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的标准,都应当填写此表,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1、扣缴义务人(公章):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的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2、证件类型代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对应的代码,居民身份证——001;护照——002;士官证——003;台胞回乡证——004;港澳通行证——005;其他——006。

3、国家或地区代码:对照代码填写:中国——156;中国台湾——158;中国香港——344;中国澳门——446;美国——840;加拿大——124;巴西——076;阿根廷——032;美洲其他国家地区——992;英国——826;法国——250;德国——276;意大利——380;俄罗斯——643;瑞典——752;瑞士——756;丹麦——208;匈牙利——348;奥地利——040;比利时——056;荷兰——528;挪威——578;葡萄牙——620;西班牙——724;爱尔兰——372;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993;南非——710;埃及——818;非洲其他国家和地区——994;日本——392;韩国——410;新加坡——702;印度——356;以色列——376;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995;澳大利亚——036;新西兰——554;大洋洲其他国家和地区——996;其他国家和地区——999;4、职务代码:对照代码填写,高层正职——01;高层副职——02;中层正职——03;中层副职——04;一般职员——05;其他——065、职业代码:国家机关负责人——11;事业单位负责人——12;企业单位负责人——13;科学研究人员——20;工程技术人员——21;卫生技术人员——22;经济业务人员——23;金融业务人员——24;法律专业人员——25;教育工作人员——26;文艺工作人员——27;体育工作人员——28;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9;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0;购销人员——41;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42;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5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60;军人——70;其他从业人员——80;6、所得项目代码(所得类别代码):按照税法规定的项目(类别)填写,同一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1)在“普通算法”明细报告表中,请对照下列代码填写:工资、薪金所得——0701011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07010211;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07010311;劳务报酬所得——07010411;稿酬所得——07010511;专利权——07010611;商标权——07010621;著作权——07010631;非专利技术——0701064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07010711;财产租赁所得——07010811;财产转让所得——07010911;偶然所得——07011011;其他所得——07011111;(2)在“特殊算法”明细报告表中,请对照下列代码填写:年终一次性奖金——001、特定行业工资薪金计算——002、内退一次性补偿计算——003、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计算——004、股票期权计算——005、平均到月计算个税年终清算——006、平均到月计算个税按月预扣——0077、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2014电大《实用写作》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2014电大《实用写作》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2014电大《实用写作》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批示性通知一为颁发(发布、印发)型通知,用来颁发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印发有关文件;二为转发型通知,用来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三为批转型通知,用来批示转发下级机关发来的公文。

2. 简报即情况的简要报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用来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的一种简短的文字材料。

3. 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个种类,主要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4.主题词主题词是标示公文的内容特征和归属类别的关键性词语。

拟写主题词,目的是为各类公文的计算机储存、检索及管理工作提供方便。

5.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

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文件顺序号。

6.计划是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任务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

7. 投标书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书的要求,提出应标能力和条件,投送给招标单位的文字材料。

8.经济新闻是新闻的一种,是指迅速及时地反映经济领域新近发生的、富有社会意义的重要事实的报道。

二、简答题:1.写作请示的注意事项。

第一,要正确选用文种;第二,要尽量做到一文一事;第三,要避免多头请示;第四,要避免越级请示。

2.经济合同的作用。

有利于当事人实现经济目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签订涉外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要以遵守我国法律,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第二,要熟悉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涉外贸易法规;第三,要依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要严防欺诈行为的出现;第五,要注意内容的完备性。

4. 报告与请示的区别第一,具体功用不同。

报告是呈阅性公文,请示是呈批性公文。

第二,内容含量不同。

报告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请示强调一文一事,内容单一,篇幅较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税务 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 政策辅导和 咨询服务。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币 和计划单刿市 国家税务 局、 地万税务局 可以根 据本办法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具体 实施办 法,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税 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
批准。
二 、 l 5号 文 件 所 列 商 品代 码 之 外 的 含 金 ( 括 黄 金 和 铂 金 )成 份 的 出 口产 品 , 2 包 如
9l 3 0 ~贵金属表 带” 11 0 0 中的铂 金表 带 , 须从 2 0 0 5年 5月 1日起 按 1 5号 文件 的规定 执行 2
维普资讯
得的 ,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应按现 行有关规定 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
报。
二、 纳税人 2 0 年度所得 l 05 2万元 以上的 。 除本通知 第一条规 定的情形外 。 无需办理 纳税申 报 。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 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 , 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 三、 纳税 人自 2 0 年 1月 1 06 日起 。 当年取 得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 2 应认 真记 录各项 收 入信 息, 按规定 于次年 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纳税额( 按所得项 目归类汇总) 减免税额 、 、 已扣税额、 应补( 税额 、 退) 滞纳金 、 罚款寺 。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暑码或个人纳税 编码 为标识 , 归集个人的基础信 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 3个 月内 , 为已经 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 实际缴 息、 收入及纳税信 息, 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 案。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 含金产 品出 口实行 免税 政策 有 关 问题 的 补充 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
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1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11.22
【实施日期】1995.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协作配合。

三、鉴于建立该项制度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作相应准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在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试点,然后逐步推向所有行业和单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