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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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5•【字号】桂政办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有效防范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餐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餐厨废弃物监管力度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市、县(市、区)长负责制。

各市、县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近、中、远期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管理。

实行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备案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与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日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设置规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由未经相关部门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
限 量 带进 的 规定
, ,






按 规定对 边 民 出 具货 物 通 关证 明 照 本 规定 执行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 关 于 推 进 我 区 内 贸 流 通现 代 化 建设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桂政 办发
广 西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广 西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进 出 口 商 品 管 理规 定 的 通 知
桂政 办 发
各市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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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人 民政 府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组 成 部 门
出 口

各 直属 机构

广 西边民互 市贸 易进

商 品 管 理 规定 》 已 经
治 区 人民 政府 同 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
真 贯 彻执 行
广 西 壮族
20


治 区 人民 政府 办 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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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进 出 口 商 品 管理 规定
商免税 政 策 的 商 品 限 量 商 品 是指 财关 税 20 0 品 的 管 理 促 进 我 区 边 民互 市 贸 易 健康 有序 发 8 号 文 件 列 明 按 重 量 带 进 并享 受 互 市 免 税 政 展 繁 荣边 境 经 济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策 的 商 品 如 国 家 对边 民互 市 进 口 并 享 受 免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桂政办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推动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完成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一项保障我区食品工业生产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也是我区食品产业、食品工业企业实现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

按照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 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111-2010)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112-2010),结合实际,我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食品生产安全长效机制建设为目标,在食品产业建立起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诚信文化建设为基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形成覆盖全区食品工业企业的“企业诚信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通过改革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逐步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控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 突出重点,加强基层。

合理布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能力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及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的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9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9【实施日期】2011.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7•【文号】国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17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实地检查。

每年11月底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广西普法2020年10月20日考试

广西普法2020年10月20日考试

广西普法2020年10月20日考试,有标准答案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 )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B••••【答案】B【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 )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2.《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B••••【答案】B【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3.在宪法中增设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是在( )。

D••••【答案】D【解析】在宪法中增设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是在( )。

4.《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 )。

A••••【答案】C【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 )。

5.《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称为()。

A••••【答案】A【解析】《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称为()。

6.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的目标初步实现,()的笼子越扎越牢,()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食品安全绩效评估与考核

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食品安全绩效评估与考核

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食品安全绩效评估与考核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领域,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各国都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食品安全绩效评估与考核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帮助机构和企业评估食品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绩效评估的意义、方法和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绩效评估的意义食品安全绩效评估是指通过对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评估,来判断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量化评估食品安全工作成效。

通过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可以对工作成效进行量化评估,明确工作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 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食品安全的绩效,可以帮助机构和企业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环节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3. 为政府监管提供参考。

食品安全绩效评估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意见,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支持,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食品安全绩效评估的方法食品安全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方法包括食品安全指标法、行业自律法、监管手段法等。

1. 食品安全指标法。

这是通过设计和确定一系列食品安全指标,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的方法。

例如,可以通过抽样检验,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评估食品的安全性。

2. 行业自律法。

行业自律是指各个行业组织或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制定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并自行进行绩效评估的方法。

通过建立行业标准和自我评估机制,推动行业成员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

3. 监管手段法。

这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检查、抽查、许可证核发和行政执法等手段,对机构和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的方法。

通过监管手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绩效评估的应用食品安全绩效评估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实践,已经在各个领域和层面得到广泛应用。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三、制度内容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3)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召回。

2. 食品监管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3. 食品安全监管措施(1)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重点监管高风险食品。

(2)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提高抽检覆盖面和抽检频次。

(3)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

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2)加强食品安全宣传队伍建设,提高宣传效果。

(3)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2. 建立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机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4.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桂政办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做好《规划》实施推进工作,切实完成《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提升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届党代会精神,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为目标,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科学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确保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我区“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统一规划、制度、标准和技术体系,自治区、市、县三级组织实施,推进统一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

202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PPT

202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PPT

01
评议考核办法概述
Overview of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Review Methods.
考核目的与意义
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意识和食品安全水平,确保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行。
主内容和要求
除了要明确评议考核对象和范围、评议考核的指标和标准,还需要加强对于餐饮、 食品加工企业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引导消费者正确选 择食品,提高监管效能和公众信任度。
加强信息公开
1.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 信息和监管措施,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2.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执法力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执法公开制度,让执法行为 透明化、公开化,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6
督导和反馈机制
Supervis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
评价结果汇报
1.根据202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评价结果汇报应包括 以下内容: 2.食品安全生产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评估结果,包括食品生产、销售、检 测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3.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评估结果,包括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技 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4.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监管效果评估结果,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有效 性、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5.以上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为评估结果 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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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通知汇报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od Safety Work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Measures in 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 享 成果 转 化 大行 动

为 科 技特 派 员 农 村 科 技 创 业

的 发 展理 念
深 入 实施 创 新 驱动 发展 战 略

完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责 任单位



治 区 财 政 科技

善科 技 特 派 员 制 度 不 断 壮 大科 技 特 派 员 队 伍 培 育 新 型 农业 经 营 和 服 务 主 体
桂政 办 发
各市
县 人 民 政府


20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构


广 西 深 入 推 行科 技 特 派 员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已经
治 区 人民政府 同 意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认
真组 织 实 施
广 西壮族
20
需 要 大 力 推 进农 作 制 度化


规 范化 和 常 态 化

村 大 众创 业 发展


万 众创 新

促进
二 三 产 业 融合 二


重点 任务

为 深 人 实 施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激 发全


提 升 农 业 科技 创 新 支 撑 水 平

区 科技 特 派 员 创 新创 业 热 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桂政办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明确工作责任,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临时储存食糖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切实发挥稳定食糖市场功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储存食糖,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保障食糖市场价格稳定运行而临时储存的食糖。

国家工业临时储存食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糖临时储存采取自治区财政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支持、制糖企业承担储存任务并自负盈亏的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食糖临时储存管理、监督、承储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食糖临时储存的启动、数量、贴息额度等重大事项,审批食糖临时储存方案。

第六条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食糖临时储存相关事宜,制订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食糖临时储存的组织工作,指导各市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糖临时储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临时储存实际储存量,据实提出贴息申请。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食糖临时储存贷款贴息资金。

第八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指导相关银行积极配合开展食糖临时储存的信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桂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5月17日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全面统筹推进质量强桂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质量为根,深入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扎实推进“九大工程”,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推动品牌建设,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着力提高居民质量素养,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深入参与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重要支撑,为全方位建设质量强国作出广西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及时有效化解风险,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的不合格食品,是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由承检机构检验依法作出不合格检验结论的食品。

第三条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负责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和寄送;各级食品药品稽查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和案件管辖范围,负责不合格食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各级食品监管业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

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结论信息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同时寄送不合格检验报告到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药监局局办公室。

第五条各市食药监局应当指派专人每日登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不合格检验结论信息,打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电子报告书),并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转办到具体负责核查处置的各市县食品药品稽查机构。

各市县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电子报告书)送达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包括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以上核查处置的启动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市食药监局局办公室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纸质版)后,立即转送具体负责核查处置的各市县食品药品稽查机构。

各市县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纸质版)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桂食药监科评[2015]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19【实施日期】2015.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科评〔2015〕1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药品检验所: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一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19日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一、自治区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标准全面加强食品药品检验硬件装备与检测能力建设,使自治区级检验机构具有较强的仲裁检验和科研开发能力。

具备较高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核心检验检测项目能够达到国内领先、接轨国际水平,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备突发事件预警反应能力。

能够完成辖区内相应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定检验检测、监督抽检、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能够指导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工作。

能够为政府部门发布权威食品药品质量公告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食品检验监测。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评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三合一评审,检验项次达1000项以上,具备28类食品的全项检验能力和对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及其原辅料、半成品的检验能力,检验范围涵盖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非法添加、元素、食品添加剂、转基因及微生物等项目。

逐步具备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功能评价的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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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
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3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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