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行政”的规制研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 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 111政府规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1.1.1政府规制概念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也有称为政府管制或政府调节等,但“管制”常有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市场主体决策之意,“调节”一词也常有经常变动之意,“规制”有以规则、规章、法规、管理等,从市场主体外部进行规范和控制之意,因此用“规制”更为贴切。
所以,本研究采用“政府规制”一词。
国外学者对政府规制的定义: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日本学者金泽民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梅尔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这些定义都表明政府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规制政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需要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以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
政府管理市场有两种手段:即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
可见,政府规制是“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宏观经济政策调节或调控宏观经济,其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政策对纠正宏观市场失灵和防止国际市场对国内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为辅,宏观调控有易变性、相机抉择性和间接引导性。
政府规制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微观规制政策规范市场微观经济行为,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微观失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法律和法规、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市场主体是指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执行政府规制的机构及人员,市场主体是政府规制的对象)。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相较于公力执行而言具有优越性,但另一方面,私人执行也面临着受害人数众多,原告资格难以确认,被告违法行为难以证明,诉讼费用承担不合理等诸多难题。
基于此,本文在分析私人执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一系列构想,希望发挥该制度的最大价值利益。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公共执行一、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有三种学说: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私人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
中义说认为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是指私人参与反垄断诉讼。
狭义说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本文采用狭义说。
(二)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构建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适用至今已有一百多年,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首先规定了此制度,直到今天,私人执行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正当性体现如下:1、实现资源分配正义和利益分配正义。
任何执行都离不开公共资源的支撑。
若只规定公共执行,那么便不能保护私人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其次,私人执行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直接的经济赔偿,保障利益分配正义。
2、设立私人执行制度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保护的一致性。
反垄断法保护的既是与绝大多数私人利益相一致的,也与个别的私人利益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其一致性体现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是私人利益的实现,私人利益的实现同样也是公共利益的实现。
从私人执行制度的优越性来分析:1、私人执行制度能大大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
“私人执行可以通过授权成百上千的单个公民和利益团体作为私人司法部长来行动,可以极大地增加社会资源对法律执行的投资,并因此而弥补政府执行的努力。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探讨
两种资源 。 由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垄断行为 润 最 大 化 的 理 性 选 择 来 决 定 执 行 投 资 和 重视。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执行权 采取 的任何行动可 以称之为公共实施。 例 努 力的程 度、 围和 强度 的, 范 其主要 目的 的下放和私人化, 以满足 受垄 断行 为侵 害
较重的作业、 测验或演讲等形式组成, 占总成 核方式 ,以便对 学生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 , 但 系统的知识体系、较强的总体把握和分析能 绩的 3 ̄ 5%。 0 0 会计课程作业主要有两种方 很 多时候老师的平时成绩只是考勤、小作业 、 力 , 并能及时加 以更新 。
式: 一种是个人作 业, 这种作业 非常注 重对所 课堂提问等。虽然形式上采用了平时考核 , 但 学知识的系统综合运用 , 而不只是 强调一些具 实质并未达 到应有的效果: 期末考试 的题 目也 体 问题 ,充 分发挥个人的积 极主动性和 创造 是对具体 内容 的考察 , 综合能力不够 , 还 主要参考文献: 一般 性, 培养其 独立工作 能力 ; 另一种是小组作业, 要求 教师提供标准答案 , 生发挥 自主性的空 【 陈晓芳, 学 1 ] 翟长洪, 崔伟. 中外高校会计本科
要性 , 并着重分析反 垄断私人 诉讼 和私人
监 督机 制 , 讨反 垄断 私人 诉 讼和 私 人 监 探
督机制完善和发展 的途径。
关 键 词 :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 人 反 反 私
垄 断诉 讼 ; 人 反 垄 断监 督 私
本 文 由 安 徽 省 高 等 学校 优 秀 青 年 人
才基 金 项 目资 助 , 目编 号 :09OS8, 项 20SR10
项 目名 称 : 垄 断 法 实施 机 制研 究 反 中图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D A
第六讲 行政法上的私人及其权利.pdf
第三,私人公权利的构成要件:
❖ (1)存在公行政负有作成特定行为(作为与 不作为)义务之法规范。
❖ (2)该法规范旨在达成个别人民之利益。 ❖ (3)该法规范授予当事人贯彻其利益的法律
❖ 德国行政法院认为下列利益系反射利益,而非人民之公权利, 人民不得据以提起行政争讼(1)公用道路之利用通行;(2) 政府赈灾救济,人民受救济之利益;(3)违章建筑之拆除; (4)对于商标法审定商标,一般消费大众或个人所受之利 益。
第二,私人公权利的分类。
❖ 私人公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和参与权,但是就权能 内容而言还可以做如下分类:
为一种行政违法后产生的请求权
❖ H.H.Rupp首先将国家与国民间之关系,以“行政之法律适 合性原理”加以掌握。在行政行为客观违反行政法治原则时, 亦同时构成对个人领域之侵害,因而成立行政法上的公权利 (客观法规导出主观权利)。
❖ 至于如何自客观法之违反导出主观权利,他则借用 G.Jellinek之“地位理论”说明,认为地位系相对于实定法 体系所课予行政之自制义务之法概念。而此一地位本身仅为 一种静态的状态,需待其受有侵害时始产生动态的对抗请求 权。因此,通说所谓法所保护的利益仅为一种静态状态之地 位,尚非公权,公权系行政违反该自制义务,而侵害其地位 时所成立之请求权。
❖ 盖行政法上私人权利条款之匮乏,主要是由于行政法规范包 罗万象、难以法典化所致,故而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加 以保护;又因民事权利历史久远而其体系、技术均已臻于完 善,故而在行政法私人权利缺乏明确规定时,当可类推适用 民事权利条款,不过民事权利条款之选择应当注意符合行政 法原则,而其适用又须注意不得侵害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基 本法益,不得抵触行政法中的强
私人利益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欧洲大陆公法中“合法利益”概念简析
Jn20 u,06
Vol2 No 2 _2 .
第2卷 2
第2 期
私 人 利 益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限制
欧 洲 大 陆公 法 中“ 法 利 益 ’ 念 简 析 合 ’ 概
许 玉镇 , 王龙 军
( 吉林 大学 行政 学 院 , 吉林 长 春 10 1 ) 30 2
[ 要] 文章主要介绍 了意大利行政 法中的合法利益概念 。从其 理论基础 、 摘 与主观权利之 异同、 在欧 洲大 陆其他 国家的发展 等角度 阐释 了合法利 益概 念的历史 与现状 。特 别介 绍 了意大利 宪 法法 院的几个 著名 判例对 合法利 益概 念发展 的影响。
[ 基金项  ̄3 0 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 目《 20 和谐社 会中 的政 府诚信 问题 研 究》 项 目编号 0 C X0 5 ; 林大学 20 ( 5 F 2 )吉 0 3年 度人 文社 会科 学博士启动基金项 目《 欧洲 行政 法学的新发展》 项 目编号 2 0 B 0 3 的成果 , ( 03 S1 ) 第一作者为项 目负责人。 [ 作者简介] 许玉 镇(9 3 ) , 1 7 一 女 辽宁沈 阳人 , 法学博士 , 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 。 吉 王龙 军(9 3 )男 , 林通 化人 , 17一 , 吉 吉林大 学法 学院研 究生。
[ 稿 日期 3 0 5 1 0 收 2 0 —1 —2
二 、 学 理论 和 司法 判例 实 践 中 法
合 法 利 益概 念 的发 展 变迁
退 回到 l 世纪末期 和随后的时间里 , 9 许多国家, 包括在英格鲁~撒克逊 国家, 都发明了一种不同于私 法 的 , 民特别 的与 公共 管 理机 构之 间关 系 的法律 地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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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学研究理论述评
【 关键词】 规制经济学 研究理论 述评 [ 中图分类号] F 1 [ 0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0 — 9 72 0 )6 03 — 4 04 6 1 (0 6 0 — 0 5 0
其将 对任何 出 规制是 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某种 直接的 、 行政 公众利益而不是某一特定 部 门利益 的保 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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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6期 ( 第 1 2期 ) 总 3
广 西社 会科 学
GUANGX ISoCI AL CI S EN(ES 、
NO . 2 0 6, 0 6
( u l ie , O. 3 ) C mua vl N 1 2 者 简 介 】 德春 (96一) 男 , 苏海安人 , 京大 学理论 经 济学博 士后 流 动站 博 士后 , 黄 16 , 江 南 河海 大 学 商学
院副教授 。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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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 春 / 规 制经 济学研 究理论 述评
性的规定和限制 。规制理论 主要研 究为何要 进行 规制 , 规制 现市场失灵 的地方进行规制 。欧文和布劳第根将规制看作是 也表 代表谁的利益 , 哪些产业 易受 到规制 以及如何进 行规制 等 问 服从公共需要而提供 的一种 减弱市场 运作 风险 的方式 ,
题 。 规 制 理 论 主 要 经 历 了 规 制 公 共 利 益 理 论 、 制俘 虏理 论 、 规 达 了规 制 体现 公 共 利益 的 观 点 … 。
规制经济理论三大阶段。近 2 0年来 , 西方规制经济学将博弈
规制公共 利益理论 还存 在很多 缺陷 : 1 维斯库 兹 、 () 维纳
规制公共利益 理论 规范分 析的假 定前提 是对 论和信息 经济学应 用于 自然 垄断产 业 , 又形成 了激励性 规制 和哈瑞顿认 为 , 潜在社会净福利 的追求 , 未说 明对社会 净福 利的潜在 追求 并 理论 。 如何进行 ; 对规制发生的论断并 未进行 实证检验 , 是一种 假 仅
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乱象屡见不鲜,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后虽然带来了行政效率的提升、解除了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等问题,但由此也带来了暴力执法、执法人员不足、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使用,关键在于增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
通过研究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在向服务型行政模式转变的契机下,通过修缮法律,合理构建并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破解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良莠不齐的局面,并使有效的人力资源在城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325-0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
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
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
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
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
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
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
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
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
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
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私人行政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规范个人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个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着装仪表规范1. 日常着装应以简洁、大方、得体为标准,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等休闲服装。
2. 仪容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浓妆艳抹,不宜佩戴过多饰品。
3. 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不得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三、工作时间与考勤1. 每日工作时间根据个人工作性质和需求自行安排,但应保证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
2. 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需请假,并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说明。
3. 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闲聊等。
四、办公环境与设备管理1. 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摆放私人物品,定期清理垃圾。
2. 不得损坏办公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并赔偿。
3. 合理使用办公设备,不得浪费资源。
五、通讯与接待1. 上班时间保持手机畅通,不得随意关机或静音。
2. 接听电话时,注意礼貌用语,不得随意挂断。
3. 接待来访客人时,应热情有礼,主动提供帮助,不得冷漠或无礼。
六、文件与资料管理1. 保管好个人文件与资料,不得随意泄露或遗失。
2. 需要外传的文件,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3. 借阅文件资料,应按时归还,不得损坏或涂改。
七、财务管理1.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财务支出,不得随意挪用公款。
2. 保存好财务凭证,定期核对,确保财务安全。
3. 做好报销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八、保密与信息安全1.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个人及公司秘密。
2. 不得随意将公司信息传播给无关人员。
3. 使用网络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密码。
九、奖惩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个人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论我国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范模式选择——基于德国主观主义模式与法国客观主义模式的比较
文章编 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0 2— 0 0 3 9—1 0
论 我 国私人承担行政任务 的行政法 规 范模 式选 择
— —
基 于 德 国主 观 主 义 模 式 与 法 国 客观 主 义模 式 的 比较
徐 庭 祥
( 西南政 法大学 , 重庆 4 0 1 1 2 0 )
作 者简 介: 徐 庭祥 ( 1 9 8 3一) , 男, 重庆 人 , 西 南政法 大学 宪法 行政法专业博 士生 。
“ 政府 出资( 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 同出资 ) 设立的 以中小 企业为
服务对象 的融资担保机构” 的相关规定。 3 9
西 南 政 法大 学学 报
前提 , 使得私人 承担行 政任 务被 隔离 在行政 法 通常 的概念 和体 系之外 , 很难 期 待可 以从 中实 现规 范私 人 承担行政 任务 的功能 , 这 时 比较法 的视 角就 变得
由私人 承担 行 政 任务 , 自2 0世 纪 中后 期 在德
国、 法 国等 国家 陆续 展开 , 私人得 以从事 行政 活 动 , 并 承担公 法 上 的 法 律 责 任 。德 国 围绕 着 “ 瘦 身 国 家” 、 “ 行政 的现代化 ” 等改革 , 在 航空 管制 、 铁路、 邮 政、 通 信、 社会给付等领域采取私化 ( P r i v a — t i s i e r u n g ) ① 措施 , 并 引发行政 法上 组织 、 财政 、 程序 、 救济等方 面 的制 度 变 革 和理 论 革 新 ; 在法 国, 地 方分权 、 部 门分权 等改革 推 动 了私 人 承担行 政 任务
《 邮政法》 第2 5 条、 第2 6 条; 《 重庆市轨ຫໍສະໝຸດ 交通条例》 第4 条第 4 款;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区别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区别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是两种行政管理的不同形式,它们在目标、组织结构、资金来源以及责任和透明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之间的区别。
公共行政是指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的行政活动。
它的目标是为公众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
公共行政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卫生、环境保护、交通以及社会福利等领域。
公共行政的目标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福祉,保障公平正义,并满足社会的全面需求。
相反,私人行政指的是由私营企业或个人独立管理的行政活动。
私人行政的目标是盈利,它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实现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利益。
私人行政通常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运营,依靠市场机制来决定产品定价和资源配置。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共行政通常由政府机构和公立机构组成。
政府机构在公共行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制定政策、规划资源分配并监督执行过程。
公共行政机构存在很高的透明度和负责机制,需要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
相比之下,私人行政的组织结构更为灵活,通常由企业、合作社或个体经营者组成。
私人行政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作出灵活决策,并享有较高的自主权。
然而,私人行政机构在责任和透明度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挑战,因为其首要目标是盈利。
在资金来源方面,公共行政主要通过纳税收入、政府拨款和国际援助等渠道获取资金。
这些资金用于满足公众的福利需求,如教育、医疗保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公共行政的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但常受到预算限制和政府决策的影响。
私人行政的资金来源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
私人行政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来盈利,从而筹集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发展和投资。
私人行政的资金来源灵活多样,但也受市场变化和竞争影响。
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在责任和透明度方面有所不同。
公共行政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责任。
公共行政机构的决策过程和执行行为通常需要遵守透明度和问责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和监督。
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
和 自由主义 之 间把握 好适 当 的权衡 ,需要更 多 的智力 支持 。作 为 具有大 陆 法系传 统 的 中国 , 引入 德 国 法 、 日本法 的理 论研 究 ,在传 统 的理论 体系 上衍 生 出新 的解释 方法 ,为 实 现对规 制 改革进 行 法 的统治
似 于 “ 释 学循环 ”的循环 ,而又 不 断地超 越和 打破 。单 线历 史观 和历 史 目的论 都是 极 简主义 的假 想 。 解
[ 责任编பைடு நூலகம்:金 唏]
[ 书摘]
私人行政 一一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
[ 米丸恒 治 著 ,洪英 、王 丹红 、凌维 慈 译 ,田思源、王贵松 校 日]
中国人 民大 学出版社 2 1 年 4月版 00
以积极 应对 。这 本书 主要 以德 国为参 照系 ,介 绍 了德 国公法 ( )是 如何 应对 这种 变化 的 , 同时也介 学 绍 了 日本近 年来 的 改革及 其 问题 。这 些改革 的动 向在 中国 已经拉 开序幕 ,其存 在 的 问题 在 中 国同样也
存 在 。面对规 制 改革 ( 别是 民营化 、放松 规 制 、再规 制 )、行 政授 权或 委托 等 出现 的 问题 ,中 国行 特 政 法学 界 引入 了英美 ( 别是 美 国 )相 关 的研 究 ,但 对 于德 国这 一 以传 统 行政 法为 根基 而展 开 的研 究 特
学 的方 式 。尽管近 年 来两 者有 相互 借鉴 和靠 拢 的趋势 ,但 这个 区分 大致 还是 能够 做 出 的。这 些方面 的
差 异都 导致 了法律 人 思维 方式 的不 同 。
私人会所行政岗位职责
私人会所行政岗位职责职位概述私人会所行政岗位是一个在私人会所工作的行政人员,负责管理和协调会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通过有效的组织和协调,确保会所的高效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是一个重要的职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主要职责1. 行政事务管理:负责会所行政事务的管理,包括邮件、文件、文档等的处理和归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制定和执行行政管理标准和规范。
2. 会议组织和协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会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会议议程、邀请与会人员、安排场地和设备等,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人事管理:负责会所行政人员的招聘、培训和员工绩效评估,确保行政团队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4. 行政预算管理:协助会所管理层编制行政预算,监控行政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合理的调整和建议。
5. 对外沟通与合作:负责会所与外部机构和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会所所需资源的及时供应和优惠购买。
6. 日常运营支持:协助会所管理层执行和推动重要项目和决策的落地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反馈。
7. 行政监督与改善:定期进行行政管理情况的调研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任职要求1. 教育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学、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
2. 工作经验:具备2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有私人会所或高端酒店行政管理经验者优先考虑。
3. 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安排和管理工作进度,处理多任务。
4. 沟通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不同层级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5. 解决问题能力:具备快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6. 学习能力: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自我提升意识,能够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7.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包括Word、Excel、PPT等。
薪资和福利该职位薪资水平根据候选人的资历和经验而定,通常会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
私人单位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各部门和岗位均应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单位形象和信誉。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部门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各岗位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岗位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第八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利益,保守单位秘密。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十条员工应爱护单位公共财产,不得随意损坏、浪费。
第十一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员工应尊重他人,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单位和谐氛围。
第四章工作会议与汇报第十四条本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各岗位员工应按时参加工作会议,认真听取会议精神,并按会议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本单位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单位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具体标准由单位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行政部门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将更加规范,员工素质将得到提高,单位形象和信誉也将得到巩固。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单位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私人企业行政专员有哪些职责
私人企业行政专员有哪些职责私人企业行政专员是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的一种管理职位,其责任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的企业行政工作,以确保公司的运营顺畅,规范和高效。
因此,私人企业行政专员的职责很多,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协调和处理。
1.安排和协调公司会议作为企业行政专员,安排和协调公司会议是关键的一项职责。
这包括安排时间和地点,通知与会者,准备文件和资料,掌握日常事务,以及跟进会议的进展和行动计划。
此外,企业行政专员还需要确保公司会议的记录和决定被记录下来,以便参考。
2.处理公司的文件私人企业行政专员还负责处理各种公司文件,包括电子邮件、业务信函、合同和报告等。
在此过程中,有必要确保所有公司文件都被及时处理和跟进,以便保持高效的沟通和运营。
3.安排公司旅行和出行对于需要商务旅行或出行的企业员工,私人企业行政专员需要协调和安排所有细节,包括机票、酒店住宿、交通安排等。
在此过程中,私人企业行政专员需要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他们在出行过程中的顺利和安全。
4.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企业行政专员还需要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包括办公室、设备、档案和库存等。
这项职责需要协调与公司的购买、使用和处理的合理运作,以确保资产得到最优的使用和利用。
此外,还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公司运作得符合法律条文。
5.招聘和培训新员工私人企业行政专员通常也会担任公司招聘的一部分,他们需要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合作,安排招聘公告,筛选和评估候选人,安排面试和报告。
在招聘后,企业行政专员还需要与新员工协调培训和入职安排,并向员工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6.负责公司公共关系企业行政专员也需要负责公司公共关系的一部分,该职责主要包括媒体宣传、公司活动和公立形象的管理。
此外,还需要与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公司能够建立良好的关系并维护其声誉。
7.维护企业行政记录为了保持公司运营的顺畅和高效,企业行政专员也负责维护和更新公司的行政记录,这包括公司时间表、员工手册、办公室管理等。
分析政府规制
分析政府规制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著苏苗罕***译[本文原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目录导言一、行政法学的终结二、规制过程(一)互动模式(二)超越公共选择三、规制分析(一)规制分析的起源(二)方法论四、规制的理由五、协调与不协调(一)经济性规制1.自然垄断2.过度竞争3.经济租金(二)社会性规制1.外部性2.信息不充分3.稀缺性4.公共物品(三)趋势与模式结论导言政府规制的现象无处不在,表面上看起来也是没有秩序的。
从放牧费到排污费,从金融机构到福利和教育,事实上我们的社会或生活没有哪一部分是不受政府影响的。
我们的饮食、我们的投票方式、从广播听到的或是从电视上看到的,均受到了政府规制的影响。
除了无处不在的特点,政府规制还有另外的特征——明显地不为大众所欢迎。
[1]每一届政府,至少是从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起,都要任命一个总统工作小组来采取措施控制或改革这个“没有顶头上司的第四部门”。
[2]政治上的,尤其是总统竞选的候选人,不管他们是什么党派关系,都会反对政府的规制活动。
中小企业和其他私人部门也都抱怨高昂的规制成本已经威胁到他们的生存。
出于这些影响,“与美国订约”[3]运动就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选民们会对那些承诺将使政府脱离他们的依靠的候选人作出积极的回应。
无处不在却又缺乏一般大众支持的政府规制,对我们的政治体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这些表面看来混乱的政府方案是否有意义?政府规制的成本和收益如何?管制国家能有效消解它所面临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吗?虽然行政法学者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但是多数的回答是进行过程方面的改革,诸如采取更大力度的行政监督措施,或法律解释的新方法,而不是清楚地就有关管制国家的实体目标和规范应当是什么给出实体方面的回答。
此外,在法学院的课程上也往往忽视了这些系统性的问题,尽管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4]早期的一篇法学文献中确实存在着对管制国家的实体属性、规范和目标的论述。
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
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上)「内容摘要」传统行政法的关注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妨碍了我们领会私人参与治理的范围。
尽管法学家很久以来就承认私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某些约定形式,比如院外游说和讼争,在行政机关行为占据统治地位的领域中非政府主体仍处于边缘地位。
私人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管制和行政过程的各个方面。
由于越来越多地行使本属于“公共职能”的内容,其在治理中的作用在广为传播的民营化面前显得更加重要。
本文为私人在治理中的作用作了解说,认为管制与行政过程具有公私互动的特征。
文章提出了一个作为管制制度(regulatory regime )产物的治理概念,在这种管制制度中,责任是共同承担的,而非截然区分“公共”与“私人”主体。
尽管现在行政法必须引导其自身去回应私人的活动,学者们应抵制简单地将其当成公共机构加以约束的冲动。
对于治理中私人作用更深入的理解将有助于澄清不同管制制度-传统的与非传统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带来的行政法必须予以回应的危险。
将治理视为一项共同事业允许我们将产生公法价值(负责任、理性、中立)的机制与决策者是公还是私的性质区分开。
这反过来有助于将私人团体置于更加现实和平衡的情境。
私人主体不仅仅是使传统行政法中负责任问题加剧之理性、自利的寻租者;它们也是能够为行政的功效和合法性贡献一己之力的管制资源。
目次一、导言二、公私安排的例证A. 民营化/承包B. 共同制定标准C. “自我管制”I. 自愿的自我管制II. 授权进行的自我管制D. 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共同贯彻执行三、约束私人主体四、走向混合行政的观念五、结论:行政法的新趋向一、导言使行政权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久为美国行政法学者关注。
在美国的权力分立体制下,独立管制机构居于一个前提不够充足的地位。
因为在国会、一元化行政机关(unitary executive )和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分权的宪法没有为其规定片言只字,它们成了“无头的第四部门”。
公行政和私行政的区分标准
公行政和私行政的区分标准
公行政和私行政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形式。
公行政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所采用的行政方式,而私行政则是指非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采用的行政方式。
它们之间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行政主体:公行政是由政府机关作为行政主体,采用公权力来行使行政职权;私行政则是由非政府机关作为行政主体,采用私权力来行使行政职权。
2. 行政任务:公行政的任务是履行政府职能,为公共利益服务;私行政的任务是为自身或者特定的私人利益服务。
3. 行政方式:公行政采用的行政方式是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和执行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私行政则更加灵活,通常采用协商或者合同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4. 行政责任:公行政的行政责任由政府机关承担,而私行政的行政责任由相应的私人机构或个人承担。
总之,公行政和私行政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正确区分二者,有助于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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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构成 了严 峻挑 战 。 二 、 日两国如 何对 “ 人行 政” 行规 制 德 私 进
( ) 国对 “ 一 德 私人 行政 ” 的规 制
务 性质 的各 类事 务或者 私 人 以某 种 形式行 使 委任 的 行 政权 。“ 任 ” 词 不 同于 我 国行 政 法 学 中所 说 委 一
收稿 日期 :0 1— 6— l 2 1 0 2
国开始在联邦 、 各州 、 地方团体等不同层面上实施各
种改革措施 。 德国开展 的行政 改革一直持续至今 ,
作者简介 : 韩
康 (9 6一) 男 , 18 , 江苏 常州人 ,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 士研究生 。
第 3期
Vo . 4 No 3 12 .
【 法学纵横】
“ 私人行政 ” 的规制研 究
韩 康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0 4 ) 0 0 2
[ 摘
要] 当 今社会 , 私人行政 已经成为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应借鉴德 日两国对私人行政规
制的经验 。传统行政法治观念 中只有政府行政机 关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观念 已经过时 , 公私合作 已经成 为一 种必 然 需求 。传 统 的公 司二元 分 离关 系, 始转 变为伙 伴 与分 工的 关 系。 开 ( 关键词] 私人行政 ; 规制 ; 公私合作 ; 行政法 [ 中图分类号]D 3 [ F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7 10 (0 10 - 0 6 o 62— 50 2 1 )3 02 一 3
但 它 的实施 委任 给纯 粹 的 私人 主体 。“ 私人 行 政 ”
在 广义 上是 指私 人贯彻 实 行具有 行 政事务 或 国家事
律、 制度进行规制,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改革的
推进 , 私人 力量 开始 介 入 原 本 由行 政 机 关 垄 断 的公
共行政事务 , 这就必然会要求我们针对“ 私人行政” 进 行必 要 的规制 。私 人行 使部 分公 权力完 成 行政任
韩
康 : 私人行政” “ 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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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联邦 内务部设置了“ 瘦身 国家审议会 ” 对开展的 ,
一
特许 的制约原理 , 由于“ 私人行政” 中特许行为对作 为特许者的私人或者作为其活动对象的私人具有负
担 效果 , 被认 为 可 以适 用 法治 国家 的法 律保 留原 则 , 而 且 如果从 源 自民主主 义原 理 的制度性 法 律保 留原 则看 , 一旦 没有 法律 依据 就不 得 出现特 许现 象 。 在 “ 人 行 政 ”的 现 象 中 , 人 被 授 予 权 力 之 私 私
施一定行政行为已成为行政法发展的普遍现象。
一
的方式完成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任务 。传统的以行
政机 关 为代 表 的公 部 门垄 断 公 权 力 的 局 面 已被 打 破, 私人 也开 始行 使原本 属 于公 部 门的部 分公权 力 。 传 统行 政法理 论 中 , 行政 事 务 是 通 过 授 权 给行 政 机
关或地方公共 团体等一些行政主体来完成 , 于行 对
政 机关 实施 的相 关行 政 事 务 , 国家 制 定 了 相关 的法
将公共任务转移给私人 ( 出售国有企业 )二是形 如 ; 式上 的私 化 , 称组 织 私化 , 也 将承 担公 共任务 的组织 私法化成为公司形态 ; 三是功能的私化 , 部分私化或 外部 委托 , 行政 事务 权 限与 责任仍 然属 于行 政机 关 ,
后 , 须在 被授 予 的权 限范 围之 内活 动 , 时私 人在 必 此
自改 革开放 以来 我 国行政 机关 不断扩 容 , 但是 面 对 日益繁重 的公 共事务 , 机关 自身越来越 感 到力 行政 不从 心 。因此 为 了减轻 压 力 , 高 行 政效 率 、 便 民 提 方 众 , 政机关 委托其 他 行政 机关 、 会组 织 和个 人 实 行 社
需要 , 政机关 不得 不 利 用 私 人 部 门 的专 业 技 术 和 行 管理 经验 , 通过 授权 、 许等形 式 允许 私人 介入行 政 特 任务 的完 成 。这些 私人 或根 据法 律授权 或 受托通 过 行使 部分 公权 力 的形 式 完 成 行 政任 务 , 或根 据 私 法
Hale Waihona Puke 上的“ 行政授权” 相类似。 在 传 统 的行 政 法 体 系 中 , 政法 律 关 系 典 型 的 行
表现 为 由行 政 主体 和行政 相对 人两 方 面构成 。现 代
行政国家 , 随着行政任务不断增加且呈现多元化趋
势 , 统行 政机关 的角 色 已无 法适 应 新 的行 政 任 务 传
的“ 委托” 这里是指将行政权限委任给私人 , , 私人
可 以以 自己的名 义 行 使该 项 权 限 , 与我 国行 政 法 学
2 O世纪 7 O年代 以前 , 联邦德 国在 实施社会改 革方面 , 除政府控股企业 民营化 、 辅助性业务委托于
民营企业等措施外 , 没有任何诸如 当今联 邦铁路改 革、 联邦邮政改革为代表 的彻底 的行政改革措施和 民营化政策。进入 2 0世纪 8 0年代后半期 , 联邦德
、
“ 私人行 政 ” 概述
“ 私人 行政 ” 论 在 德 国行 政 法 学 中称 为 通 过 理
私人实施行 政事务 。米 丸恒 治在其 著作 《 私人 行
政—— 法 的统制 的 比较研 究 》 书 中 指 出“ 过 私 一 通 人 的行政 ” 以界 分 为 三大 类 : 是 实质 上 的私 化 , 可 一
2 1 年 9月 01 第2 4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 n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i t o mi it tr o r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 e f rAd n s a os t t r
S p ., 0 1 e t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