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中油安【2014】14号)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二)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
本”的理念,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的重大活动; (三)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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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环保职责:
(一)负责组织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审查; (二)负责安全环保纠纷案件处理; (三)负责制订安全生产合同示范文本; (四)负责组织普法宣传教育。
(三)负责矿区系统安全环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
查; (四)负责矿区系统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环保责任:
(一)负责宣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理念及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 度和要求;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基层安全环保建设; (三)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基层安全环保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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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量与标准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环保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审查安全环保企业标准,并组织标准
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机关部门、专业分公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以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来源于网络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况;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来源于网络第十四条安全环保职责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岗位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结合业务工作全过程中的具体任务,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至少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上级管理要求;服从管理;(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环保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来源于网络(四)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当做到上下配套、层层分解、逐级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每年应对岗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对于不胜任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应当带头履行其岗位安全环保职责,认真编制并严格落实个人安全行动计划。
来源于网络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应当通过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开展安全环保述职、HSE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7号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
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4(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三)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四)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五)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
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 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淸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彫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泄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而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淸洁生产和水上保持法律法规,制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淸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泄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而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油气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的生产、经营、建设等一切活动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特制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规定和石化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各项工作要求,必须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和勘探开发、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的全过程。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法入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环保负责制。
企业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是企业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保工作质量负责。
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的业绩审计内容包括环保工作业绩。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机构。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要求;审定集团公司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章程、办法;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审定对污染严重企业的重大处理决定等。
环委会的常设机构环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定、修订和发布有关环保的规章制度、标准;参与制定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的环保内容;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与政府部门协调与环保有关的问题;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会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协助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参与对划转、兼并企业的接收工作,组织对划转、兼并企业环保现状的评估;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作计划以及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环保科研、技术课题的研究、攻关和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工作业绩的考核和参与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国内外环保技术信息交流、技术考察和环保培训。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精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要严格防止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保护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石油企业要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石油企事业研究设计单位,在研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石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第八条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部来的承包单位,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九条石油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环境保护专职机构。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完善的,适应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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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和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石化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股份公司环境统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跟踪研究国家环境统计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规范;为地区公司环境统计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二)收集、汇总、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完善并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三)对环境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环境1统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四)定期向股份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第四条股份公司依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组织交流与培训。
(二)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数据监控分析,组织开展现场比对监测、监督检查与考核;(三)参与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设运行及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第五条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并执行公司年度环境监测方案;(二)负责公司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测,参与环保竣工验收监测;(三)开展公司特征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四)对公司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监督考核;(五)参与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三章手工监测管理第六条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地区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地区公司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炼制、火力发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地区公司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地区公司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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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企业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一)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二)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物探、钻井、测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管道集输、炼油化工、工程建设等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四)组织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五)提出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六)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计划、财务、生产、设备、科技、人事、监察、思想政治、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企业年度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审定企业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1.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工程技术、科技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1.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2.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四)人事劳资、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1.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2.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目标责任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企业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
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一条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十二条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油气资源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生产作业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产作业的企业基层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HSE“两书一表”(即: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执行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涉及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的HSE“两书一表”,应当经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