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管理制度一、总则食品摊贩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摊贩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经营范围食品摊贩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烧烤、炒菜、油炸、水果、饮料等食品类别,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经营许可食品摊贩经营许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经营许可证是食品摊贩经营的必备证件,经营者需要凭借经营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四、经营规范1. 食品摊贩在经营时需保持食品摊位的整洁卫生,不得将垃圾乱扔或者堆放在附近。
2. 食品摊贩需经常对经营的器具、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摊贩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售过期变质食品。
4. 食品摊贩不得在规定禁止摆摊的地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侵占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
5.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欺诈活动,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食品。
五、食品安全1. 食品摊贩需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摊贩在销售食品时需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查阅。
3. 食品摊贩需备有食品检测报告,定期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市场秩序1. 食品摊贩需严格按照市场管理条例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在市场内违规竞争、打击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 食品摊贩不得参与偷漏税、漂白利润等违法活动。
七、消费者权益1. 食品摊贩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向消费者公示食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
2. 食品摊贩需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提供多种选择,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3. 食品摊贩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食品摊贩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者将暂时或永久取消其经营许可证。
九、监督管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摊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
以下将从制度层面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规范与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总体要求1. 食品小摊贩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 食品小摊贩应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食品小摊贩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5. 食品小摊贩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具体要求1. 经营场所要求(1)食品小摊贩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垃圾箱等。
(2)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污水、垃圾、异味等。
(3)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2. 食品原料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索取相关凭证。
(2)食品原料应新鲜、无变质、无污染。
(3)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3. 食品加工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使用清洁、卫生的加工工具和设备。
(2)食品加工过程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3)加工后的食品应立即进行储存,防止变质。
4. 食品储存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设置专用储存设施,保持食品储存环境清洁、卫生。
(2)食品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温度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2)禁止使用未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监督检查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小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小摊贩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夜市摊点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 夜市摊点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 夜市摊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 夜市摊点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 夜市摊点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备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票据,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确保食品卫生。
2. 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保持手部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 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区域,区分生熟食品加工区域,避免生熟食品混放。
第五条食品原料管理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存放环境保持清洁、通风、干燥。
3. 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2.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3.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查与整改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小摊贩规章制度大全
小摊贩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小摊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摊贩指在街头、居民小区等地摆摊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小摊贩经营品种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违法产品。
第五条小摊贩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自身形象。
第六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小摊贩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拒绝整改的小摊贩可以暂停经营资格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七条小摊贩应当自觉纳税,按规定申报纳税款项,不得逃避税收。
第八条小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涨价。
第九条小摊贩应当保持卫生和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条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搭建、占用市场资源。
第十一条小摊贩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相互攀比、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小摊贩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扰乱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小摊贩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小摊贩,市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小摊贩对市场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市场管理部门制定并进行解释。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一条小摊贩应当在指定范围内摆摊经营,不得占用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
第二条小摊贩应当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换经营地点。
第三条小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条小摊贩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持经营环境整洁。
第五条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布局规划,不得擅自设置招牌、广告牌等。
第六条小摊贩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人,主动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第七条小摊贩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关注价格变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是指对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在摊位上销售的食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求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自检,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进货质量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留存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查。
第十条农贸市场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保留相关凭证,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销售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上明示食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市场开办者。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退市制度,对退市的食品进行妥善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摊贩的安全管理,保障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摊贩。
三、安全责任1.摊贩经营者要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2.食品摊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范经营规定,确保食品的合法合规。
3.摊贩经营者要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部培训,并保持培训记录,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食品采购1.食品摊贩在采购食品时,应尽量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正规渠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2.对食品的采购合同、收货单等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保证可追溯性。
五、食品储存1.食品摊贩应将食品储存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储存的食品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淘汰。
六、食品加工1.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环境干净整洁。
2.加工工具、器皿等要经过消毒处理后使用,确保食品加工安全。
3.加工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七、食品销售1.食品摊贩在销售食品时,应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在销售前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对于易变质的食品,摊贩应注明保存期限,并在销售前进行检查,避免销售过期食品。
3.食品售出后,应提供购买证明,并在必要时提供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应急处置1.食品摊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2.消费者反映食品质量问题时,摊贩应积极配合处理,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摊贩要立即停止营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监督检查1.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权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摊贩。
第三条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五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小摊贩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设施和设备,保证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的卫生条件。
第八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标识、规格、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第十二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食品;(二)变质、过期食品;(三)无标识或者标识不清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证件,接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食品的保存条件,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五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食品的加工操作,防止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摊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小摊贩。
第三条小摊贩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小摊贩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储存第八条小摊贩应当从合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购进食品,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小摊贩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合理储存食品,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加工和销售第十一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小摊贩在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小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第六章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第十六条小摊贩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七条小摊贩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
乡镇食品摊贩工作制度
乡镇食品摊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食品摊贩的经营管理、食品安全、卫生环境、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三条乡镇食品摊贩工作应遵循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服从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镇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促进乡镇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营管理第六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业务素质,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
第八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定期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十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加强与其他经营者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乡镇市场经济秩序。
三、食品安全第十二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核验食品来源,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四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妥善保存食品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摊贩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卫生。
第十七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在经营活动中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卫生环境第十八条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者应遵守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卫生。
街道食品安全摊点管理制度
街道食品安全摊点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居民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摊点进行日常管理。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摊点的经营特点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三)许可制度原则。
食品安全摊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诚信自律原则。
食品安全摊点应当诚信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摊点进行登记备案;2.负责对食品安全摊点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等进行日常监管;3.负责对食品安全摊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4.负责对食品安全摊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负责对食品安全摊点进行年度评审。
(二)食品安全摊点主体责任:1.食品安全摊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等开展经营活动;2.食品安全摊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3.食品安全摊点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4.食品安全摊点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5.食品安全摊点应当配合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管理措施(一)食品安全摊点登记备案:1.食品安全摊点应当向所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2.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食品安全摊点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3.食品安全摊点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小摊贩管理制度
小摊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摊贩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场内的小摊贩经营行为。
第三条小摊贩应依法经营,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和整治活动。
第四条小摊贩应严格遵守市场规章制度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第五条小摊贩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第六条小摊贩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违法违规商品。
第七条小摊贩应当爱惜市场环境,保持市场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公共设施。
第八条小摊贩应当配合市场管理方进行市场整治和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第九条小摊贩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条小摊贩不得组织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十一条小摊贩在规定范围内经营,不得越位扩大经营面积。
第十二条小摊贩应当按时经营,不得擅自停摊或者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小摊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小摊贩应当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证照和经营资料。
第十五条小摊贩应当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小摊贩应当合法注册,依法取得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小摊贩不得推销未经许可的商品或者违法违规商品。
第十八条小摊贩应当遵循市场价格规则,不得借机哄抬物价或者进行欺诈交易。
第十九条小摊贩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小摊贩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方的安排和部署,服从市场管理方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场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小摊贩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对小摊贩进行注册备案,建立健全小摊贩档案。
第二十三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小摊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加强对小摊贩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摊贩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加强队小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摊贩的违规处理机制。
食品经营摊贩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摊贩管理制度一、摊贩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设食品经营摊点。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权益。
3、建立健全的食品经营摊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经营摊点的正常运营。
4、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5、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摊点卫生检查和食品样品留样制度,做到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相结合。
6、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和摊点进行严格处罚,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二、食品经营摊贩管理制度的主体对象和责任分工安排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是主要管理对象,负责摊点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卫生培训和管理规章的制定。
2、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3、食品经营摊点的经营者是主要管理主体,负责执行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4、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摊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食品经营摊贩管理制度执行中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营业许可审核程序对食品经营摊点申请人,应采取实地核查、网上审批等方式,对其经营能力、经营场所和设施、卫生条件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审核程序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申请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核发是对营业执照核发的依据,必须检查经营者的卫生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等。
3、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对所有摊点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4、食品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专门针对食品经营摊点的经营管理、卫生检查、食品留样等管理进行规范化,确保摊点的正常运营。
5、食品经营摊点卫生检查制度建立每日、每周、每月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存储、销售、卫生设施等,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6、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和摊点进行严格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食品摊贩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食品销售的摊贩,包括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四条食品摊贩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第五条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或变造。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食品摊贩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食品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储存管理:食品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三)食品加工制作管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四)食品销售管理:食品销售时应保持食品包装完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七条食品摊贩应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健康卫生管理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食品摊贩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摊贩遵守本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们期望能够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夜市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夜市食品摊贩管理制度一、背景夜市是我国一种独具特色的商业形态,因其经营时间长、集中人气多,成为各类摊贩争相进驻的地方。
然而随着夜市的兴起,一些摊贩的经营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卫生管理不当的情况。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升夜市管理水平,制定夜市食品摊贩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目标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规范夜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
3.保障夜市消费者权益,维护夜市秩序。
三、管理制度内容1.申报登记食品摊贩在夜市经营前需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未经登记的摊贩不得进场经营,一经查实将予以取缔。
2.食品安全(1)摊贩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地沟油等不合格食材。
定期对食品材料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2)食品加工卫生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摊贩应保持操作台、工具、容器清洁卫生。
(3)陈列摊位的食品应有明确标识和说明,避免混淆误食。
3.卫生管理(1)摊位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整洁,禁止乱丢垃圾,要及时清理污水等脏物。
(2)摊贩要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具,保持个人卫生,避免食品污染。
(3)对经营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4.价格标识夜市食品摊贩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商品名称、价格和出售单位等,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违规摊贩将予以罚款并暂停经营资格。
5.经营规范(1)摊贩不得在夜市内转让经营权,不得代售不明来源食品,不得在夜市内打火锅、烧烤等易扰民食品。
(2)夜市摊贩禁止使用高噪音设备,保持周围环境安静整洁,避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6.应急处理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摊贩应立即停止经营并报警求助,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违规摊贩,将严肃处理并永久取消其夜市经营资格。
四、责任分工1.夜市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夜市管理,对夜市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流动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市民生活秩序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是指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经营食品、日用品等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实现流动摊贩经营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区域和时间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因素,确定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区域和经营时间。
第六条流动摊贩集中管理区域应当明确经营范围、摊位规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流动摊贩在集中管理区域内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摊位范围内经营,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二)经营过程中,保持摊位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排放油烟、噪音等污染物;(三)经营食品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四)经营活动中,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市民生活秩序;(五)按照规定的经营时间经营,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经营。
三、流动摊贩集中管理措施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摊贩集中管理措施,加强流动摊贩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摊贩的集中管理:(一)指定流动摊贩经营地点,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二)对流动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核发经营许可证;(三)对流动摊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四)建立健全流动摊贩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举报;(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摊贩,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摊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摊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小摊贩版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 所有小摊贩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与储存
1.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并做好进货记录。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三、食品加工与销售
1. 加工食品的环境应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2. 定期对加工工具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3. 销售食品时应保持个人卫生,佩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
四、食品安全检查
1. 定期对小摊贩进行食品安全自检,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设备、个人卫生等。
2.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部门。
2. 配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从业人员管理
1. 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后应洗手消毒。
七、信息公示
1. 小摊贩应在显眼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尊重消费者权益,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回应并处理。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小摊贩经营者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本制度内容,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食品摊贩各项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各项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供应源管理:食品摊贩应从正规、有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确保食品的原料质量和安全性。
2. 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摊贩应按照标准化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保证食品制作过程卫生安全。
3. 食品储存保管:食品摊贩应根据食品特性进行储存,严格控制食品保存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4. 食品销售质量控制:食品摊贩在售卖食品时应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不得以次充好,确保食品质量。
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1. 摊位环境卫生:食品摊贩应保持摊位清洁,定期清洁地面、桌面等设施,并使用消毒液擦拭工具和器皿。
2. 个人卫生保健:食品摊贩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清洁的工作服,勤洗手、戴口罩、戴帽子等,确保个人卫生。
3. 食品储存卫生:食品摊贩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储存设备,防止虫鼠等有害生物侵害食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 废弃物处理:食品摊贩应妥善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品,分类投放并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
三、经营管理制度1. 证照合法合规:食品摊贩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价格透明公正:食品摊贩应明示食品售价,不得漫天要价或欺客宰客,并保证价格透明公正。
3. 服务态度亲和:食品摊贩应热情周到地对待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提升顾客满意度。
4. 售后服务保障:食品摊贩在售卖食品后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解答顾客疑问,保障食品品质。
四、应急管理制度1. 突发事件应对:食品摊贩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机发生时能迅速应对,并保障顾客与员工安全。
2. 食品质量事故处理:如发生食品质量问题,食品摊贩应及时采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公众公开处理结果。
3. 紧急情况通知:食品摊贩应建立紧急情况通知机制,能及时向员工和顾客发布紧急信息,减少损失。
五、培训管理制度1. 培训计划制定:食品摊贩应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街边摊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街边摊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街边摊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街边摊位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街边摊位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诚信经营、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街边摊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街边摊位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街边摊位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食品应当分类、分隔、分区存放,保证食品存放环境温度、湿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加工食品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
食品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定期清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环境进行清洁、消毒,保证经营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和用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摊贩规范管理制度
摊贩规范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管理水平,保障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管理,打造和谐市场环境,特制定《摊贩规范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内的各类摊贩,包括小吃摊、水果摊、日用品摊等经营者。
二、经营条件1. 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过市场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2. 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场的经营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3.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位置摆摊,不得占用他人经营区域;4.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卫生保洁。
三、外观整洁1. 摊贩必须保持经营摊位的整洁,处理好垃圾;2. 经营者必须保持自己的外表整洁,不得穿戴不整洁的衣物;3. 摊贩必须保持摊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过多空间;4. 摊贩周边环境保持整洁,不得在周边乱丢垃圾。
四、产品质量1.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经营,不得销售过期食品;2. 经营者出售的产品必须质量有保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3. 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标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五、服务态度1. 经营者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必须态度友好,不得歧视顾客;2. 经营者应当接受顾客的合理建议,提高服务质量;3.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市场管理工作。
六、执法监督市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场内的摊贩进行执法检查。
1. 对于违反规定的摊贩,将按照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2. 对于严重违规的摊贩,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进行行政处罚;3.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奖惩制度1. 对于按规定经营、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工作的摊贩,市场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于违反规定、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摊贩,市场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市场管理部门承诺市场管理部门承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市场内的摊贩进行管理和监督,为市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
小食品摊贩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规范小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小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所有摊贩。
三、管理要求1. 摊贩资格(1)摊贩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显著位置悬挂。
(2)摊贩必须持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2. 食品安全(1)摊贩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卫生。
(3)摊贩应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工具,不得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
3. 经营行为(1)摊贩应诚信经营,不得哄抬价格、欺诈消费者。
(2)摊贩应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3)摊贩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
4. 证照管理(1)摊贩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2)摊贩应妥善保管证照,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四、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负责对摊贩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消费者有权对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 摊贩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得阻挠、干扰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五、法律责任1. 摊贩违反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摊贩因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食品摊贩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六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
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
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
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接收到食品摊贩备案机构的备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