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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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衡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衡政办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政办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政办发〔〕73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衡宇拆迁赔偿安顿办法欧阳歌谷(2021.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衡宇拆迁赔偿安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包管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令、律例的规定,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衡宇、青苗、其它构筑物或从属设施)的赔偿安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赔偿安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担任市本级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全市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赔偿安顿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担任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赔偿安顿相关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担任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赔偿安顿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应当遵循统一赔偿标准、合理安顿、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顿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赔偿安顿标准静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成长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具体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征地赔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衡政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

(二)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认:由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再返回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送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办理登记手续。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成立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审计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审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资金计划、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棚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改办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和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核棚改项目,下达工作任务和棚改项目的报批工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已完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各实施单位工作绩效。

城区政府主要职责:拟定编制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衡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3日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为房屋征拆),对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所建的房屋。

第三条我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体,负责各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

安置房建设实行拆建分离的原则。

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可以直接或委托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

第二章安置房建设审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审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城区安置房建设的领导、协调、联合审批。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的联合审批。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联合审批的事项:(一)安置房选址;(二)安置房面积和安置用地面积;(三)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非法拆迁。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农业人口进城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为城镇房屋。

第七条城镇房屋拆迁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第八条因公益事业拆迁城镇房屋的安置用地可划拨供地。

供地的面积为实际需要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

第九条被拆迁的城镇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按出让方式供地的,赔偿的房屋继续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应相应核减已使用年限,是按划拨方式供地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十条农村村民在本组有村民户口和责任田者,其住房为合法村民住房。

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农村房屋产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准。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房的拆迁安置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要求,遵循保护耕地、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予以保障,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编制、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集中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十一、征地补偿与安置
• • • • • • • • • • • • • • •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 【2013】10号) 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 标准: 市本级一类水田:6.4万元/亩 市本级二类水田:5.4万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为邻近水田的1.0 旱地、园地---为邻近水田的0.8 林地---为邻近水田的0.5或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为邻近水田的0.5 裸地---为邻近水田的0.3 征收专业菜地---为邻近水田的1.25 征收专业鱼池---为邻近水田的1.15
征拆实施单位还应将告知书送达相关 部门,告知其1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1、新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转让、抵押; • 2、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依法 办理的除外; • 3、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 • 4、特种养殖证; •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6、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
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 • •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发布的条件: 1、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2、征地报批前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及补偿登记的 • 3、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收补偿结果情况公开
十、征收程序(五公告一登记):
• • • • • • (一)发布拟征地告知书 (二)调查登记 (三)公开调查结果 (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六)征收补偿结果情况公开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前言随着现代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也在不断调整。

其中,拆迁是城市规划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本文将介绍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现状目前,衡阳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土地、附属设施、搬迁交通费用等方面,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优先选房、安置房等。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拆迁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开发商之间的补偿办法有所不同,导致拆迁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衡阳市政府出台了一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该办法分别从房屋、土地、附属设施、搬迁交通费用、安置房等方面进行补偿和安置。

房屋补偿在房屋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房屋的实际年限和建筑面积、品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被拆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可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优先选房等安置方式。

土地补偿在土地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开发前后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被拆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购买农民土地股份。

附属设施补偿在附属设施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附属设施的实际年限、品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搬迁交通费用补偿在搬迁交通费用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对被拆迁的人员提供搬迁交通费用的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轻型车辆,每人每次可以得到100元的补贴,对于重型车辆,每人每次可以得到200元的补贴。

安置房在安置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购置房产并进行严格审核,保障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衡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次(11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一月十日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拆迁农村房屋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及城区征地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南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及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前期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取得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后,才能申请用地。

未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地。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地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项目用地的限额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单独选址定点建设项目,必须经省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原创版)目录一、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背景二、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三、拆迁计划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正文一、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农村地区面临着拆迁和改造的问题。

在这个大背景下,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也面临着拆迁计划。

据悉,该计划是为了推进当地经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

二、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据相关资料显示,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东山村自力组所属的住宅、厂房、商铺等建筑物。

2.拆迁时间:拆迁计划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3.拆迁补偿: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4.安置措施:政府将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安置房源,确保居民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三、拆迁计划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拆迁计划对于东山村自力组的居民来说,无疑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居民需要面对拆迁带来的生活不便和心理压力;另一方面,拆迁也将给他们带来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为应对拆迁计划带来的影响,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和沟通,让居民了解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政策,消除居民的疑虑和恐慌。

2.确保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落实,让居民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3.加快安置房源的建设,确保居民在拆迁后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4.关注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总之,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是一项旨在推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工程。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10.04【实施日期】1993.1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邦柱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凡单位内部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单位自行拆除又不迁出本单位范围的,其补偿、安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定点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州、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房屋所有权、使用性质、租赁关系等的验定意见及房屋拆迁方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区按《衡阳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衡南县按《衡南县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耒阳市按《耒阳市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衡山县按《衡山县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常宁市按《常宁市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衡阳县按《衡阳县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衡东县按《衡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祁东县按《祁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南岳区按《南岳区征地补偿标准表》执行,该区域划分范围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补充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衡阳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表2.衡南县征地补偿标准表3.耒阳市征地补偿标准表4.衡山县征地补偿标准表5.常宁市征地补偿标准表6.衡阳县征地补偿标准表7.衡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表8.祁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表9.南岳区征地补偿标准表衡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6日附件1衡阳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描述Ⅰ83000石鼓区角山镇:和平村、前进村;青山街道、人民路街道、潇湘街道、五一街道、合江街道、黄沙湾街道、金源街道。

蒸湘区呆鹰岭镇:同溪村、中平村、鸡市新村、高碧村、新阳村、振兴村、新民村、新阳社区;雨母山镇:新竹村、幸福村、七里山村、雨母村、群益村、梓木村、雨城社区;蒸湘街道、华兴街道、联合街道、红湘街道。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
摘要:
1.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的背景和原因
2.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3.拆迁计划对当地居民的影响和反应
4.拆迁计划的争议和问题
5.拆迁计划的未来展望
正文:
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拆迁计划是为了配合城市的发展规划,提升城市形象,以及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

然而,这个计划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首先,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是,将东山村自力组的老旧房屋进行拆除,然后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

这个计划涉及到的居民数量较大,因此,政府部门将采取分批次拆迁的方式,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同时,政府也将为拆迁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住房安置。

然而,这个拆迁计划对当地居民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许多居民对这个计划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这是为了城市的发展,也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

但同时,也有一些居民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拆迁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尤其是老年人,他们对老房子有很深的感情,不愿意离开。

这个拆迁计划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一些居民对补偿标准表示不满,他们认为政府提供的补偿太少,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其次,一些居民担心拆迁后的安置问题,他们担心新房子无法及时建成,他们会面临无家
可归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政府部门表示将会积极解决。

他们将会重新审视补偿标准,确保居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他们也将加快安置房的建设,以确保居民能够尽快入住。

总的来说,衡阳市东山村自力组的拆迁计划是一项为了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的计划,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

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

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及征地拆迁房屋建设资金,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合符住房安置条件并自愿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安置是指以被拆迁户家庭户型为单位,根据家庭户型中的人员结构状况和人口数量,分配门面指标和住房安置指标,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安置住房,被拆迁户按建设成本价廉价购买安置房屋予以安置的办法。

一户多栋的只进行一次住房安置。

第四条规划部门应根据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第五条安置区的安置门面和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首层为门面,2-6层为住房。

第六条拆迁户的户头确认1、被拆迁户住房安置的户头以征地公告之时的家庭户型为单位,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已婚子女可分户。

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新增一个住房安置户头。

3、已迁出户籍的,以后又举家迁回原籍,依法不享有被拆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计算安置户头,同时不计算安置人口。

4、不符合上述规定,虽在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登记,但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被拆迁户的人口计算(一)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口计算,以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被拆迁户的家庭户籍人口计算。

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可增加一名住房安置人口,。

1、被拆迁户内每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均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2、被拆迁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湘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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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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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编辑
衡阳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部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
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
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

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

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

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

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
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

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
施补偿费标准
2、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3、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费标准
附表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2)单位:元/㎡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3)单位:元/㎡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4)单位:元/㎡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

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

3、房屋屋顶架空层和隔热层层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
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4、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附表2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附表3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标准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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