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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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 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6条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 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 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 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 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 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 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 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 始记录);
第二讲: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长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第三部分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 一、非流动资产的定义及构成(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 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 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资 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2、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 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3、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与税法完全一致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方法)
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 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6个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 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 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 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国税总局第25号公告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 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 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 明。
第四部分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第 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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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构成(第二十七条)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八条) (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第二十九条)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第三十条)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限要求(第三十一条) (六)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处理(第三十二条) (七)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八)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
*于税法上存在细微差异:
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税法上:计入投资成本 会计上: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 为成本进行计量。 ——公司法影响
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 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 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存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营业外收 入、营业外支出) 投资资产—投资资产处置(投资收益)
2、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 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 益。 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泛指在债券投资到 期前减少长期债券投资的一切行为,包括出 售、转让、债券本身发生损失等情形。
(五)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一条) 1、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 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 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于税法上存在细微差异:
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税法上:计入投资成本 会计上: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013年1月3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当年1月1日发 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12%,债券面值 1000元,甲公司按1050元的价格购入800张,另 支付有关税费4000元。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 后一年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购入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800 000 —溢折价 44 000 贷:银行存款 844 000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 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 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 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 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 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 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 (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二)取得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 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不同于原制度)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 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二、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一)长期债券投资的定义(第十七条) (二)取得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第十八条) (三)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第十九条) (四)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处置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五)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长期债券投资的定义(第十七条)
承前例,2016年3月15日,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 困难,与甲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支付甲 公司600000元,剩余部分面值和利息无法追偿。 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营业外支出 217600 贷:长期债券投资— 面值 800000 —溢折价 176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条)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第二十二条)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三条)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第二十四条) (四)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五条) (五)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六条)
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台专有设备购入一项 长期股权投资,该设备账面原价为3000000元, 已计提折旧2200000元,评估价值为1000000元。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累计折旧 22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构成 (第二十七条) 1、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 形资产。 ——企业准则:具备二个特征、满足二条件 ——与税法一致 2、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也属于固定资产。
(企业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 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五)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1、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 2、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条件小企业长期股权投 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 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 失:5条
承前例,甲公司按年计提利息。 2013年12月31日 (1)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96000 贷:投资收益 87200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8800 (2)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96000 贷:应收利息 96000
(四)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或处置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1、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 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所得税法:应付利息日 “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 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 行摊销。
—企业准则:实际利率法 借: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 —应计利息)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折价) 贷:投资收益(按两者差额、按两者合计)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溢价)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 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 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 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 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 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 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 (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32第四部分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33一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构成第二十七条二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八条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第二十九条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第三十条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限要求第三十一条六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处理第三十二条七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八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34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构成第二十七条1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1、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 处理。 ——税法不认可权益法 2、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得 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四)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1、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内涵
3、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 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 额 借:银行存款(可收回金额) 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
4、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国税总局第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8 项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 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 件;
(三)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 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 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 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利息”
(2)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 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 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 额。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 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 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 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 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 的权益性投资。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 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 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 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