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局设立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下设的市城镇房屋征收中心是非营利性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承担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业务工作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其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
〔2024〕1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HNPR—2024—00001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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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发[2002]17号<br>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br><br><br>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br>各地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途径;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强化依法征地观念,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和补偿安置规范化,使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得到落实。
<br>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r><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br><br>第一章总则<br><br>第一条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r>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br>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br>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标准第三章项目审批、建设与验收程序第四章异地建设第五章附则邵阳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绿化、亮化、停车场、环卫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管道配套建设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重要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设施包括绿化、亮化、停车场、环卫设施、燃气设施和供排水管道等。
(一)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建设项目配套亮化包括城市广场、道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照明等。
(三)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场是指停放和贮存机动车辆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
(四)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站、垃圾箱等及其附属设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辖区(含邵阳经开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市政发[2008]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高速公路的拆迁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户的权益,我国统一规定了关于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高速公路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
高速公路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是: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拆迁户的搬迁,维护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全面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拆迁户的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高速公路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
1、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包括:拆迁地段、拆迁房屋、建筑物、林木植物等的补偿标准;
2、拆迁安置费:拆迁安置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拆迁安置费分为安置补贴、安置补助、安置补偿等;
3、其他补偿标准:比如土地补偿、货物搬迁费、拆迁费、搬家费、拆迁户居住费等。
总之,我国在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使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本法律法规信息已被V I P在线数据库优先收录了解更多>>•【法规标题】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3-6-1•【失效时间】•【全文】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经批准的房屋设计平面图;(六)与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签订的拆除旧房协议。
第七条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按《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规定》执行。
第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邵市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对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决定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市政发〔2022〕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号)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如下:一、邵市政发〔2022〕2号文件调整内容1.第一点第二项“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修改为“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的杆线,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
2.第二点第三项“保留电力建设项目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政策支持,明确电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只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履行报备手续,不再办理其它审批流程,含城镇道路开挖及修复、城市绿化占用及恢复、公路开挖及修复、林业砍伐、高速跨越施工”修改为“明确电力施工许可事项只需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书面材料。
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时限”。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
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一般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会对补偿数额、安置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
其标准颁布的职能,则由各地政府执行。
各市镇行政区所划定的范围内,有土地类型、土地数量、土地等级、经济生活水平因素之别,所以由各地政府具体颁布,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实施条件。
以下则列举了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条例。
由为您整理。
▲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4〕40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2014〕5号)、《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怀邵衡铁路沿线各县根据本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一)征地范围。
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经批准确定的建设永久性用地及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实施征补。
“三改”用地和边角余地纳入用地范围,但只补不征。
(二)拆迁范围。
红线范围内及压(跨)占红线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外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施工安全等影响需拆迁的房屋。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4156d76-7166-11ec-acb8-7cb59b590d7d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至高速公路(简称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ZBF[2022])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区人民政府是负责高速公路段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
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办)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线城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区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土地、建设、林业、水利、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我区征地拆迁任务按时完成。
三、征地范围、数量及工作步骤(一)征地范围和数量:高速公路段征地范围涉及城镇、村组、家庭和单位,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赫哲村集体、户、单位征地亩,房屋建筑面积约㎡(具体征地范围和数量以征地红线图和实测为准)。
(二)工作步骤:高速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主要任务是入户宣传动员、建立工作组织、初步调查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征地准备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召开征地动员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方案、发布征地公告、报批方案、落实各项补偿资金等,同时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及上报等安置前期工作。
第三阶段:征地实施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是与各征地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兑现补偿资金,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做好被征地人的生活过渡安置工作,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市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6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5日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彻底解决市区安置地超期安置遗留问题,惠及广大拆迁安置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15〕第2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解决超期安置有关问题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按市政发〔2002〕17号和市政发〔2008〕16号文件实施房屋拆迁,以安置地方式安置,未按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三条安置地项目土地报批。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明确重建安置的安置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针对市区大部分超期安置地至今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为加快处理安置遗留问题,市政府对安置地项目用地审批(含补办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市宝工区、市住建局等业主单位和市发改、规划、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配合,抓紧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第四条安置地项目征地拆迁。
安置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明确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一、定义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新建、修建、改建高速公路及拆迁其相关道路设施时,给予拆迁受影响者合理的补偿政策,包括不足额补偿或其他财产补偿等。
二、明确补偿对象1.拆迁受影响者:指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在房屋、棚屋、蓄积土地、厂房、林木等直接遭受拆迁的个人和单位。
2.拆迁因素:指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会直接引起房屋拆迁、棚屋拆迁、蓄积土地拆除和厂房拆除,以及绿化、水网拆迁等。
三、明确补偿方式1.直接拆迁补偿:拆迁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赔偿拆迁前实际使用价值的现金补偿,拆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则平均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不低于之前使用价值的30%,最低是10元。
2.间接拆迁补偿:拆迁受影响者在拆迁过程中的以下损失可以按以上标准对其进行补偿:搬迁损失包括安家费用、搬家费用等;误工损失,若拆迁受影响者未及时搬迁,则可按每天20元标准进行补偿;因拆迁致使园林花木等植物留伤或灭失,也可按其实际价值进行支付;鉴定费用也可按其实际支出进行赔付等。
3.特殊补偿:拆迁受影响者居民被迫迁移时,可按拆迁受影响者实际承担的搬家费用进行补偿,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150元每平方米。
此外,若因拆迁受影响者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或残疾者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官方可按照其实际情况另行补偿,具体以相关部门协商决定为准。
四、处理疑难拆迁事宜1.拆迁受影响者对补偿问题或临时安置问题有意见时,当地政府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召开补偿协商会议,政府有义务与拆迁受影响者双方进行充分交流,最终达成合理的补偿法定和协议解决方案。
2.当拆迁受影响者对补偿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当地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由行政机关对拆迁受影响者的申诉进行审查,最终解决拆迁纠纷。
3.因高速公路建设引起的拆迁受影响者等当事人之间纷争可能刑事储结,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并由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以维护拆迁受影响者权利。
五、补偿发放1.拆迁补偿金应按照当地拆迁受影响者实际情况、补偿报告要求和经当地政府审议、审核相关资料后及时付款给拆迁受影响者,未及时付款的拆迁受影响者有权提出质疑、投诉。
光政综[2022]71号(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
光政综[2022]71号(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定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南平市人民政府:为了确保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前期调查摸底酝酿,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4月21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按照要求呈报,请予以审定。
妥否,请示复。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雄(光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0599-*******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了确保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南政综[2022]2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高指)领导,沿线的鸾凤、崇仁、华桥乡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综合农场)(以下简称沿线单位)根据实际征地拆迁面积实行责任与任务分段负责制。
县高指分别与沿线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责任状,沿线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任务。
县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劳动保障、水利、广电、文体、供电、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增强责任感,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县境内的征地拆迁任务,推动邵光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3—二、征用土地(一)征用土地范围:在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具体界线按照红线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补标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征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政府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
邵阳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其他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性质、面积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对于无法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以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其他补偿则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租金补助等。
其次,根据邵阳市的相关规定,房屋补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商品房的补偿标准会高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同时,房屋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房屋面积越大,补偿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再次,货币补偿标准则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政府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此外,对于无法安置的被拆迁户,政府也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和过渡期租金补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的,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高速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高速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完善。
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设与拓展无疑是城市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在高速公路建设和拓展的过程中,大量的房屋和建筑不可避免地需要被拆除。
这个时候,房屋补偿标准就得到了关注。
目前,我国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住房搬迁补助。
住房搬迁补助是指拆迁人员搬离原住房,可获得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的数额根据当地房屋市场情况而定,但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拆迁办公室相关规定核定。
第二,安置房。
安置房是指拆迁人员可以在拆迁后得到一个新的住房。
新的住房应该和拆迁前房屋的大小和地理位置相当,并且具备相同或更高的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第三,产权交换。
产权交换是指将被拆迁的房屋按一定比例置换成拆迁单位提供的新房产权证。
第四,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当地房屋市场评估标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给拆迁人员支付补偿款。
以上四种补偿形式,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拆迁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政府应该尽力保障其安居乐业,不仅可以给予货币和物质上的补偿,更需要给予政策和法律上的保护,让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总之,高速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公正地进行补偿。
同时,拆迁人员也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沟通。
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加速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步伐。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办法邵阳市⾼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办法第⼀条 为做好⾼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2005]47号)、《湖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邵阳市⼈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 邵阳市⾏政区域内⾼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资源局会同⾼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经国⼟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的职责做好相关⼯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积和地类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以⾼速公路施⼯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征收⼟地⾯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图⾯积的 3%。
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1.5%;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率与奖励⽐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地现状为基础,以⼟地利⽤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地的补偿标准:⽔⽥、旱⼟、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湘政办发[2005]47号⽂件规定,其他地类执⾏市政发[2002]17号⽂件规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关费用计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关费用计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关费用计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关费用计提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直接费用的补偿标准。
按省政府批准(或备案)执行的市州征地补偿标准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直接费(不含个案和三杆迁改)。
二、不可预见费是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中未包含的、不可预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费用,按征地拆迁直接费总额的3%计提。
市州人民政府视不可预见因素统筹提出使用方案,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协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不可预见费用累计支付不得超过计提总额,超过部分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建设协调经费是提供给各级人民政府的项目协调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协调工作的费用,按高速公路主线里程8万元/公里包干使用。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统一组织办理建设项目各项征拆事宜所需的费用,按征地拆迁直接费3%计提。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原则上采用货币安置;对城市规划区内非中心城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采取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选择安置方式。
若采取集中安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节约集约原则进行选址,原则上每处至少10户以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占用土地地类的规定面积,确保“三通一平”及相关基础设施完善,由建设单位及跟踪审计部门验收后,根据实际集中安置户数补偿。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10]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10〕6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整合资源资产,规范土地经营行为,夯实投融资平台,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区建设管理(一)职责划分在维持江北开发区建设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城市建设职责分工,实行“两级政府、两级建设”。
1.城区主街干道、重点市政公益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含市政府实施的2010-2012年“百亿投资计划”中明确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牵头,由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小街小巷(含道路、下水道建设及灯化绿化等)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筹资与建设。
其中,计划2010-2012实施小街小巷改造项目96个(详见附表)。
小街小巷与市区主、次干道及部分支路交接处,以道路规划红线为管辖分界线。
3.城区路灯管理统一由市路灯管理所负责;不属城市公用(如单位、住宅小区、私人用房等所属)的专用道路及下水道、路灯,由产权单位自行管养。
(二)工作要求1.三区人民政府是城区小街小巷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发挥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镇、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确保项目管理和维护高效运行。
小街小巷建设、改造和维护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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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市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 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邵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
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 1.5%;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
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63%确定。
第六条根据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以邵阳市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邵东、武冈、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9;邵阳县、新邵、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0.8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邵阳市区调整系数为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9。
第七条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
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
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执行。
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
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
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
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m2的,按90 m2安排,多于150 m2的只安排150 m2。
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 m2。
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
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5000元/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3%,按照协议约定提前5天腾地的奖励1%。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