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的人文关怀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我說這是把病人當成敵人一般對待。 我們應該要以病人為中心、順應病人的節奏、 配合病人的需求:當病人不想止痛的時候,我 們只能守候與等候;當他需要止痛的時候,我 們應該盡力幫他止痛。 千萬要記得:醫護人員是因為有病人才存在的 。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有些人覺得在一般病房也可以做安寧療護,這在 理論上正確,但現實層面做不到。因為按照醫護 人員的訓練,醫療護理處置必須分辨輕重緩急, 當我負責照顧兩位病人,一位正在吐血,另一位 是癌症末期病人痛得在地上打滾,我一定要先去 搶救吐血但還有救的病人,假如我有十位病人, 那麼癌症末期病人痛得在地上打滾很可能最後才 被照顧到。所以,我認為一定要設立單獨的安寧 病房,因為在安寧病房裡面疼痛控制是第一優先 。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以及第六條「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 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這三條條文充分 定義了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意願人和代理人的資 格及權利,可惜其先行條文卻列在第八條,如上 段所述,病人無法因此被保障知的權利,所以無 法自行簽署意願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尊重「病人自主權」或「家屬決定權」?
在台灣的醫療體系中,病人通常是沒有明確意思 表示欲知病情,就算有,也常是被阻擋或隱瞞, 甚至被家屬聯合醫護人員來欺騙病人。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醫師為末 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訴 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 時,應予告知。」我個人認為:這條應該用負面 表列法,也就是:「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不欲 知病情時,可以不告知」,這樣才能真正尊重病
在現實狀況下,即使病人意識清楚,通常還是由 家屬代為簽署意願書,等到第七條所謂「病人意 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家屬代簽之意 願書才發生法律效力,可是在發生效力前,病人 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造成從事安寧療護 的工作人員明顯的違法事實,這是「徒法不足以 自行」的實例。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第七條條文中:「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 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通常病人沒機 會有「明示之意思表示」,所以家屬通常也就不 會和病人之意思相反。但仍須注意:只要病人陷 入昏迷之前有立下意願書,家屬就不能在之後以 同意書來翻案,根據條例知道:病人親自簽署的 意願書的法律效力絕對大於家屬代為簽署的同意 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因為死亡是社會事件,在家族中決定喪葬事宜的 多半是家中長輩,所以父母的決定權強於配偶和 子女。但在條例中,配偶和成年子女的決定權都 比父母強。假如太太說要讓先生接受安寧緩和醫 療不急救,而父母捨不得放棄兒子要急救到底, 或是剛好相反,父母接受不急救,而配偶卻因不 捨而非救不可,根據條例我們可以或只好遵照配 偶的決定,但將來這個家庭絕對不會相安無事, 安寧療護強調「全家照顧」,要照顧病人與家屬 ,會因此無法圓滿達成。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醫療倫理與解除痛苦
根據美國醫學會(AMA)的醫師倫理守則: 一、醫師絕不能殺人。 二、醫師沒有責任要在任何情形之下,維持所 有病人的生命。 因為醫師不可能扮演上帝,更不可能戰勝死神 。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所以下列三條件共存下可停止治療: 一、病人及或家屬同意。 二、有明顯的醫學證據顯示病人的死亡已臨近 。 三、病人的瀕死期被特別的醫療方法拖延著。 如果我們的醫療是忽視病人的自主權、延長或 增加病人的痛苦來逆天行道,那就違反了醫療 倫理的行善原則與不傷害原則。
過去我遇到一位病人白血病(俗稱「血癌」)末 期同時有愛滋病,本來打算收住安寧病房,護理 長阻止我的理由是護理人員還沒準備好,我問她 :「那什麼時候或者要多久才能準備好?」總不 能在遇到下一位病人的時候,醫護人員永遠都有 這種不合倫理的藉口。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如果我們沒有能力照顧就應該去進修與受訓,或 者要求感染科專科醫護人員加入照顧團隊,我覺 得不能因為病人有愛滋病就不承認他是癌症末期 病人。何況並沒有規定癌症末期病人不能同時有 心臟病、高血壓、退化性關節炎、糖尿病、腎衰 竭、慢性阻塞肺病等其他疾病,這些我們本來都 要一併照顧,為何就單獨把愛滋病除外?這恐怕 是醫護人員自己心態上歧視愛滋病人,那就不能 單獨責怪社會大眾觀念錯誤了。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我在全省演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發現許多醫 護人員不知道這個條文,有人會問說:「如果兩 個兒子贊成,兩個女兒反對,應該要怎麼辦?」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施行細則,假設病人昏 迷前沒有立下意願書,沒有配偶而有十個成年子 女,只要有其中一人敢出具同意書就算數。臨床 上當然要面面俱到,因為雖然於法有據但不合情 理,需要召開家庭會議進行溝通以取得共識,不 然只有一票贊成不急救,九票堅持要救,那麼病 人不被急救而自然死亡之後,醫院可能會同時收 到一張感謝函與九張黑函。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末期病人得立 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簽署,應 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 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 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 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所以我在十多年前就已經預測:台灣的愛滋病末 期病人將來應該要有單獨照顧愛滋病人的安寧病 房,要由感染科專科醫護人員來進行安寧療護服 務。因為以台灣的社會觀念,如果目前的安寧病 房收住一位愛滋病末期病人,被其他病人或家屬 知道的話,一定是大家被嚇跑光光,只剩那位愛 滋病人住院而已。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臨床上有另外一種違反醫療倫理的心態。 我遇過有些病人在某個階段還可忍受所以不想 止痛,有病人說:「我的痛代表我存在」、「 我的痛是上帝給我的試煉」,這時某些醫護人 員會很掙扎:「我明明會做疼痛控制,為什麼 你堅持不讓我們發揮功能而偏要忍受痛苦?」 等到病人撐不住、痛到受不了而一直按鈴要打 止痛針的時候,少數醫護人員的心情變成:「 你之前不是很勇敢嗎?現在怎麼這麼煩!」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4.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利害衝突 擇其中。 倫理原則有時候會互相衝突,例如:對病人 動手術就會造成疤痕,有些醫師會說「好漂亮 的傷口」,我覺得手術傷口再好看,終究還是 會留下疤痕,又不可能變成一朵花。對病人「 行善」的同時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不傷害」, 只是因為我們認定對病人的行善遠超過對他的 傷害,所以我們才敢進行手術。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馬偕醫院安寧病房曾經發生「愛滋奶奶」事件引 起軒然大波,就是這樣的實例。其實愛滋病是血 液傳染,不容易傳染給健康者,倒是健康者身上 的病菌比較可能會害愛滋病人死於伺機性感染, 所以對愛滋病人而言,健康者才是最恐怖的傳染 源與加害者。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目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適用於不可治癒末期病 人,其他還有大多數病人因為醫師不用告知病情 而被家屬代為決定,所以,我建議應該全面檢討 修訂醫師法與醫療法,才可能達到確實尊重病人 的自主權。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誰來決定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療護的人文關懷
東海大學社會系 99-6-11(五)1400-1600 許禮安 醫師 高雄醫學院 醫學系 醫學士 東華大學 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 碩士 高雄市張啟華文化藝術基金會 執行長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理事 衛生署屏東醫院家醫科 兼任主治醫師 美和技術學院護理系 兼任講師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其中第一項倫理議題就是照顧與舒適,有下列 原則: 1.建立良好「病醫關係(patient-doctor’s relationship)」 2.目標從治癒(cure)轉移為照顧(care) 3.症狀控制的原則是預防痛苦 4.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利害衝突 擇其中。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愛滋病末期病人
末期病人有一類是屬於傳染病,其中特別是愛 滋病末期,發病是因為愛滋病毒讓病人抵抗力下 降而導致「伺機性感染」,本來不會致命的的感 染都可能要了他的命。此時病人的隱私權必須得 到尊重,否則因為台灣目前的社會觀念歧視愛滋 病人,將會導致其他人集結抗議而讓病人流離失 所。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3.症狀控制的原則是預防痛苦: 各種症狀的預防與控制並重,需預測其發生 而且事先預防,其次才是控制其發生率及強度 。許多人誤以為安寧病房就是:病人痛就給他 打止痛針。這其實是極大的誤解!安寧病房的 疼痛控制必須有本事讓病人不會痛起來,或是 在病人痛到哀號之前,就應該儘早給予止痛。 如果要等到病人痛得叫破嗓子才有可能獲得一 點照顧,根本就是不及格的安寧病房了。
1.建立良好「病醫關係(patient-doctor’s relationship)」: 過去我們習慣稱為「醫病關係」,現在因為「以 病人為中心的照顧模式」成為趨勢主流,建議改 稱為「病醫關係」。病醫關係就是病人與醫師或 醫療團隊的關係,主要建立在病人對醫師的期待 上,而醫師應該尊重病人知的權利與自主決定權 。病人的責任包括:信賴醫師、遵從醫師、實話 實說等,如此病醫雙方才能兩相得利。
照顧與舒適是最優先的倫理議題
安寧療護的特性包括: 1.疾病無法治癒,只能針對症狀作緩和治療,而 非治癒性治療。 2.病人日漸衰弱可能昏迷,對外界事物反應差。 3.死亡過程中病人有恐懼、焦慮等反應,會影響 其行為,須給予情緒、靈性的支持。 4.死亡過程為漸進的,而非突發的,處理上有特 殊倫理議題。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另外,有些病人老人家早已父母雙亡、配偶死亡 ,現在輪到由成年子女做決定,萬一子女有兩派 意見,到底是要多數決或是用否決權制度?在安 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中已有訂定:「 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 術。」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2.目標從治癒(cure)轉移為照顧(care): 對於「不可治癒末期疾病」的病人,雖然治 癒已成為不可能,但照顧仍然可行。當治病與 救命都已經不可能,至少應該要優先解除痛苦 。疼痛控制在安寧療護服務中是最優先的事情 ,如果不能給予病人良好的疼痛控制,其實算 是違反醫療倫理的行為。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但是,條例說:應將治療方針告訴病人「或」其 家屬,所以只要告訴家屬即達成其要件。但是當 病人知的權利沒有受到尊重,病人不知病情的情 況下怎麼可能有自主決定權,那又如何能尊重病 人的自主權呢?充其量也只是尊重了家屬決定權 而已。同樣情形發生在醫療法第五十八條:「醫 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 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醫療決定會造成社會問題
誰來決定接受或拒絕「心肺復甦術」?和前段所 述理由一樣的,家屬還是決定了病人是否接受心 肺復甦術的下場。可是因為死亡不是單純的醫療 事件,死亡根本上是個社會事件,在「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中的第七條所訂定的最近親屬範圍順 序以及其他規定,雖然是參照民法,可是醫療決 定將來會造成社會問題或家庭衝突,卻是始料未 及的。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我說會造成社會問題或家庭衝突的是第七條條文 中的:「前項最近親屬範圍如下:一、配偶。二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 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 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 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 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 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我說這是把病人當成敵人一般對待。 我們應該要以病人為中心、順應病人的節奏、 配合病人的需求:當病人不想止痛的時候,我 們只能守候與等候;當他需要止痛的時候,我 們應該盡力幫他止痛。 千萬要記得:醫護人員是因為有病人才存在的 。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有些人覺得在一般病房也可以做安寧療護,這在 理論上正確,但現實層面做不到。因為按照醫護 人員的訓練,醫療護理處置必須分辨輕重緩急, 當我負責照顧兩位病人,一位正在吐血,另一位 是癌症末期病人痛得在地上打滾,我一定要先去 搶救吐血但還有救的病人,假如我有十位病人, 那麼癌症末期病人痛得在地上打滾很可能最後才 被照顧到。所以,我認為一定要設立單獨的安寧 病房,因為在安寧病房裡面疼痛控制是第一優先 。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以及第六條「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 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這三條條文充分 定義了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意願人和代理人的資 格及權利,可惜其先行條文卻列在第八條,如上 段所述,病人無法因此被保障知的權利,所以無 法自行簽署意願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尊重「病人自主權」或「家屬決定權」?
在台灣的醫療體系中,病人通常是沒有明確意思 表示欲知病情,就算有,也常是被阻擋或隱瞞, 甚至被家屬聯合醫護人員來欺騙病人。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醫師為末 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訴 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 時,應予告知。」我個人認為:這條應該用負面 表列法,也就是:「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不欲 知病情時,可以不告知」,這樣才能真正尊重病
在現實狀況下,即使病人意識清楚,通常還是由 家屬代為簽署意願書,等到第七條所謂「病人意 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家屬代簽之意 願書才發生法律效力,可是在發生效力前,病人 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造成從事安寧療護 的工作人員明顯的違法事實,這是「徒法不足以 自行」的實例。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第七條條文中:「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 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通常病人沒機 會有「明示之意思表示」,所以家屬通常也就不 會和病人之意思相反。但仍須注意:只要病人陷 入昏迷之前有立下意願書,家屬就不能在之後以 同意書來翻案,根據條例知道:病人親自簽署的 意願書的法律效力絕對大於家屬代為簽署的同意 書。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因為死亡是社會事件,在家族中決定喪葬事宜的 多半是家中長輩,所以父母的決定權強於配偶和 子女。但在條例中,配偶和成年子女的決定權都 比父母強。假如太太說要讓先生接受安寧緩和醫 療不急救,而父母捨不得放棄兒子要急救到底, 或是剛好相反,父母接受不急救,而配偶卻因不 捨而非救不可,根據條例我們可以或只好遵照配 偶的決定,但將來這個家庭絕對不會相安無事, 安寧療護強調「全家照顧」,要照顧病人與家屬 ,會因此無法圓滿達成。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醫療倫理與解除痛苦
根據美國醫學會(AMA)的醫師倫理守則: 一、醫師絕不能殺人。 二、醫師沒有責任要在任何情形之下,維持所 有病人的生命。 因為醫師不可能扮演上帝,更不可能戰勝死神 。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所以下列三條件共存下可停止治療: 一、病人及或家屬同意。 二、有明顯的醫學證據顯示病人的死亡已臨近 。 三、病人的瀕死期被特別的醫療方法拖延著。 如果我們的醫療是忽視病人的自主權、延長或 增加病人的痛苦來逆天行道,那就違反了醫療 倫理的行善原則與不傷害原則。
過去我遇到一位病人白血病(俗稱「血癌」)末 期同時有愛滋病,本來打算收住安寧病房,護理 長阻止我的理由是護理人員還沒準備好,我問她 :「那什麼時候或者要多久才能準備好?」總不 能在遇到下一位病人的時候,醫護人員永遠都有 這種不合倫理的藉口。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如果我們沒有能力照顧就應該去進修與受訓,或 者要求感染科專科醫護人員加入照顧團隊,我覺 得不能因為病人有愛滋病就不承認他是癌症末期 病人。何況並沒有規定癌症末期病人不能同時有 心臟病、高血壓、退化性關節炎、糖尿病、腎衰 竭、慢性阻塞肺病等其他疾病,這些我們本來都 要一併照顧,為何就單獨把愛滋病除外?這恐怕 是醫護人員自己心態上歧視愛滋病人,那就不能 單獨責怪社會大眾觀念錯誤了。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我在全省演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發現許多醫 護人員不知道這個條文,有人會問說:「如果兩 個兒子贊成,兩個女兒反對,應該要怎麼辦?」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施行細則,假設病人昏 迷前沒有立下意願書,沒有配偶而有十個成年子 女,只要有其中一人敢出具同意書就算數。臨床 上當然要面面俱到,因為雖然於法有據但不合情 理,需要召開家庭會議進行溝通以取得共識,不 然只有一票贊成不急救,九票堅持要救,那麼病 人不被急救而自然死亡之後,醫院可能會同時收 到一張感謝函與九張黑函。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末期病人得立 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簽署,應 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 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得預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 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 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所以我在十多年前就已經預測:台灣的愛滋病末 期病人將來應該要有單獨照顧愛滋病人的安寧病 房,要由感染科專科醫護人員來進行安寧療護服 務。因為以台灣的社會觀念,如果目前的安寧病 房收住一位愛滋病末期病人,被其他病人或家屬 知道的話,一定是大家被嚇跑光光,只剩那位愛 滋病人住院而已。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臨床上有另外一種違反醫療倫理的心態。 我遇過有些病人在某個階段還可忍受所以不想 止痛,有病人說:「我的痛代表我存在」、「 我的痛是上帝給我的試煉」,這時某些醫護人 員會很掙扎:「我明明會做疼痛控制,為什麼 你堅持不讓我們發揮功能而偏要忍受痛苦?」 等到病人撐不住、痛到受不了而一直按鈴要打 止痛針的時候,少數醫護人員的心情變成:「 你之前不是很勇敢嗎?現在怎麼這麼煩!」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4.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利害衝突 擇其中。 倫理原則有時候會互相衝突,例如:對病人 動手術就會造成疤痕,有些醫師會說「好漂亮 的傷口」,我覺得手術傷口再好看,終究還是 會留下疤痕,又不可能變成一朵花。對病人「 行善」的同時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不傷害」, 只是因為我們認定對病人的行善遠超過對他的 傷害,所以我們才敢進行手術。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馬偕醫院安寧病房曾經發生「愛滋奶奶」事件引 起軒然大波,就是這樣的實例。其實愛滋病是血 液傳染,不容易傳染給健康者,倒是健康者身上 的病菌比較可能會害愛滋病人死於伺機性感染, 所以對愛滋病人而言,健康者才是最恐怖的傳染 源與加害者。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目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適用於不可治癒末期病 人,其他還有大多數病人因為醫師不用告知病情 而被家屬代為決定,所以,我建議應該全面檢討 修訂醫師法與醫療法,才可能達到確實尊重病人 的自主權。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誰來決定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療護的人文關懷
東海大學社會系 99-6-11(五)1400-1600 許禮安 醫師 高雄醫學院 醫學系 醫學士 東華大學 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 碩士 高雄市張啟華文化藝術基金會 執行長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理事 衛生署屏東醫院家醫科 兼任主治醫師 美和技術學院護理系 兼任講師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其中第一項倫理議題就是照顧與舒適,有下列 原則: 1.建立良好「病醫關係(patient-doctor’s relationship)」 2.目標從治癒(cure)轉移為照顧(care) 3.症狀控制的原則是預防痛苦 4.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利害衝突 擇其中。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六、難以啟口的道別 談傳染病的隱私權與醫療自主權
愛滋病末期病人
末期病人有一類是屬於傳染病,其中特別是愛 滋病末期,發病是因為愛滋病毒讓病人抵抗力下 降而導致「伺機性感染」,本來不會致命的的感 染都可能要了他的命。此時病人的隱私權必須得 到尊重,否則因為台灣目前的社會觀念歧視愛滋 病人,將會導致其他人集結抗議而讓病人流離失 所。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3.症狀控制的原則是預防痛苦: 各種症狀的預防與控制並重,需預測其發生 而且事先預防,其次才是控制其發生率及強度 。許多人誤以為安寧病房就是:病人痛就給他 打止痛針。這其實是極大的誤解!安寧病房的 疼痛控制必須有本事讓病人不會痛起來,或是 在病人痛到哀號之前,就應該儘早給予止痛。 如果要等到病人痛得叫破嗓子才有可能獲得一 點照顧,根本就是不及格的安寧病房了。
1.建立良好「病醫關係(patient-doctor’s relationship)」: 過去我們習慣稱為「醫病關係」,現在因為「以 病人為中心的照顧模式」成為趨勢主流,建議改 稱為「病醫關係」。病醫關係就是病人與醫師或 醫療團隊的關係,主要建立在病人對醫師的期待 上,而醫師應該尊重病人知的權利與自主決定權 。病人的責任包括:信賴醫師、遵從醫師、實話 實說等,如此病醫雙方才能兩相得利。
照顧與舒適是最優先的倫理議題
安寧療護的特性包括: 1.疾病無法治癒,只能針對症狀作緩和治療,而 非治癒性治療。 2.病人日漸衰弱可能昏迷,對外界事物反應差。 3.死亡過程中病人有恐懼、焦慮等反應,會影響 其行為,須給予情緒、靈性的支持。 4.死亡過程為漸進的,而非突發的,處理上有特 殊倫理議題。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另外,有些病人老人家早已父母雙亡、配偶死亡 ,現在輪到由成年子女做決定,萬一子女有兩派 意見,到底是要多數決或是用否決權制度?在安 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中已有訂定:「 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 術。」
三、疼痛是大問題 我痛所以我存在?
2.目標從治癒(cure)轉移為照顧(care): 對於「不可治癒末期疾病」的病人,雖然治 癒已成為不可能,但照顧仍然可行。當治病與 救命都已經不可能,至少應該要優先解除痛苦 。疼痛控制在安寧療護服務中是最優先的事情 ,如果不能給予病人良好的疼痛控制,其實算 是違反醫療倫理的行為。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但是,條例說:應將治療方針告訴病人「或」其 家屬,所以只要告訴家屬即達成其要件。但是當 病人知的權利沒有受到尊重,病人不知病情的情 況下怎麼可能有自主決定權,那又如何能尊重病 人的自主權呢?充其量也只是尊重了家屬決定權 而已。同樣情形發生在醫療法第五十八條:「醫 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 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醫療決定會造成社會問題
誰來決定接受或拒絕「心肺復甦術」?和前段所 述理由一樣的,家屬還是決定了病人是否接受心 肺復甦術的下場。可是因為死亡不是單純的醫療 事件,死亡根本上是個社會事件,在「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中的第七條所訂定的最近親屬範圍順 序以及其他規定,雖然是參照民法,可是醫療決 定將來會造成社會問題或家庭衝突,卻是始料未 及的。
四、多數決還是多數暴力 誰的決定才算數?
我說會造成社會問題或家庭衝突的是第七條條文 中的:「前項最近親屬範圍如下:一、配偶。二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 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 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 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 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 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