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三部委联手严打内幕交易
动真格了!新三板“史上最严监管”拿国泰君安祭旗,监管层磨刀霍霍向豺狼
动真格了!新三板“史上最严监管”拿国泰君安祭旗,监管层磨刀霍霍向豺狼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今年2月上任之初就强调,将严格监管市场。
随着新三板市场持续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格监管和严厉查处,监管趋严之下,新三板“拍苍蝇打老虎”将呈常态化。
严查各类违法违规、各类监管法规密集施行,表明强化监管绝非一句空话。
国泰君安为新三板市场监管祭旗券商在新三板市场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监管的第一把烈火烧向券商,并拿国泰君安、英大证券等多家券商祭旗。
作为主办券商,2014年5月以来,新三板逐渐出现主板券商与挂牌企业解除持续督导义务的现象。
截至4月6日,今年以来新三板更换持续督导券商的企业已经达到77家,是2014年的10倍,几乎是2015年全年的一半。
作为做市商,英大证券和国泰君安挨罚成为首批“老虎苍蝇”,另有7家券商被点名、5家被出具警示函、4家被约谈、1家被责任整改。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
今年1月27日,英大证券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警示函。
2015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违规操作导致16只股票价格大幅波动,随后,股转公司就此要求国泰君安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谴责和通报批评,上海证监局限制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门3个月,股转公司也暂停手里国泰君安担任主办券商和做市商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相关业务终止审查,处罚时间从2月29日到5月29日。
针对券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层开始磨刀霍霍,除了严惩前科,还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以规范券商行为。
本月6日,日前,股转公司发布《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主办券商应加强推荐业务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设立内核机构,建立健全内核工作体系。
本月1日,针对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新三板的主办券商不但将被分类评级,不合规的行为甚至面临扣分。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组中内幕交易的政策建议
系实施纲要》 的具体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 , 进一步深化体 制改革 总 体 上 看 , 目前 我 国反 商 业 贿 赂 的形 势 仍 然 十 分 严 峻 。 首 先 是 和创新 , 不断完善行政审批 、 财务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等 各项管 查办商业 贿赂案件 , 要坚持从 严执 纪 , 坚决维护党纪 国法 的严 理制度 , 强对权力科 学合理 的配置和制 约 , 范领导 从业行 肃性。要坚持在党纪 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 , 加 规 无论是谁, 无论 为, 减少 和消除商业贿 赂的条件 , 维护企业 正常的经营 管理秩 职 务 高 低 , 论贡 献 大 小 , 要 严 惩 不 怠 , 到“ 处一 案 、 示 无 都 起 查 警
义 , 凝 聚 人 心 、 利 推 进 企 业 改 革 发展 的重 要举 措 。 因 此 , 是 顺 领 把 查 办 案 件 转 化 为“ 治本 ” 果 。 成
斗 争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国有 企 业党 员干 部 特 别 是 处 级 以 上领 导 坚决遏制 国有企业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维护企业 正常 的经营
干 部, 是企业 的骨干 ,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重要作用 。 进一步 管理秩序 。 最后是要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的方针 , 通过查办 规范国有 企业领 导干部从政行 为, 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广大 案件 , 从中发现体制、 机制、 制度和 管理方面存在 的漏洞和薄弱 职工群众赋 予的权力 ,对推进企业两个 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 意 环节 , 建章 立制, 强管理 , 加 从源头上 防范类似 问题发 生, 实 确
序。
一
片” 的效果 。 其次是要充分发挥各执纪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
3 .强化干部 廉洁 自律 , 规范 国有 企业党 员领导干部 廉洁 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点查处工程建设 、 重 医药采购 、 资源 从政行为 。 导干部廉洁 自律工作是开展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 开发等公益性强、 与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 密切相关 的问题 , 领
证监会的措施
证监会的措施引言证监会,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证监会近年来所采取的一些重要措施,并分析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数据等重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此外,证监会还推动建立了公开信息披露平台,方便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的实施,增加了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和认知,提高了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意识。
同时,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 加强市场监管证监会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在市场中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证监会对市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及时公布处罚结果,增加了违法成本,起到了威慑作用。
证监会还加强了对市场的日常监管,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和防范市场内的风险和潜在问题。
证监会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理,保护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证监会提高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对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3. 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证监会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投资者知识普及宣传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
同时,证监会还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证券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还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通过加强投资者保护,证监会提高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水平,增加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推动市场改革证监会积极推动市场改革,加快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公通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8〕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局: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部分企业出现经营资金短缺、融资需求旺盛的现象。
一些中介机构借机在媒体上发布帮助“贷款”、“担保”、“借款”、“代办银行卡”等内容的广告,开展贷款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是非法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二是提供虚假文件或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票据贴现或担保等业务;三是非法发放高利贷;四是发布虚假或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五是设立地下钱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
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威胁银行的资金安全,并可能滋生多种犯罪。
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坚决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有效预防、坚决取缔各种非法金融活动。
切实解决当前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金融秩序,是银监部门的重要责任。
银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等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对不法中介机构从事刷卡套现、违规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活动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提醒有关商业银行注意风险,加强防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41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3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基本案情】被告人朱炜明,男,1982年7月出生,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强化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监管的整改方案
强化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监管的整改方案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亦对市场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对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的监管,本文提出了一份强化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监管的整改方案。
一、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内幕交易者必须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
针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对内幕交易者的刑事处罚、罚款、证券市场禁入等一系列措施,既要惩罚行为严重的内幕交易者,也要震慑其他潜在违规者。
二、建立健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在内幕信息达到一定门槛时及时披露,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公开,以确保信息的对称性。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加强内幕交易监测与风险控制为了及早发现和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应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测与风险控制的机制。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起全市场内幕交易信息监测系统,通过监测市场中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向等信息,筛查出可疑交易,及时进行调查和监管。
同时,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管理,提高内幕交易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培训内幕交易行为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参与,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培训非常重要。
一方面,要建立起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确保参与证券市场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和专业素养。
另一方面,要定期进行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内幕交易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五、加强国际合作,提升监管水平内幕交易具有跨境性和复杂性,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内幕交易行为。
与国际机构和监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分享信息和经验,在法律规范、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沟通和合作,提升我国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的监管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京国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2号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以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加强我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管理机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内幕信息防控措施、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财务变更、股权结构变化、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人员、法人机构等。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证券动态内参第1144期南京证券研究所主办2010年5月18日【政策动向】证监会将出新规提升ST公司重组门槛国税总局今年将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部委启动耕地保护年度考核重庆两江新区获批布局五大产业【财经视点】黄光裕今日宣判行贿定性为量刑关键里昂证券:刺激计划需退出下半年A股仍看淡传当当网计划最早今年赴美上市英国保诚将供股筹资145亿英镑收购AIA【行业动向】钢材价格连续三周下跌炒房团转战二三线城市近期国内杂粮价格暴涨【公司报道】中投初步同意认购农行IPO股份金风科技H股上市获证监会批准工行今日表决再融资方案上限或超千亿元【券商动向】融资融券破6.7亿第二批试点券商候场招商证券提交参与股指期货申请【政策动向】证监会将出新规提升ST公司重组门槛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委员会一位委员5月17日表示,证监会酝酿正式出台新规定以提高ST上市公司重组门槛接近至IPO标准,正式规定即将出台。
一位证监会上市部人士直言,并购重组带来的决策链条过长,是内幕交易的发源温床。
这种现象不能加以禁止和规范,也给证券执法稽查系统带来了日益繁重的工作量,并对正常的资本市场秩序构成了威胁。
上述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投行人士的赞同。
有投行人士表示,目前未知证监会的正式规定还将对ST公司重组施加哪些“额外待遇”以规范之,但这一消息已经在投资银行内部流传并引为工作的实际指引,许多重组项目组已抓紧重新做材料。
也有投行人士对证监会从严审核ST公司重组感到不解,借壳本来不涉及融资因此条件低于IPO,在世界多数资本市场范围内是通用的,其也表达了对于新规出台后,重组数量将大幅减少的担忧。
国税总局今年将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日前在全国税务系统货物劳务税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今年将研究完善消费税政策,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此前,财政部已经提出,要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
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26656959_速读
境外上市相关规定修订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述《规定》。
针对近年来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
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
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本次修订,将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高效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将指导企业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投资者权益。
”上述负责人指出。
证监会强调,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不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相信《规定》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合规水平,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两板合并一小步资本市场深改一大步《证券时报》报道,4月6日,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平稳运行一周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9•【文号】国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生态有效净化。
但是,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案件查处难度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标本兼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为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现就进一步做好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执法司法工作质效。
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
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重要通告作为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我们非常重视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期,我们接到了部分投资者关于一些非法经营机构及个人存在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举报。
为了确保市场的规范运作,我们将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来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将会加强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行为。
同时,我们将会加强对期货公司、期货经纪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其次,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非法经营机构和个人,我们将会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我们将会对非法经营机构进行勒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对于涉及非法交易活动的个人,我们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们将会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非法交易活动的能力。
我们将会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交易活动,避免受到损失。
最后,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投资者的积极举报。
如果您发现了任何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或是有任何举报线索,请及时向我们举报,我们将会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深信能够有效遏制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蔓延,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我们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深圳市的期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在我们共同努力下,相信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安全、透明、稳定的期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合法、合规的投资机会。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深圳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加大证券监管力度严打证券内幕交易
兴叹” 。监管 乏 力 , 律缺 失 . 法 民事 赔偿 制度不 明, 种因素叠加 , 得证券 内 多 使 幕 交 易 在 屡 次 治 理 之 后 .依 然 势 头 不 减。 9月 7日, 证监 会 发布 了 《叭 1 上 2 年 半 年证 券 稽查 执 法情 况 综述 》,介 绍 了 今 年 上半 年 打击 证 券 内幕 交易 、 查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情 况 , 据 显 示 , 券 内 数 证 幕交 易 多发 势头 得 到 了基 本遏 制 , 相 但
,
i | l g| ■ ' t _ i _ 羹a l 。 '
21 l 0年 8 1
上 市 公 司 中 有 7 8家 聘 请 了 前 政 府 官 6 法 协作 4 4起 。
一 …姑 经 热
却显 得极 为 困难 , 内幕 交易 者可 以通过 使 用别 人 账 户 买 卖 股 票 等 多种 隐秘 手 段谋 取非 法所 得 ,在 巨额利 益 诱惑 下 , 大量 内幕 人 员 因此铤 而走 险 。
管 理 审批 体 制 , 市公 司并 购 、 上 重组 决
策链 条 长 、 环节 多 、 悉范 围广 , 容 易 知 很 滋生 内幕交 易 . 近 两年 . 国证 券 市 场处 于重 组 高 中
峰 期 . 绕重 组 的行 业部 委 、 资 委 、 围 国 地
方政府 、 商 、 券 审批 者 客 观 上 都 处 于 同
征。
级部 门 , 于 “ 难 上青 天 ” 。
政 府 既 当 “ 判 ” 当“ 手 ” 裁 又 选 著 名财 经评 论人 叶檀 曾经 表示 , 资
信 息 的人 在 内幕 信息 公 开前 . 买卖 该 证
券 ,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 者 建议 他 人 买 或 或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一、风险防控措施
1.风险警示: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2.强制停牌: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停止交易,以防止市场恶意操纵、内幕信息泄露等风险。
3.联合惩戒:证监会可以与公安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执法部门合作,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二、行政监管措施
1.行政监管约见:证监会可以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约见函,要求其解释相关问题,并要求作出整改措施。
2.行政监管指令:证监会可以发布行政监管指令,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
3.自查报告要求:证监会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自查报告,说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实。
4.资产冻结:证监会可以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市场主体的资产进行冻结,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法律监管措施
1.罚款: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大小而定。
2.暂停从业:证监会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从业人员暂停其从业资格,以
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3.终身禁入市场:对于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如果涉嫌严重违法,证监会可以对其做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4.移送司法: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可以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进行刑事追究。
总结起来,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风险防控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和法律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
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防控内幕交易基础知识及防控内幕交易相关政策法规【防控内幕交易基础知识】问:什么是内幕交易?答:内幕交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从事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
从广义上来说,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即“老鼠仓”行为,也属于内幕交易。
问:什么是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答:证券市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具有价格敏感性和未公开性是衡量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的主要标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以下信息在未公开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首先,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包括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散布内幕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禁止。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制定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法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内幕交易人等。
对于这些责任主体,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权益保护措施,即受害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监管,但实际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内幕交易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未公开的信息,往往需要通过调取证据、分析交易行为等手段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内幕交易涉及到的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人员。
这使得监管机构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和阻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41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3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基本案情】被告人朱炜明,男,1982年7月出生,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监会等三部委联手严打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举证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昨天,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工作情况,并介绍了各部委下一步打击、防控内幕交易犯罪的工作重点。
此次三部委联合召开专门针对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新闻发布会,规格之高,在以往的证券监管工作中并不多见。
会上传出消息,一个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
即将出台。
打击成果
7年查50起大案涉案金额逾45亿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通报了4起监察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
案件的情况。
4起案件分别为:
银河证券原党委书记、总裁肖时庆利用银河证券担任中国石化下属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机会,获得中国石化即将启动包括北京化二公司在内的第二批下属上市公司股改和重组工作的内幕信息后,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指使亲属使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北京化二公司股票,
卖出后非法获利1.04亿元;
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负责中山公用事业集团重组上市工作中,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指使亲属以他人名义开立股票资金账户并大量买入公用科技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1983
万元;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原总会计师杜兰库参与了上市公司高淳陶瓷的重组事宜。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杜兰库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大量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421万元,帮助亲属非法获利1202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受南京市政府指派,负责上市公司高淳陶瓷的重组事宜。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刘宝春夫妇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大量买入高
淳陶瓷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750万元。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昨天表示,自2004年公安部部署查处内幕交易案件以来,共查处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案等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总计50起,涉案金额超过45亿元,查实非法获利高达22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
另据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介绍,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26件,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53起,移送内幕交易案件39起,黄光裕案、上海祖龙案、天山纺织案、山西美锦集团内幕交易案等已定罪宣判,近期侦办的涉案金额9000万元的西南合成案等一批金额巨大的案件已逮捕当事人或移送起诉。
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对31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5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4
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下一步工作
内幕交易举证将出司法解释
姚增科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违法违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主体多元。
二是非法获利巨大,肖时庆及家人投入3900万元,获利高达1.04亿元;李启红等人投入600万元,不到两个月获利1900余万元。
三是交易形式隐蔽。
四是以迂回形式进行权钱交易、输送利益。
刘金国则表示,内幕交易犯罪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犯罪,呈现易发多发态势,这类犯罪逐渐从公司高管向公职人员、从配偶亲属向社会朋友、从公司内部经营向行政审批
环节等经济活动的多个领域延伸。
针对内幕交易犯罪的上述特点,下一步,各部门将深入查找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继续开展内幕交易问题的综合治理。
其中,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透露,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工作以后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以提高案件侦办效率。
证监会副
主席桂敏杰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集中监管资源,严打内幕交易行为,坚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案件,提高内幕交易违法违纪成本;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面落实“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的规则;对监管系统违法违纪者,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桂敏杰还透露,目前证监会30余家派出机构已陆续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了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一个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马上就访
出台司法解释很有必要
知名证券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表示,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对于目前内幕交易盛行的市场来说十分必要,这将极大地调动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意愿和他们监督市场的主动性,对内幕交易者能形成很大的威慑作用。
同时,有助于解决投资者在提起诉讼过程中的诸多难题,例如:如何举证、因果关系如何证明、损失如何计算等,都有望在相
关司法解释中得到回答。
证券市场知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将主要对内幕交易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细化,对于股民的举证起到关键的作用。
据他了解,相
关司法解释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本报记者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