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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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非阶段性的水库库底清理验收,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第十四条移民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投资方、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主持。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与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其代表主持。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双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公益性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经营性项目由主要出资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主持单位,其中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提前30天将“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验收会议15天前将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第十七条阶段性和竣工验收的终验会一般工作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议,听取项目法人有关会议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大会。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三)分别检查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的迁建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分项检查意见。
(四)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分项检查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通过移民验收报告。
(五)召开大会。宣读移民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八条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验会议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
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一条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停止验收,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移民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制备验收资料,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第二十四条移民验收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自移民验收报告通过之日起30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文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验收项目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项目包括:水库淹没主要实物量、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迁建、滑坡处理、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移民档案、移民后期扶持、土地征用手续等。
第二十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的项目和内容
(一)水库主要淹没实物量:开工前的调查指标、批准的可行性的规划指标、实际支付补偿投资完成的实物量。参照附表1填写。
(二)农村移民安置验收: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和竣工决算。参照附表2和3填写。
(三)城集镇迁建验收:建设规模、新址征地搬迁、市政工程、房屋迁建工程、搬迁损失等。参照附表4填写。
(四)工矿企业验收:迁改建方式、规模、补偿投资。参照附表5填写。
(五)专项验收:防护工程、公路、桥梁、铁路、水利电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物、水文站网、航道设施等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交接手续。参照附表6填写。
(六)滑坡处理验收:包括已确认崩滑体的处理情况和未确认崩滑体的监测情况。
(七)库底清理验收:按《水库库底清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库底清理,清理合格后,卫生防疫、航运、环保等单位出示验收合格证。
(八)移民资金管理及分项资金使用验收:移民资金管理程序、移民分年投资计划与实施拨付流程、移民个人补偿投资及土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参照附表7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