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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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xx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医改办[2017]9号)、《xx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琼医改办[2017]10号)、《xx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答疑》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药学部、财务科

3.定义:

3.1发票系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符合药品GSP要求。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3.2“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4.内容:

4.1我院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4.2各医药公司供货时需提交: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生产厂家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以及电子扫描件)、配送公司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两次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能互相印证。

4.3药学部库管员负责审核两票的一致性(两张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药品会计进行入库,再次核对货、票、帐的一致性,进行批号核对。

4.4财务科对药学部提交的药品发票进行财务归档,作为给各医药公司回款的凭证,并纳入财务档案管理,留存备查。

4.5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4.6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参考文件:

5.1 《xx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医

改办[2017]9号)

5.2 《xx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琼医改办[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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