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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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 刑 罚执 行 应 优 先 行政 强制 措 施 。 第 三 种 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认 为 , 的, 居住 地 社 区矫 正机 构 应 当将 人 民法 院 、 公安机关 、 监 只 应 收 监 执行 . 不 再 执 行强 制 戒 毒 。理 由是 收 监 执 行 的 狱 管 理 机 关 的 裁 定 书 、决 定 书 送 交 作 出上 述 决 定 的机
在其后 。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 认为对黄某只应收监执 刑满后 的实 际情况 而定 。 《 禁毒法》 第3 8条 、 第 3 9 条对
行. 不再强制隔离戒毒 , 理 由如 下 。
强制 隔离戒 毒的条件 和范围做 出详细规定 对黄某 收
首先 . 理论上讲 . 收 监 执 行 不 应 与 强制 隔 离 戒 毒 同 监 执 行 后 是 否实 施 强制 戒 毒措 施 .不 应 在 决 定 收 监 执
措施 . 执 行 刑 罚 可 吸收 强 制 隔离 戒 毒 这 种 强制 措 施 的不 考 验 期 内 吸毒 . 应 根 据 法 院裁 定 撤 销 缓 刑 并 收 监 执 行 .
利后果 。而且 . 强制隔离戒 毒是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 刑 期 执 行 完 毕 后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根 据 黄某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时适用 行为人应为缓刑考验期 内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 行 之 时决 定 . 也 不 属 于 司法 机关 管辖 的 范 围 . 应 根 据 黄 新罪与 旧罪数罪并罚 . 但行政违法责任应被收监执行 吸 某 收监执行刑 罚期满后 吸毒成 瘾和戒 毒 的具体 情况 .
收。 本案中. 收监 执行 是 对 黄某 吸毒 严 重违 法行 为 的否 定 结 合 《 禁毒法》 的相 关 规 定 , 由有 权 主体 做 出决 定 。 性评价 . 是 最严 厉 的惩 罚 . 而强 制 隔离戒 毒 属 于行 政强 制 综上 . 我 们 认 为 第 三 种 观 点 是 正 确 的 黄 某 在 缓 刑
治疗 。 第二种观点认 为 。 应先收监执行 , 期满释放后再强 制 措 施期 间 , 人民法院、 公 安 机关 、 监 狱 管 理 机关 依 法 作 制戒毒 理由是强制戒毒属行政强制措施 , 收监执行属 出对 其 撤 销 缓 刑 、撤 销 假 释 的裁 定 或 者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年 。缓刑考验期限 内, 黄某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 , 公安机 人 身 自由不符 合 法治 和人 权 保 障 的基本 精 神 关要求其强制隔离戒毒 . 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 收监执行 。
其 次 ,先 强 制 戒 毒 再 收 监 执 行 不 符 合 司法 实 践
对 黄某如何 处理存在三种不 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 2 0 1 6 年 8 月3 0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
新案速解
责任编辑 李天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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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驻期 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文◎ 蒋 毅 周 其 维
[ 案情 ] 2 0 1 5 年 3月 , 黄 某 因犯 罪被 判刑 3 年, 缓刑 3 缺 乏 直接 的法 律 依据 : 如不 折抵 刑 期 , 长 时 间剥夺 行 为人
违法行为 . 说 明其具有社会危 害性 和再次犯罪 的可 能 , 收监 执 行 相 对 于强 制 隔 离 戒毒 措 施 在 执行 上 的优 先 级
只 有 收 监 执 行 才 能起 到 刑 罚 的 特殊 预 防 作 用 吸毒 属 《 禁 毒法》 关 于 对被 依 法 拘 留 、 逮捕 、 收 监 执 行 刑 罚 的 吸 于 严 重 的 违 法 行 为 .缓 刑 考 验 期 间 吸 毒 的 罪 犯 应 收 监 毒人员应给予必要戒毒治疗 的规定 . 旨在在 已有限制人 执行 . 本案对此没有争议 . 问题 在 于客 观 上 不 能 对 黄 某 身 自由措施 的基 础 上 进 行戒 毒 治 疗 . 而非 以强 制 隔 离戒 同 时 进 行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和收 监 执 行 .那 么 黄 某 是 否 需 毒代 替 已有 的 限制 人 身 自由措 施 要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如 需 要 强 制 戒 毒 在 收 监 执 行 前 还 是 最后 . 收监 执 行 后 是 否 采 取 强 制 戒 毒 措 施 . 应 根 据
刑事责任吸收了强制隔离戒毒 的行政违法责任
关, 由有 关 部 门依 法 收监 执 行刑 罚 。 ” 该《 意见》 规 定 社 区
[ 速解 ] 我 国《 刑法 》 第 7 7条 规 定 ,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服 刑人 员 在 强 制 隔离 戒 毒 期 间 被撤 销 缓 刑 的 . 应 由有 关 罪 分 子 在 缓 刑 考 验期 限 内 . 违 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 的 . 部 门依 法 收 监 执行 刑 罚 。 尽管《 意见 》 未 提及 刑 罚 执 行 完 应 当撤 销 缓 刑 执 行 原 判 刑 罚 缓 刑 犯 罪 分 子 实 施 严 重 毕后 是 否 需 要继 续 执 行 强 制 隔离 戒 毒 措 施 . 但 至 少 表 明
点 认 为应 先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后 再 收 监 执 行 .理 由 是 根 据 安 部 、 司法 部 出 台 的 《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衔 《 禁毒法》 规定 , 公 安 机关 、 司 法 行 政 部 门对 被 依 法 拘 留 、 接 配 合 管理 的意 见 》规 定 : “ 社 区服 刑 人 员 被 行政 拘 留 、 逮捕 、 收 监 执行 刑 罚 的 吸 毒 人 员 , 应 当 给予 必 要 的 戒 毒 司法 拘 留 、 收容教育 、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等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强
施. 其 可 否 折 抵刑 期 是 一 项 现 实 的难 题 : 如果 折 抵 刑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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