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票管理办法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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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促进税收的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展销售、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法定的税收效力,纳税人必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具、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行业和具体场景。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指汽车销售行业开具的特定发票,用于购车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交强险等手续。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助于统一管理和监控购车过程中的税收情况,防止逃税和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 财政票证财政票证是财政行政部门开具的一种特殊发票,用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结算。

财政票证包括预算内支出凭证、预算外支出凭证等。

财政票证的开具和使用受到严格的财政制度和管理规定的限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发票开具程序发票的开具程序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购货、销货等交易活动→填写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登记→购货单位验收并签收发票→购货单位按规定办理税收扣除。

2. 发票使用范围发票只能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作为非法收入的依据。

发票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办理手续等。

发票的使用需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责任。

3. 存储和管理发票的存储和管理需要做到安全可靠,防止丢失、损毁和伪造。

发票的存储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新_发票管理办法_解读_黄冰格

新_发票管理办法_解读_黄冰格

新华日报/2011年/6月/28日/第A11版江苏地税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黄冰格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地税局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源控管、保证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发票管理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另一方面原《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为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国务院对原《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与原《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发票管理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显著变化:一是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优化服务,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只需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取消了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简化了领购手续。

对于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新《办法》规定可以凭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方便了纳税人。

同时,为了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引入《民法》的一些原则,增加了部分规定。

新《办法》针对当前假发票制作、扩散和使用的新特点,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为纳税人日常查询发票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问题,其中开假发票就是其中一个。

随着发票在开具的时候没有得到规范,导致其开始泛滥,所以大家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被大家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期盼已久。

在新的《办法》中着重突出了对违法开具发票进行严厉的打击,解决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家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真票加开”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

“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

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所开发票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推介开具发票,但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

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

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项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办法》所称的“使用发票”,涵括了开具 和取得发票的双边行为。因此第(六)项所 称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既包括开 具方,也包括依法应取得发票却取得收据等 凭证的接收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虚开特殊发票的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5条)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 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虚开普通发票的标准
虚开发票罪(205条之一) 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对虚开发票行为中掮客的处罚
掮客又称托儿,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 取佣金的人。 原《办法》没有对发票掮客的处罚措施, 新法将“介绍他人虚开”界定为虚开行为之 一,并且不以是否营利为构成条件,即使是 免费为他人“做好事”帮忙介绍开票业务, 也将作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为有效遏制虚开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提供了 法律支持。
对买卖、转借发票,非法开具、接受、 存放、运输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七条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
★首次在税收法规中提出“虚开发票”的 慨念,以前只是规定应如实开具发票,却 没有不得“虚开发票”的表述,只是在刑 事法律中有虚开的表述。

发票管理办法(二)2024

发票管理办法(二)2024

发票管理办法(二)引言:发票管理办法(二)是为规范企业和个人在开具、使用和管理发票方面的行为,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合规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对发票管理的总体要求、发票的开具规定、发票的使用规定、发票的管理规定和发票的违规处理。

正文:一、对发票管理的总体要求:1. 发票管理的目的:明确发票的用途和作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发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3. 发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倡使用电子发票和网络购票等新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4. 发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纪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发票的开具规定:1. 开具发票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哪些行为需要开具发票,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货物运输等,以及开具发票的条件和标准。

2. 发票的内容要求:规定发票上必须包含的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等,以及发票的格式和版式要求。

3. 开具发票的流程和程序:详细说明开具发票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填写发票信息、验真和签章等环节,确保开具发票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开具发票的时间要求:明确发票的开具时限和期限,以及开具发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避免延误和漏开发票。

5. 开具发票的记录和备查:规定企业和个人必须保存开具发票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核对和查验。

三、发票的使用规定:1. 发票的使用对象和范围:明确发票使用的对象是企业和个人,以及使用发票的范围和用途,如报销、结算、抵扣等。

2. 发票的使用要求和限制:规定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伪造、买卖和盗用发票。

3. 发票的验真和辨伪:提供发票验真和辨伪的方法和技巧,帮助企业和个人辨别真伪发票,防范发票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对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对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性、 不特定性等 , 而开具税务检查通知 书的程序 相 当复杂 ,像我省的稽查 系
统是 使 用 的 稽 查 软 件 ,要 临 时开 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11 案件对办法进行修订。 3 本次新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发票 管 理办 法 ( 订 草 案 )( 求 意 见 修 征 稿 ) 公布 后 , 》 我进行 了认 真的学 习 ,
完 税 证 专 案 被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列 为
20 0 6年 全 国 九 大 涉 税 案 件 之 一 , 上 并
2 “ 务 人 员进 行 检 查 时 ,应 当 、税 出示 税 务 检 查证 和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
报到国务院。 20 在 0 6年 初 和 省 局 主 要 领 导 一 起 赴 北 京 向 税 务 总 局 汇 报 “ . ”专 案 时 , 经 就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11 3 曾
收。 修改意见 : 因为 有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一 定要 进
行 会 计核 算 更 不 用说 抵 扣 了 ,不 宜局
( ) 阅 、 制 与 发 票 有 关 的 文 四 查 复
件 、 料 和 电子 数 据 载 体 ; 资
( ) 查处发 票案件 时, 六 在 对与案
件 有关的情况、 资料 和 电 子 数 据 , 以 可 记 录 、 音 、 像 、 相 、 制 和 拷 贝。 录 录 照 复
以并 处 1万元 以下 的罚 款 :
品的 :
票”等错误的理解。 因此建议将五十七条第三款改为 “ 介绍他人 买卖发票的”。使之与第三 十一条 中 “ 不得介绍他人 买卖发票或
者 开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不 符 的 发
的 修 改 问题 向 总局 提 出 了 建 议 。 总 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国库集中管理,实现由发票开具单位自行管理向国库集中管理的转变,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归为同一管理体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1.发票的种类和开具2.发票的报销和验收3.发票的查验和核对4.发票的存储和归档以下将对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的种类和开具票种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发票种类代码体系,共设7个代码,分别是:•011001000:增值税专用发票•01100100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011001002: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011001003:普通发票•011001004:运输发票•01100100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11001006:通行费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税务机关和代开单位开具,其他发票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机构开具。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税款所在期完整开出,并按原始凭证金额开出,不得分次开具、掏空、拼装开具。

发票应当按照税控技术规定,由税控系统开具,不得手工开具。

发票的报销和验收报销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纳为同一管理体系,所有发票的报销,均需通过“电子发票验旧换新”平台申领并进行报销。

报销申请人应当将其所要申请报销的发票信息、价税合计、交易明细、购买方名称等信息按平台标准录入,并提交相关凭证照片作为备选证据,由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票方可报销。

验收发票报销后,需经过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业务要求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

发票的查验和核对查验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发票要实行“先税后验”纳税人自行查验的原则,其他发票由验收单位验后再税。

所有单位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应当进行验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

一、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浅析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适用2011-05-24 13:48:49 | 来源: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 作者:刘民生2011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同时旧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宣告废止。

新办法对旧办法做出了较大修改,删改条款达22项之多,新办法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取消了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随着新旧办法的交替,税务机关查处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已成为税务机关不可避免的问题。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均没有相应的规定。

但我国《立法法》的第84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各部门法律适用都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的适用也不例外。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该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虽然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这类的行政行为,可以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成文日期:2010-12-20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颁布时间:1993-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发票管理办法有六方面修改

发票管理办法有六方面修改
部 归由税务部 门统一管 理 。 用航空 、 民
者 要 不 要 发 票 . 必 须 逐 笔 开 具 为 了 都 确 保 这 一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 在 修 订 中 还
对 “ 票 有 奖 ” “ 票 查 询 ” 推 行 税 控 发 、发 、
金 融 等 单 位 的 专 业 发 票 正 在 逐 步 向 税
广 州 嘉 聚 公 司在 没 有 大 米 购 进 的 入库单和购进大米的铁路到货通知
虚假合 同. 米 业公 司 虚开 增值 税 专 以
用 发 票 由 此诞 生 。
有 六 个 方 面
适 用 。 时 , 专 用 发 票 的领 购 、 售 、 同 对 停
开 具 、 得 、 证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明 确 取 认
第 三 。 一 了 专 业 发 票 的 管理 现 统 行 办法规定 , 国有 的金 融 、 电 、 路 、 邮 铁
( 订 草 案) ( 求 意 见 稿 )来自全 文 公 布 , 修 》征
务机 关 统 一 主 管 过 渡 。 订 办 法 规 定 . 修
精 神 . 国 条 院 批 准 . 财 政 部 第 6号 经 以 令 的 形 式 颁 布 的 十 几 年 来 . 行 办 法 现 对 加 强 税 源 监 控 、保 证 税 收 收 入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是 .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但 随 的 发 展 和 税 制 改 革 的不 断 深 化 .尤 其 是《 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中
普 通 发 票 适 用 的 专 用 发 票 都 可 以 适 用 .但 专 用 发 票 适 用 的 普 通 发 票 不 得
票 违法 行 为 处 罚 力 度 偏 小 .难 以 发 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发票修改法律后果(3篇)

发票修改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中的一种凭证,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交易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票可能会出现修改的情况。

那么,发票修改是否合法?发票修改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发票修改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开具后,不得擅自涂改、撕毁、伪造、变造。

对已开具的发票,因故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开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注明修改原因。

”2. 修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票修改仅限于以下情形:(1)发票开具单位或者个人对已开具的发票内容有误,需要更正的;(2)因税务检查、税务审计等原因,需要调整发票金额的;(3)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发票内容的。

”三、发票修改的法律后果1. 违法后果(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擅自涂改、撕毁、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济后果(1)损失:发票修改可能导致原交易双方权益受损,如买方可能因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卖方可能因修改发票而面临税收风险。

(2)信誉受损:发票修改可能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形象和客户信任。

3.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票管理办法(精选)(二)2024

发票管理办法(精选)(二)2024

发票管理办法(精选)(二)引言概述:发票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税收合规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发票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内容,涵盖发票的开具、验真、保存等方面,旨在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合规性。

正文:一、发票开具1. 开具发票的时间和规范要求2. 发票开具人员的要求和职责3. 发票开具流程和审批要求4. 各类发票的开具注意事项5. 发票错误和改正的处理办法二、发票验真1. 发票验证的目的和重要性2. 发票验真的方式和工具3. 发票验真的操作流程4. 如何应对发票作废和冒用等问题5. 频繁出现无效发票的处理方法三、发票保存1. 发票保存的法律规定和要求2. 发票保存的时间和存储方式3. 发票保存的文件整理和管理4. 发票保存的登记和备查要求5. 发票丢失和损毁的应对措施四、发票使用1. 发票使用范围和规范要求2. 发票使用登记和流转管理3. 发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4. 发票使用过程中的合规要求5. 对大额发票使用的特殊管理措施五、发票报销1. 发票报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2. 发票报销的流程和审批要求3. 发票报销时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4. 发票报销凭证的管理和归档5. 发票报销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措施总结:发票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合规性和效率的提高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的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可以规范发票开具、提高发票验真的准确性、做好发票保存和使用以及规范发票报销流程,从而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减少风险和损失,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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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销项发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税控开票系统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领购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开具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传递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保管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缴销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进项发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取得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传递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认证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抵扣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丢失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保管发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发票检查与责任追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增值税发票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追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增值税发票领购申请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发票领用登记簿.. (23)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24)附件4:发票开具申请单 (25)附件5:客户开票资料清单 (27)附件6:发票签收单 (28)附件7:发票盘点情况表 (29)附件8: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封面 (30)附件9:开具红字发票汇总封面 (31)附件10: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移交登记表 (32)附件1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流程图 (33)附件1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34)附件1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74)附件1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75)附件1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78)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票管理旨在强化日常工作,促进各业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识和管理,提高发票监控力度,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其具体形式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等;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写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发票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直接收取增值税发票的业务部门是发票业务的流转管理部门,流转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发生业务行为的物资设备部门、经营部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职责如下:(一) 负责建立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二) 对发票流转职能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三)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四) 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五) 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六)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七) 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八) 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九) 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直接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发票业务流转管理职责如下:(一) 负责获取发票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二) 建立客户开票信息在内的档案资料,并对其定期维护更新;(三) 对于认证未通过的发票,及时与客户沟通更换不合规发票;(四) 妥善保管并对内对外及时流转传递;(五) 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六) 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税控开票系统管理第七条抄税,是指报税前用金税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八条报税,是指纳税人持金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九条维护,配合税控设备专门机构更新维护硬件、软件;因金税盘或报税盘损坏、更换金税盘或报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及时联系专门机构及时维修,同时采取应急措施补采开票数据(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十条备案资料报送,按照主管税务局要求定期向其报送纸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项正数发票清单、负数发票清单、进项认证抵扣清单等资料。

第二节领购发票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领购发票管理时,遵循下列程序:(一) 依据增值税发票需求量以及剩余量,定期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并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开票增量申请及开票限额申请。

(二) 领购前,需由领购人员填制《增值税发票领购申请单》(附件1),经财务或税务部门领导批准后,按照税务机关发票领购流程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手续。

(三) 领购人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领购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增值税发票在领购时,领购人员必须凭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领购凭据进行现场验收,核对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的包装质量。

在验收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增值税发票购回后,按发票号码编制《发票领用登记簿》(附件2)。

《发票领用登记簿》应分类登记各种发票购、用、存的情况,发票领购人应定期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编制发票盘点情况表。

第三节开具发票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应配备专岗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开具发票负责人(以下简称开票人员)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

具体开具时限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提出开票申请、合同以及验工计价等附件资料提交开票人员后,开票人员应按流程开具发票并传递给经办人员。

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附件3)。

第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经办业务人员需向发票开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 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的《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4);(二) 合同、结算单据、验工计价单;(三) 客户开票资料清单(附件5)(主要包括:开票信息,发票传递方式,邮寄地址等);(四) 加盖公章的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明(开具专用发票)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

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开票人员根据《发票开具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开具发票后,应要求具体经办人在《增值税发票领用表》上进行登记:购货单位、发票类别、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份数、领用时间及领用人签名。

登记完毕后,具体经办人员应领取发票及《发票签收单》,待客户签收后返回开票人员备存。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公司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应税劳务、销售货物等适用免税规定的;(二)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三) 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税劳务、销售货物。

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开具:(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二)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三)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各单位发票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臵,使用红色印泥。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情形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对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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