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拆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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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房屋拆迁时,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被拆迁农户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拆迁补偿范围。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地区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进行的房屋拆迁。

被拆迁的房屋包括农户的住宅、存栏、存粮、堆放的农产品、家禽家畜圈舍等建筑物,以及与这些建筑物相连的附属设施。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当地房屋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 生活补助标准,针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3. 土地补偿标准,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户,政府将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

4. 其他补偿标准,针对因拆迁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果树、菜地、围墙等,政府也将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程序。

1. 评估确认,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确认,确定补偿标准。

2. 签订协议,政府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时间安排、补偿方式等内容。

3. 发放补偿款,政府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农户发放相应的补偿款项。

四、补偿标准调整。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如果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补偿标准出现偏低或偏高的情况,政府将及时进行调整,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拆迁补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中国的儒家文化在世界各地遍地开花,影响着世人,而作为它发源地的山东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更是迅猛。

这其中一个原因是山东的拆迁改造,拆迁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有拆迁必然伴有拆迁补偿,那么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山东省自2015年起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这一新标准对于土地征用的补
偿金额、方式以及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
人员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
征地补偿的金额将更加合理和公正,确保农民和其他被征地户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土地征用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补偿方式进行了优化和改进。

根据新标准,被征
地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土地补偿,以满足不同被征地户的需求。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补偿款的发放程序和方式,确保补偿款能够及时发放到位。

此外,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还对于征地补偿的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确保相关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同时,新标准还加强了对于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出现资金挪用和滥用的情况。

总的来说,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的实施将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金额、方
式以及程序产生重要影响。

新标准的出台将更加合理和公正地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共同维护土地征用工作的正常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托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06.27【实施日期】1990.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应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15年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山东征地补偿标准2015

山东征地补偿标准2015

山东征地补偿标准2015山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15年,山东省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山东征地补偿标准2015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补偿费、树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补偿的核心内容,其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不同等级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耕地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需求。

其次,瓦工石工补偿费是针对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其建筑面积和材料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保证被征收者在失去房屋和建筑物的同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

此外,树木补偿费是针对被征收地块上的树木和林木资源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地块上的树木和林木资源,按照其树种、树龄、数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保护被征收地块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农民的生态福利。

最后,拆迁补偿费是针对被征收房屋和建筑物的拆迁费用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按照其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保证被征收者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

总的来说,山东征地补偿标准2015的出台,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土地、房屋、树木和拆迁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补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山东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确保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出现强拆、低补等现象。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确定了山东省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将确保被征收民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而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

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

⼭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全国各省都会⾯临拆迁这⼀难题,拆迁补偿也是根据各省的实际经济情况来进⾏衡量制定的。

最近有⽹友问到⼭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将为您带来⼭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为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由省住建厅起草的《⼭东省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近⽇正式出炉。

与2006年修订的《⼭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旧城改建项⽬超过百分之三⼗的被征收⼈不同意不得强征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最低不低于45平⽅⽶的补偿标准。

超30%被征收⼈不同意不能拆迁记者从省住建厅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百分之三⼗的被征收⼈不同意征收书⾯意见,市、县级⼈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对征收补偿初步⽅案提出书⾯异议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案经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公⽰,公⽰期间若仍有超过百分之三⼗的被征收⼈表⽰反对,市、县级⼈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条例(草案)》,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积较⼤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标准下限提⾼⾄45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的切⾝利益,是房屋征收⼯作中的核⼼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做了特别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鲁财综[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99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以及中央补助我省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规定方向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新增费使用以支持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其他涉农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五条加强新增费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成效。

第六条新增费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增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新增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山东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完整版)《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完整版)《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后,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

2015年全国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2015年全国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 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 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 126000元; 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 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 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 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 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 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 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 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 每亩补偿110000元;
1万元/亩
7
林地及其他农用 地
13.8万/ 亩
1万元/亩
工矿建设用地、 8 村民住宅、道路
等集体建设用地
13.6万/ 亩
1万元/亩
征地 管理 费
按征 地总 费用 的3% 计算 。由 国土 资源 部门 严格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
耕地占 补平衡 造地费
征地工程程序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平均每 亩4000 元,统 筹调剂 使用, 省国土 资源厅 负责监 督验收

考虑农民 群众生产 和生活需 要,确需 修建的乡 村道路连 接线和田
间作业 道,按补 偿标准由 各市组织
实施。
村道 路连接线 (砂石路 面)每公里 补偿12万 元(含征地 费用、简 易构造物) 。乡村道 路连接线 、田间作 业道每公 里补偿8万

按签订的征 地和动迁补 偿投资协议 中所核定总 费用的5%计 算。不可预 见费由建设 单位负责使 用,主要用 于因工程设 计变更引发 的扩大征地 和地上附着 物动迁的补 偿;工程设 计时没有发 现,征地动 迁协议中没 有列入的不 可预见的地 下构造物动 迁补偿;因 国家政策性 调整及不可 抗拒的地震 灾害等不可 预见项目的 补偿。涉及 征地的不可 预见项目, 由省交通厅 和省国土资 源厅共同核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山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要进行土地的征收的话,那会影响农民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所带来的一些利益收入,为了弥补这方面的利益收入的话,那么是需要政府来进行补偿的,而且补偿是需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来进行,很多人对此想了解一下,山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一、山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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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时间:2015-03-25来源: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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