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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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展 的做 法 和 经 验 。 要 加 强 对 生 猪 生 产 发 展 规 律 的 研 究 , 探
索 建 立 市 场 经 济 条件 下 ,促 进 生 猪 生 产 稳 定 发 展 的 长 效 机
制。
龙 头 企 业 与 中 小 农 户 签 定 订 单 生 产 合 同 , 建 立 健 全 利 益 联 结 机 制 ,重 点解 决 好 龙 头 企 业 与 养 殖 户 之 间 的 利 益 分 配 关
G U D O I D S R I ET U T Y N
农韭部
促进生 猪生产
稳 定发展 通 知 的
农牧发 [0 7 9 2 0 ] 号
各省、 自治 区、直辖 市、计划单 列市畜牧 ( 农牧 、农 业) 厅 ( 、办 )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畜牧兽 医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央 领 导 同 志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通 知 要 求 ,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促 进 生 猪 生 产 稳 定 发 展 ,现 将 有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提 高思 想 认识 ,大 力促 进 生猪 生 产
养 殖 的 推 进 力度 , 确 保 生 猪 产 品 稳 定 供 应 。 同 时 , 对 小 规
稳定发展
养 猪 业 是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的 基 础 产 业 , 具 有“ 粮 安 天 猪 下 ” 战 略 意义 。各 地要 深 刻 认 识 发 展 生 猪 生 产 对 保 障城 乡 的 居 民基 本 生 活 、增 加 农 民收 入 和 确 保 畜 牧 业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上 的 时候 ,温 家 宝 总 理 到 陕 西 对 生 猪 生产 进 行 了调 查 研 究 。随 后 商 务 部 制 订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平 抑 猪 肉 涨 价 的 措 施 。猪 肉涨 价 是什 么样 的 大 事 ,使 得 国 家总 理 那 样 地 重 视 ?猪 肉 涨 价 对 于 养 殖 行 业 来 说 , 的 的确 确 又 是 一件 天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阳海关、《关于促进贵州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阳海关、《关于促进贵州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阳海关、《关于促进贵州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阳海关•【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黔农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阳海关关于促进贵州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关于“抓住当前我省加快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机遇,推动更多优质农产品走出国门”的指示精神,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推动实施“乡村外贸”战略,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助力农民增收。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要求,立足我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基础,支持茶叶、蔬菜、生态渔业、辣椒等成熟产业稳定出口;培育特色林业、食用菌、生猪、肉牛、水果等具有一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产业扩大出口;挖掘生态家禽、中药材、刺梨等具有较大出口潜力的产业取得突破,助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建设。

二、主要目标2023年,茶叶出口额同比增长50%,出口备案基地保持60万亩以上。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面积翻一番,达8万亩。

申报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4个。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聚焦全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资源条件、发展基础、出口潜力、竞争优势,优化种养殖结构,提升农产品品质,推动出口专用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标准,力争形成一批紧连国际市场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和出口集聚区。

(二)培育壮大农产品出口企业。

立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摸清农产品出口企业底数,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数据库。

鼓励龙头企业“内转外”,选择一批发展基础好、经营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出口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农牧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近几个月来,我国生猪产能持续下滑,能繁母猪存栏大幅下降,后期猪肉价格可能出现大幅上涨。

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扑杀补助发放到养殖场户手中。

要统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资金,重点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恢复生产。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对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的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政策,切实稳定生猪基础产能。

统筹用好中央财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工作。

同时,积极与地方财政沟通,争取对销毁的非洲猪瘟阳性猪肉产品、建设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给予适当补贴。

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要求,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

协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为生猪养殖场户申请贷款提供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

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足额理赔。

二、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加快部省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

各省要按照“一省一方案”要求抓紧完善本省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建立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中央财政资金为辅的基层信息采集经费补助机制,保持监测数据稳定性,提高数据质量。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黔农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省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下达关于中央预算内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职能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等。

利用外资农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管理包括对农业投资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下达、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农业投资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体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黔价费[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8〕12号)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生产经营者(户)的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稳定猪肉价格,决定对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规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环节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在猪肉销售环节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环保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按0.5元/头的标准收取。

(三)生猪检疫费只能收取一次,在产地已经收取的,屠宰环节不得再次收取。

如在屠宰环节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的5元/头降为3元/头。

(四)为养猪业主、经营者提供防疫消毒应依法进行,喷雾消毒收费标准为0.3元/平方米,不得重复消毒和重复收费。

疫病预防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服务性收费(一)商务部门收取的屠宰服务管理费由现行2元/头降为1元/头。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黔农办发〔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近年来,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畜禽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部分种畜禽场设施设备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以低代次充高代次生产;许可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信息填报不及时不真实等。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脱贫攻坚、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各地都在开展机构改革,牵涉到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一定程度影响到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档。

要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畜牧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和证书发放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农业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规定了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活动,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牧办〔202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游宇电子邮箱:****************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展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主体(一)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农业农村部认可公布、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已备案且不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纳入创建的畜种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品种,且须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创建标准。

为促进中小养殖户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优先支持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养殖场申报。

二、创建要求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一)生产高效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农水局、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切实做好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经研究,决定对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2017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各督导小组每月督查1次,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导小组与督查地区联系。

二、督查范围(一)对248个未达环保要求养殖场、36件(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示范场实行全覆盖现场督查。

(二)督导小组每月现场督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特区)和6个养殖场(户)。

三、督查内容(一)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组织部署、督促检查、指导服务、舆论宣传等情况;2、248个未达环保要求养殖场整改推进情况;3、36件(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整改推进情况;4、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5、《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整改“两增三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和《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进生猪 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防止 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 明电『0 12 号 , ( 2 1 ]6
以下简称《 通知》 , )进一步提 出明确要 求, 出重 大部署 。 做 为贯彻 落实好《 通知》 精神 , 农业部 21 01
年 8月 2日下发 了《 农业部 关于促 进生猪 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稳 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要求各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畜牧兽 医( 农业、 农牧 ) 局 、 、 , 厅( 委 办)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畜牧兽 医局 、 黑龙江农 垦总局 、 东省农垦总局及各有 关单位遵照执行 。 广
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是 加快 转变生猪 生产方
沟通 , 同落实好生猪 标准化 规模养 殖场 ( 区 ) 共 小 建设项 式 、 增强猪肉市场供给保 障能力 的重要举措。各级畜牧兽
目。 目前中央财政 已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 各地要按照 医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 < 0 年能繁母 规模养殖 的意见》农牧发[0 06号 ) 21 1 ( 211 要求 , 积极引导和支 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农 办财 [0 13 ) ( 2 1 ]0 号 要 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 , 1 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 求 , 紧核实能繁母猪存栏基数 , 抓 积极 配合财政部 门尽快 准化改 造 , 善饲养 和防疫条件 , 改 提高生猪 产业综 合生产
1 .抓 紧落 实 扶持 生 猪 生产 发 展 的政 策 措 施
促项 目县按项 目进度要求 , 保质保量地实施好生猪 良种补
落实好《 知》 通 明确 的扶持 生猪生产发展政策措 施是 贴等政策 , 加速生猪 品种改 良进程。 当前 的一项重大任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采取有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贵州省生猪屠宰统计周报样本企业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贵州省生猪屠宰统计周报样本企业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贵州省生猪屠宰统计周报
样本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贵州省生猪屠宰统计周报样本企业名
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0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我省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公告212号)中确定了周报和月报监测样本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报送网址:管理用户登录“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
(http://111.205.51.24/zcpt/security/login)。

企业用户登录“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2.报送时间:从10月1日起,各样本企业按照《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周报和月报数据。

各地要加强对样本企业的培训指导,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报送任务的及时报我厅兽医管理处调整。

联系人:姚敏李晨,联系电话:*************85286424
附件:1.贵州省生猪屠宰统计周报样本企业名单.pdf
2.贵州省生猪屠宰统计月报样本企业名单.pdf
2019年9月26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兽医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兽医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兽医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黔农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兽医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28号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2016年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按照农业部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地要针对节假日期间活畜禽交易频繁、消费旺盛等特点,统筹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常见多发病防治工作。

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测,全面掌握动物疫病信息,科学研判疫情形势,及时预警通报,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做好疑似疫情和监测阳性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深入实施H7N9流感剔除计划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合作,强化联防联控,确保工作成效。

二、进一步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巡查,指导建立完善养殖档案。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快建设省级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同时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信息的互联互通。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

认真执行财税〔2015〕102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问题。

积极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集中力量打击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抓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农医发〔2015〕11号、18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屠宰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屠宰质量安全过程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83号蒋小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基本养殖用地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养殖用地有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猪等畜产品稳产保供。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强调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政策支持,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并明确了猪肉、羊肉等自给率目标。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出台养殖用地支持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养殖产业稳定发展。

对于您提出建立基本养殖用地管理制度的建议。

我部先后出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规定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贯彻落实4号文精神,结合地方实际,陆续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有效保障了养殖设施合理用地需求。

对于您提出科学确定基本养殖用地规模的建议。

考虑全国区域差异较大,4号文规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察 2 1日。 5头 对 照 猪 应 全部 发 病 , 至少 2头 死 亡 ; 且 免疫 猪 应 至 少 4头 健 活 。
化 对 牲 畜 调 运 、 易 和 屠 宰 等 环 节 的执 法 监 督 。 防 病 死 交 严
猪流入市场 。
该 手 册 称 。 苗 单 剂 量 、 剂 量 重 复 和 超 剂 量 接 种 仔 疫 单 猪 安 全 在 兽 医指 导 下 使用 。仔 猪 注射 疫 苗 后 精 神 状 态 仅 及 食 欲 良好 。 射 部 位 及 全 身 一 般 无 可见 不 良反 应 ; 种 注 接
实 用 技 术 . 时解 决 生 猪 科 学 饲 养 中 的 技 术 问题 。 高 养 及 提
殖水平 . 加养猪收入 。 增
五 、 大 疫 病 防控 力 度 , 加 降低 生 猪 饲 养 风 险
要 做 好
猪 蓝 耳 病 等 疫 病 免 疫 工 作 , 快 疫 苗 生 产 和 供 给 。 强 免 加 加
了《 致 病 性 猪 蓝 耳病 灭 活 疫 苗 安 全 使 用 手 册 》公 布 了猪 高 , 繁殖 与 呼 吸综 合 征 灭 活 疫 苗 的 质量 标 准 . 时公 布 发 病 猪 同
的判 定 标 准 。
该手 册规定 , 发病 猪 的 判 定 标 准 为 : 少 3日体 温 在 至 4 ℃ 以上 ; 神 食 欲 下 降 , 1 精 眼结 膜 炎 , 嗽 、 等 呼 吸 道 症 咳 喘 状 : 体 剖 检 . 尖 叶或 心 叶 出 现 片 状 实 变 。符 合 以 上 三 大 肺 条, 即可 判 为 发病 。 该 灭 活 疫 苗 的 外 观 为 乳 白色 乳 剂 , 油 包 水 型 , 一 为 取 清 洁 吸 管 , 取 少 量疫 苗 滴 于冷 水 中 , 吸 除第 一 滴 外 , 应 不 均 扩 散 。 可用 以下 方 法 检 验 其 质 量 :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黔农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下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前端”预防(一)科学合理选址。

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养殖场所位置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交通干线等的距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标准,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强化环境准入。

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它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执行环评报告书审批管理。

贵州出巨资扶持生猪规模化生产

贵州出巨资扶持生猪规模化生产

据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负责 人介 绍 ,目前 我 国 1 9 8 0 年 以后 出生 的 新生代农 民工 ,占外出农民工的 6 1 %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后 损 失 ,保 障粮食 安全 ,广 西计 划 至 2 0 1 7 年前 为 3 O 万 户农 民配备新 型彩 钢
板粮 仓 ,“ 新 米 桶 ” 是一 个 圆形 状 铁 筒 ,使用 时不易变形 ,且铺有 防潮板 , 可有效 防止霉变 、虫蚀 、鼠害等 。 据悉 ,参 与项 目的农户只要提出 申
近 日,广西 正式 启 动科 学储 粮 工 程 ,将逐 步为 3 0 万户农 民配 备新 型彩 钢板粮仓 ,改变农 民储粮方式。 广西地处南方 高温 高湿地带 ,粮食 储存 环境 恶 劣 ,而许 多农 户受 经 济条 件 、思 想 观 念 制 约 和 影 响 ,储 粮 设 施 更 是简 陋 ,多采用 散堆 、编 织袋 、木 柜 、 废 油桶 等方 式储 存粮 食 ,容 易遭 受虫 害 、鼠害 ,且每年粮食因产后储存不 当 造 成 损 失 比较 严重 。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粮食局 调查显示 , 广西农 户粮 食 产后 储存 不 当损失 率 达 9 . 7 %左右 ,高于全 国平均水平 ,年损失 粮食达 1 3 . 5 亿 千 克左 右 ,相 当于 损 失 l 1 . 3 万公 顷的产量 。为减少农 民粮食 产
右 。与老一代农 民工相比 ,新生代农 民 工逐渐丧失 了从事农业 生产 的技 能,比
如1 6 至2 0 岁 农 民工 中 ,参 加 过 农 业 技
术 培 训 的仅 为 4 %,2 1 至3 0 岁 农 民工 中 , 参 加 过 农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仅 为 6 . 2 %。 四分 之三 的新农 民工从来没有从 事过农业生产。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黔农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2〕20号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精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补助发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参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分担比例,中央财政给予60元补助,地方财政承担20元,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4:3:3比例分担。

三、统计时段统计以每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每年11月16 日至次年5月31 日和当年6月1日至11月15 日两个时段进行。

四、补助发放方式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五、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一)补助经费的申报及统计核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黔农发〔2012〕181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2〕181号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工作,确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6月8日农业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召开的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商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变更情况,严格实施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紧紧围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改变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兽医主管部门要适时将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强化“瘦肉精”抽检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和执行生猪“瘦肉精”自检制度,对进场生猪做到批批抽检,并抽取一定数量宰后生猪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好自检记录,自检记录需保存两年。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工作,对抽检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

三、进一步强化屠宰检疫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派驻官方兽医对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同步检疫。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黔财农〔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26号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83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为畜牧业绿色发展及安全监管,其中,畜牧业监测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每月生猪监测县、肉羊监测县、肉牛监测县、奶站监测县、淘汰母猪监测点监测,每周畜产品和饲料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县、主要畜产品交易量监测县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饲料行业监管及“瘦肉精”专项监测;特种畜禽养殖示范资金主要用于示范蜂场建设、梅花鹿养殖、奶山羊养殖示范基地建设等支出。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黔农办发〔2019〕77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pdf
联系人:姚敏
联系电话:*************
邮箱:**************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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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委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农委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仁怀市农牧局:
当前,生猪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跌,自2014年第11周以来全省猪粮比价持续50周低于6:1的盈亏平衡点,生猪养殖全行业亏损,养殖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生猪生产形势严峻。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猪粮安天下”,猪肉在肉类产品中位置举足轻重,生猪生产的健康平稳发展对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意义重大。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26号)明确了坚持“稳定发展生猪”的发展思路,各地须深刻认识到,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平稳发展与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降低肉类产品
猪肉比重、提高牛羊肉比重并不矛盾,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到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掌握生猪生产和市场动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抓住关键,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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