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方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背景下的农垦自主创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研究——以海南农垦为例
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背景下的农垦自主创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研究——以海南农垦为例发布时间:2021-09-06T16:28:20.680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9月上17期作者:桂一文苏恩飞杨大海陈学能[导读]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开垦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产业聚集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一项系统工程。
海南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桂一文苏恩飞杨大海陈学能海南海口 511000摘要: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开垦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产业聚集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直以来垦区农地资源未能真正融入市县产业规划、土地碎片化、综合利用不充分,投入产出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不足,难以支撑垦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资源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近年来,国家对各地农垦提出了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的工作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较为充分的海南农垦为例,分析和探索一条垦区自主创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新视角和新路径。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治;农垦改革;基础设施;农田水利1.海南农垦自主创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背景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和“三区一中心”建设启动以来,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4.13” 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在落实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的356项任务中,海南农垦作为海南省最大的国有农业企业集团,涉及了热带高效农业、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等29项任务(4项牵头任务、25项配合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指出,海南要发挥热带地区气候优势,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打造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进一步打响海南热带农产品品牌。
海南农垦南繁集团种业产业发展SWOT 分析及对策
海南农垦南繁集团种业产业发展SWOT分析及对策王 晖(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亚572025)摘要: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区位与资源、基地规模、历史、农垦体制、垦地融合等优势,也面临着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体制、人才、科技核心竞争力弱,“育、繁、推、服”产业链脱节等劣势,应充分利用南繁硅谷、海南自贸港、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等重大机遇,规避南繁种业成本上升、其他南繁基地实力增强、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威胁,做大做强种业产业,并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策略。
关键词:南繁集团;种业产业;SWOT分析;发展战略SWOT分析常被用于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即根据自身的内在条件和外在环境进行分析,找出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进行系统分析,找出有利因素、不利且需要回避的因素,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
当前,正值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繁集团)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本文通过对其种业主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力求明确方向、找准定位和发展战略,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1 南繁集团基本情况南繁集团是中国最南端的大型国有农业企业,是海南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企业中的“八大”产业集团之一。
2016年9月,由原南滨农场改制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总资产13.64亿元,净资产4.97亿元。
现有13家下属企业,涵盖种子基地、农工贸、蔬果、农产品运营、生产服务、种业、科技、种子烘干精选等业务。
员工共计600余人,土地总面积13693hm2,其中,已开垦生产用地9253hm2,生态公益林1893hm2,建设用地面积约253hm2。
2 南繁集团发展种业产业的SWOT分析2.1 优势分析(S) 2.1.1 区位与资源优势 南繁集团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位于南海之滨的海南省三亚市西郊崖城镇,距离三亚凤凰机场30km,距离崖州高铁站5km,G98高速公路、国道海榆西线、粤海铁路从境内穿过,距离崖州中心渔港和南山港不到6km。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安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安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18正文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安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继鸿,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安某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7日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杰和包继鸿、上诉人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安某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根据安某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认定安某种植被诉侵权品种的面积为18.7亩,并据此确定侵权责任,认定错误。
虽然承包合同是以安某及其他七人的名义分别与农户签订,但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队(以下简称古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古浪县某组古浪县某组(以下简称古浪县某组)村民马某、马某某马某某(二人亦为出租土地的农户)和安某时所形成的询问笔录中,马某陈述安某是土地租赁的带头人,所有农户的租金由安某支付,收获的种子均由安某拉走。
陈明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明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姚红刘佳洁【审理法官】刘芳姚红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明龙【当事人-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征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李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任可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征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李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任可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征李飞任可意【代理律所】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光盘中部分文件不能正常打开,证人付某陈述陈明龙的弄虚作假最主要是应去现场而不去现场,而陈明龙认可其存在未到现场就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但主张该行为符合工作要求,故双方争议焦点应是陈明龙之行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争议焦点是陈明龙未到现场就修改数据之行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陈明龙未否认《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的真实性,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每年工作时间超过1904小时,本院采信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相关主张,即陈明龙全年工作时间为1904小时。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基本原则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致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该申请载明“以年为计算周期”“每人全年工作时间共计1904小时”等内容。
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3【案件字号】(2022)粤51民终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雪玲黄泽鹏沈国斐【审理法官】黄雪玲黄泽鹏沈国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进伟【当事人】刘进伟【当事人-个人】刘进伟【代理律师/律所】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林彦廷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林彦廷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官大万林彦廷【代理律所】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进伟【本院观点】刘进伟以谢敬春、张湘莲夫妻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自2011年开始多次共同向其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谢敬春、张湘莲付还借款110万元、96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令作为上述969万元借款担保人的美地公司承担该款共同还款义务,判令刘进伟对揭阳市英皇陶瓷有限公司为上述96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提供了借据、借款单、转账凭证、协议书等为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进伟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潮州市枫溪区,提供了潮州市枫溪区池湖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陈述了刘进伟自2017年1月20日起一直租住在该村联村东路的情况。
鉴于该证据系单一证据,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无法证明刘进伟的经常居住地在潮州市枫溪区并无不当。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上杭县古田镇龙兰种养家庭农场、张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杭县古田镇龙兰种养家庭农场、张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5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松福傅胜荣陈小曼【审理法官】廖松福傅胜荣陈小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杭县古田镇龙兰种养家庭农场;张德荣;张汉忠;邹四妹;曹焕平;黄文华【当事人】上杭县古田镇龙兰种养家庭农场张德荣张汉忠邹四妹曹焕平黄文华【当事人-个人】张德荣张汉忠邹四妹曹焕平黄文华【当事人-公司】上杭县古田镇龙兰种养家庭农场【代理律师/律所】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邱富英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邱富英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灵燕邱富英【代理律所】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杭县古田镇龙兰种养家庭农场【被告】张德荣;张汉忠;邹四妹;曹焕平;黄文华【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撤销无效执行新证据自认拘留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黄文华经营的龙兰家庭农场葡萄园需修缮,黄文华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请曹焕平修缮翻新,曹焕平叫上丘福英一起干活,两人工资均按天计算,丘福英的工资每天120元由黄文华转至曹焕平,再由曹焕平代为支付,曹焕平、丘福英利用黄文华提供的材料、工具,以自身的技能为黄文华提供劳务,并由黄文华支付报酬,而黄文华是龙兰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因此曹焕平、丘福英均与龙兰家庭农场形成雇佣关系。
原判关于丘福英因提供劳务致害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15493.31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认定正确,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王中林与云南新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中林与云南新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云23民终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翠连李发连龚艳波【审理法官】陈翠连李发连龚艳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中林;云南新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中林云南新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中林【当事人-公司】云南新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有和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有和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李忠培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有和李忠培【代理律所】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中林【被告】云南新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证据一,该证据材料记载的内容未能明确王中林向新南方公司出借了借款,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采信;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采信。
因上诉人王中林未提交未实际履行两份协议的有效证据,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特别授权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针对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一,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王中林未提交未实际履行两份协议的有效证据,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彦、蓝叶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彦、蓝叶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19)琼01民终5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萍袁蓉陈立夫【审理法官】傅萍袁蓉陈立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彦;蓝叶【当事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彦蓝叶【当事人-个人】沈彦蓝叶【当事人-公司】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昊【代理律所】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彦;蓝叶【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海南中晟公司对返还10万元本金无异议,根据该规定,海南中晟公司亦应向沈彥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上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6:04:2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5日,蓝叶名下尾号为667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金存款10万元。
大连某公司、农某等其他(农业)行政案
大连某公司、农某等其他(农业)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3.21正文大连某公司、农某等其他(农业)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某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负责人:张兴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衣某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品种权人为衣某、名称为“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
针对某种业公司就涉案品种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品种权有效;某种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314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种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被上诉人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陈猛,一审第三人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涉案品种是名称为“强硕68”、品种权号为CNA20090802.7的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为衣某,申请日为2009年12月9日,授权日为2014年3月1日。
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与齐战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与齐战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琼01民终1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端明王小杰范晨【审理法官】廖端明王小杰范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齐战役【当事人】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齐战役【当事人-个人】齐战役【当事人-公司】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余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吴毓杰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傅义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余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吴毓杰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傅义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余吴毓杰傅义和【代理律所】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齐战役【本院观点】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齐战役绊倒摔伤之处为美都公司管理的场地即设置设施的所在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齐战役绊倒摔伤之处为美都公司管理的场地即设置设施的所在地。
齐战役作为成年人,且经常在此区域内进行活动,理应对自身安全保障引起足够的重视,选择更为安全的通行通道,但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美都公司作为该场地及设施的管理经营者,对其管理经营的场地及设施理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但是从现有证据看,美都公司在齐战役发生损害时对该场地及设施并未设置能够引起行人注意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齐战役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美都公司对齐战役的人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
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6.13
•【字号】琼农字〔2022〕209号
•【施行日期】2022.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琼农字〔2022〕209号各有关单位:
经海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22年4月29日评审表决通过,我厅拟定了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并于2022年5月6日-11日在厅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现将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3日附件
2021年度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国勇、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勇、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黑05民终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山峰岳明刘国玉【审理法官】高山峰岳明刘国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勇;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勇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国勇【当事人-公司】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辉【代理律所】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勇【被告】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被上诉人给付自1993年起至2015年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索要债权而产生的差旅费用15万元及利息,其中1999年起开始诉讼,2007年开始执行,直至执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被上诉人给付自1993年起至2015年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索要债权而产生的差旅费用15万元及利息,其中1999年起开始诉讼,2007年开始执行,直至执行完毕。
差旅费不同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后者由败诉方负担,而差旅费用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但本案上诉人主张给付差旅费用缺少法律依据。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程序和结果,但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过错的事实,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其为追讨债权而产生的差旅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武汉东方隆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东方隆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飚陶歆陈祥【审理法官】梅飚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东方隆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卿【当事人】武汉东方隆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卿【当事人-个人】罗世卿【当事人-公司】武汉东方隆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徐壮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敖文正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徐壮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敖文正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向平徐壮敖文正【代理律所】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东方隆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罗世卿【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罗世卿主张2018年12月其工资为4200元无充分证据证明,应以东方隆公司认可的3800元为准。
罗世卿每月工资中均包括东方隆公司向其发放的社保补贴,其中,2016年12月600元、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每月3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每月400元。
罗世卿离职前12个月实发工资为48002元,2019年2月1日绩效工资4000元,期间社保补贴为4200元,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的平均工资为3983.5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方敏、广西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利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敏、广西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利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桂05民终6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丘富圣文庆强明智【审理法官】丘富圣文庆强明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敏;广西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利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方敏广西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利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敏【当事人-公司】广西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利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淞方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方平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淞方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方平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淞方黄仕梅方平【代理律所】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敏【被告】广西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利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佳志公司提供的八份证据可以证明,佳志公司自2008年12月公司成立时起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从北海市惠诚资产管理公司名下以租赁的方式占有案涉土地至今。
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危险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的规定,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的事实状态受到破坏,占有人享有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之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
张海南与山阳稻田复合塑料(东莞)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海南与山阳稻田复合塑料(东莞)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南;山阳稻田复合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海南山阳稻田复合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海南【当事人-公司】山阳稻田复合塑料(东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管铁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文锋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袁欣欣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铁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文锋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袁欣欣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铁流文锋袁欣欣【代理律所】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海南【被告】山阳稻田复合塑料(东莞)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海南向东莞市司法局投诉岭南鉴定所,东莞市司法局向张海南出具了东司鉴诉复[2020]2号答复,该答复载明:没有证据显示岭南鉴定所鉴定人孙洪彬在庭审中态度蛮横、未对鉴定意见做实质性回复,岭南鉴定所受理程序及适用条款选择合法合规。
张海南对东莞市司法局的答复不服,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受理。
就张海南上诉提出的岭南鉴定所在出具鉴定意见时针对东莞市人民医院的检测报告,存在重复扣除校正值的情况,本院发函至岭南鉴定所调查以下情况:1.岭南鉴定所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对于校正值是否存在重复扣减?2.如不存在重复扣减,请说明理由及依据;如存在重复扣减,鉴定意见是否需要更改,更改后张海南的伤残等级为几级伤残?岭南鉴定所向本院提交了粤岭南司鉴函[2020]第53号《复函》,《复函》载明:“张海南于2020年5月28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检测报告:听性脑干反应(气导):左耳予95dBnHL刺激声,能引出ⅠⅢⅤ波,各波潜伏期在正常值之内,I-V波间期3.70ms。
符致康、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致康、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1)琼97民终3173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符致康;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当事人】符致康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当事人-个人】符致康【当事人-公司】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代理律师/律所】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陈美妹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张金玲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陈美妹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张金玲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亮陈美妹张金玲【代理律所】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符致康【被告】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本院观点】鉴于西培农场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仅围绕符致康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西培农场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仅围绕符致康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据此,因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该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
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形。
本案中,西培农场在2017年3月已书面告知符致康不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符致康自此时起就应该知道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续纠纷。
对于符致康提起的相关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也已于2018年5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起诉。
原审互为被告)、原审互为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互为被告)、原审互为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龙刘卫平周朝阳【审理法官】吴红龙刘卫平周朝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裕泰福投资有限公司;谌欢【当事人】江西裕泰福投资有限公司谌欢【当事人-个人】谌欢【当事人-公司】江西裕泰福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简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张海燕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陈贵珍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简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张海燕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陈贵珍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伟简庭张海燕陈贵珍【代理律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裕泰福投资有限公司;谌欢【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本案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后,裕泰福公司与谌欢都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立了两案,后谌欢作原告案撤诉,一并并入本案审理。
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根据谌欢和裕泰福公司举证、质证情况,谌欢的社保裕泰福公司一直缴纳到2019年4月,以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裕泰福公司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确定谌欢2005年1月到2019年4月一直在裕泰福公司抚州洪客隆商场开设珠宝销售专柜从事珠宝促销工作的事实,并据此认定此期间谌欢与裕泰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2•【分类】其他正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案情概要】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涉案杂交水稻品种“隆两优1377”由母本“隆科638S”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
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遂委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
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系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亚华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主张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并向亚华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种业的司法保护关系海南自贸港建设、国家“南繁硅谷”建设,更关系法治中国的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始终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创新“审判+引导+宣传+研究”的司法保护模式,该案通过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和在三亚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公开宣判的方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以案普法,展现了自贸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全面加强南繁种业和深海科技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诉被告符才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诉被告符才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
法定代表人符高波,男,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唐景,男,该农场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荣泰,男,该农场干部。
被告符才明,男,成年,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诉被告符才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才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1日签订一份《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认购甲方(原告)的位于王外队北边面积为19.7亩的芒果园,转让费金额9450元,上缴土地承包费按每亩60元计,承包期限25年,从2001年开始每年7月1日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
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芒果树转让费、土地承包费,截止2013年10月份,被告仍然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24246元、芒果树转让费9450元,合计欠款33696元,经原告多次催交,但被告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不交土地承包费,已构成严重违约,现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追偿被告拖欠的芒果树转让费、土地承包费共计33696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认购甲方(原告)位于王外队北边面积为19.7亩的芒果园,转让费金额9450元,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60元,承包期限25年,从2001年开始每年7月1日前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已经连续两年以上不交土地承包费,截止2013年10月份,被告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24246元、芒果树转让费9450元,共计33696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方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朝李祎林艳嘉【审理法官】梁朝李祎林艳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方龙【当事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方龙【当事人-个人】方龙【当事人-公司】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如果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林明宇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如果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林明宇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如果林明宇【代理律所】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方龙【本院观点】南繁公司举证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土地管理规定》是其内部管理规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规定对方龙有约束力,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方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份合同与本案处理并无关联,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麦贵川《户口注销证明》,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土地承包合同书》系伪造,且麦贵川与麦贤川是否为同一人亦无法确认,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合同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本案中,南繁公司是基于方龙占用涉案土地构成侵权提起诉讼,诉求判决方龙清除地上附着物、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并非仅诉请排除妨碍,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排除妨害纠纷未能涵盖南繁公司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方龙应否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返还涉案土地;二是一审判决支付土地管理费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一、关于方龙是否应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返还涉案土地的问题方龙与麦来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除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麦来福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其将土地转租给方龙,方龙已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使用涉案土地。
南繁公司提出《土地承包合同》是虚假合同,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南繁公司提出《土地承包合同》是虚假合同和方龙无权使用涉案土地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一审判决支付土地管理费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问题结合上文所述,方龙有权使用涉案土地。
南繁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方龙支付土地占用费,一审根据南繁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双方缴纳土地管理费的习惯判决方龙向南繁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并未超出南繁公司的诉求范围,南繁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47:45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方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2民终5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9N61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机关第一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徐强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如果,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宇,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龙。
审理经过上诉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南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琼0271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南繁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方龙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方龙与麦来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方龙主张以166,500元与麦来福承包涉案土地30年,但方龙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166,500元的合同对价,一审仅凭方龙陈述已付166,500元给麦来福即认定涉案《土地承包合同》真实缺乏事实根据。
其次,南繁公司与麦来福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并没有证据证明麦来福有权承租涉案土地至2036年1月28日。
在此情况下,方龙与麦来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使真实,也不代表麦来福有权将涉案土地转租给方龙至2036年1月28日。
因此,一审认定方龙承租期限至2036年1月28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麦来福于2016年12月31日死亡,南繁公司收取的是麦来福在世时(2015年、2016年度)涉案土地管理费,而且从收据可以看出,管理费是以麦来福名义收取,并非以方龙名义收取。
因此,南繁公司收取麦来福在世时的土地管理费合法合理,一审认为该行为视为南繁公司知道并同意方龙承租涉案土地理由不成立。
2.南繁公司一审第二项诉求是要求方龙支付占用费,并没有主张支付土地管理费。
因此,一审判决方龙支付土地管理费已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方龙辩称,涉案土地我方已交租并占用了两年,请求驳回南繁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南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方龙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将位于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海燕队3.9亩土地(宗地号:48-4)归还南繁公司;2.判令方龙支付土地占用费3510元(每亩300元每年,共三年);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方龙承担。
一审庭审中,南繁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方龙停止在位于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海燕队的3.9亩土地(宗地号:48-4)上种植农作物,自行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处理完毕,并退还。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土地位于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海燕队(宗地号为48-4),面积约3.9亩水田,南繁公司(原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享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由原南滨农场交给案外人麦来福使用的职工岗位地。
2016年1月28日,麦来福与方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麦来福将上述涉案土地承包给方龙使用,承包期限30年,自2016年1月28日至2046年1月28日,承包金额每亩1500元,合计166,500元。
方龙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6月21日向南繁公司缴纳了2015年、2016年土地管理费1170元、1194元。
2016年12月31日,麦来福死亡,南繁公司要求方龙退还涉案土地,方龙不同意退还。
2016年9月22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作出《关于组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垦企发[2016]331号),同意南滨农场改制组建成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资一人有限公司。
涉案土地是国有划拨农用地,南繁公司享有单独所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方龙与南繁公司的法律关系的问题。
涉案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在本案中,涉案土地是原南滨农场交由麦来福经营的职工岗位地,并由麦来福每年向原南滨农场支付土地管理费,在南滨农场改革前,麦来福与原南滨农场形成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原南滨农场改制组建为南繁公司后,南繁公司继承了原南滨农场的权利义务,故麦来福与南滨农场的土地租赁关系,应由南繁公司予以继承,麦来福与南繁公司属于土地租赁关系不变。
麦来福是涉案土地承租人,其有权将土地转租给方龙,且方龙承租涉案土地后,已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6月21日向南繁公司支付了土地管理费,南繁公司在麦来福死亡后收取了方龙支付的土地管理费,并未持有异议,视为南繁公司知道并同意方龙承租涉案土地的事实,故麦来福转租涉案土地的行为有效,但其租赁期限已经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综上,麦来福与方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方龙有权继续承租涉案土地至2036年。
因涉案土地是南繁公司出租给麦来福后,再由麦来福转租给方龙的,故南繁公司是出租人,方龙是次承租人。
(二)关于方龙是否需要向南繁公司返还土地以及支付土地管理费的问题。
因方龙有权继续承租涉案土地至2036年,在承租期间,未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南繁公司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土地,故南繁公司要求方龙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退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南繁公司作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享有收益的权利,方龙使用南繁公司土地经营管理并有收益,应当向南繁公司支付土地管理费。
方龙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土地管理费的,南繁公司可以要求方龙支付土地管理费。
依据双方缴纳土地管理费的习惯,本年度应当缴纳上一年度的土地管理费,方龙尚未缴纳2017年、2018年的土地管理费,现南繁公司要求方龙支付2017年、2018年的土地管理费,予以支持。
结合方龙已缴纳2015年、2016年的土地管理费共计2364元的事实,故方龙应当向南繁公司缴纳2017年、2018年的土地管理费2364元。
2019年的土地管理费应在2020年缴纳,故对南繁公司要求方龙缴纳2019年的土地管理费,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方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繁公司支付土地管理费2364元;二、驳回南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南繁公司已预交),由方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南繁公司提交三份新证据:第一份《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土地管理规定》,证明农场职工去世后,根据农场土地管理规定,收回土地另行安排其他职工使用;第二份《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方龙已获得南繁公司分配的承包地3.9亩;第三份麦贵川《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该案《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