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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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
针对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我们应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1、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
1.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不足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足突出反映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以及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力上。
由于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几乎未授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没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拨等手段,使得在出现环境违法情况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能予以直接强制。
这种状况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常感到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
这就决定了环保执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弱的状态。
1.3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
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
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
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
一些县区的环保机
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
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
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
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
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环境执法
力量薄弱,人员不足。
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
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
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1.4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
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
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
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
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
权钱交易,执法随意。
并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
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
1.5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
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
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
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1.6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
施改善环境质量。
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
2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2.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以增强环
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
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
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
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
洁意识。
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交
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
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2.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0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
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1]卫霞,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7.7.24
[2]汪劲, 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J], 世界环境,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