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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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2.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4.校外兼职教授申请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是已与相应硕士点形成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正式办理了兼职聘任手续,且其所在单位与我校已有协作关系。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3年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SCI、EI、ISTP 3大检索收录)。如果有学术专著(第一作者)和发明专利,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4.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主持或承担有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千元;理科不少于8千元;工科不少于1万元;医科不少于5千元)和科研条件。
5.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已担任研究生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导师应掌握第二外语)。
6.有协助培养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以上为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申请担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可根据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性,另行做出相应规定。
三、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1.本人填写《郑州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向院(系)提交有关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等证明材料。所在院(系)研究生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后,报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参加讨论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3. 各院(系)将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汇总后提交学部学位委员会审定。参加讨论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4.学部学位委员会审定名单在研究生院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公示一周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备案,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组织与管理
1.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2.无论是校内或校外兼职导师,本人若有指导的在读硕士生即有硕士生导师岗位,本人若无指导的在读硕士生即不再具有硕士生导师岗位。
3.凡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现象或所填写的内容不实的,本人当年的申请资格无效。
4.建立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回避制度。和申请人系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均不得参与相关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5.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和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受理并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公室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研究生[2002]1号)同时废止。
7.本办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