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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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对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
公布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
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
时召回,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共享,与有关
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食品安全管理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多个环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共同努力,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