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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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简称环水保)工作,实现项目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强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及时落实环保、水保的设计和工程措施,依据《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文物保护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成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二)全面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决策。
(三)负责组织审批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目标、管理计划、管理方案。
(四)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开展环水保合规性评价,分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环水保验收。
第四条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项目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作,负责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负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施工便道、场区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及便道等环境方案制定及处理。
负责施工现场环境设施的设计及取弃土场的规划。
第六条物设部负责砼拌合站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各种机械尾气、废油、噪音等环境影响因素的控制。
第七条综合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用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三章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八条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严格按设计核准的用地界和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开展施工作业活动,不得随意开挖、碾压界外土地。
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及施工设施,尽量减少占地数量。
(一)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设计要求,重点落实责任范围内取、弃土场及临时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责任范围外的邻近区域因工程施工和排水工程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按照设计指定位置和数量取土,不得随意改变设计。
若确需改变取、弃土位置必须经设计单位、国土部门审查同意,重新设计,按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施工机械专用通道,避免机具大面积碾压和人为破坏植被及原地貌。
(三)施工中取弃土用地位置及大、小临工程、排污等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取土时要按设计指定位置或选择荒地、坡地取土,并沿自然坡度顺直开挖,对表层含有较高有机植物的种植土,要选择好临时堆放地点,将表土临时堆置,必要时,采取防止水蚀的措施,以便复耕使用。
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对取土场的防护要根据取土量的不同采取植被恢复、复耕等措施,对弃土场的防护要将土地整治同植物措施相结合。
按设计完成防护设施后,经当地政府土地、水保部门验收签发合格证书,及时交还地方政府。
做到用完一块,交还一块,完成一处,交付一处。
(五)认真按设计的防护工程施工,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进度协调配套施工。
1.取土场坡面符合设计要求,坑面平整,水路畅通。
2.路基防护工程要根据路基成型情况及时安排施工,尽量缩短裸露时间,减少水力侵蚀。
3.要注重路基排水工程,使排水构筑物与桥涵、隧道、车站、农田水利等排水构筑物顺联,避免冲刷下游农田和道路等设施。
4.桥梁及涵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的土石不允许在沿河、沟等随意堆置,避免弃土堵塞或压缩河道,确实有困难的,要跟河道管理部
门达成协议。
施工完成后,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河道内临时围堰要及时拆除,弃土、弃石等固体物、输送到岸上妥善处理。
按设计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河道内的导流堤工程,保护好沟谷、河道的自然畅通,防止积淤或冲刷,避免水土流失堵塞下游河床。
任何临时建筑不得在河流浅滩附近设置。
5.永久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表和临时用地使用完工后,按设计要求采取工程措施覆盖,防止水土流失。
对天然形成的排水系统加以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必要时修建临时水渠、水沟、水管等。
(六)对施工现场的生产污水,采用沉淀池等处理方式,经沉淀处理后有组织地排放;维护保养好施工机械,避免施工机械运转和维修时油品的跑、冒、滴、漏,防止油污染地表水土,含油施工废水采用隔油池过滤等有效措施加以处理,不超标排放,防止污染周围水土环境,严禁将施工废水与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和渠道。
(七)生产、生活房屋的四周设通畅的排水系统,并对空地进行绿化。
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采取化粪池处理,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严禁未经处理随意排放。
(八)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与时间,合理规划施工用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做到环保与施工同步,恢复措施紧跟。
施工后及时平整清理、恢复植被,完善排水系统、清除施工垃圾。
第九条水污染防治
(一)施工期间的超标废水,要进行隔油沉淀处理。
达到国家标准后才能排放。
施工机械设备检修、停放场地应设置废油回收设施,
防止燃油滴漏污染环境。
(二)生活污水要根据污水总量结合现场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后排放,不得随意乱排。
工程永久性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沉砂池、隔油地、沉淀池、生化处理设备等,要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施工,工程竣工时符合验标评定要求。
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
(一)为防止粉尘污染,物料运输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既有便道,新辟施工便道路面铺设碎石加强,施工车辆不能离道任意行驶。
配置洒水车,及时对便道或施工场地内进行洒水,抑制扬尘。
碴、土等散装货物装载拍平压实,覆盖苫布,减少遗撒,防止运输扬尘影响周围空气环境、周围植被和农作物。
(二)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含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防止有害气体污染环境。
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选择通风顺畅的地点,严禁在村庄、城镇等人口聚集区进行上述施工作业行为。
第十一条噪声污染防治
(一)各施工地点及设备采用低噪音设备和消声减振等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在施工场地布置时,对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场地、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学校、居民区等敏感区域,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修建临时隔音棚,维护保养好机械,减少噪音传播。
机械车辆途经施工生活区或邻近村庄时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二)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中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施工机械要尽量避免夜间扰民施工,施工时尽量采用低振动、低噪声的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在居民区附近施工。
使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一)生活区设置垃圾收集地,设专人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定期清倒。
妥善集中处理不可降解的物品包装袋,不随地丢弃。
(二)施工车辆在便道、公路上运送碴、土和建筑垃圾等散装货物时,装载须拍平压实,覆盖苫布,避免泄露、遗撒,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进场后两月内,安质环保部会同工程部、综合部、物设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第十四条安质环保部加强日常环水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部环水保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环水保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环水保措施落实情况,验证环水保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完后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项目部每年对项目的环保、水保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
第五章验收
第十七条对照设计说明,开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清单,提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合格证明资料,汇总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部门签发的单项工程环保、水保合格证书,形成项目合规性评价报告,提出环保、水保预验收申请。
施工过程中作好资料收集和整理,主体工程竣工后及时汇总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竣工文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八条发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文物破坏等方面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作业队(班组),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由此而造成的各项后续工程由作业队(班组)负责施工或处理。
第十九条施工中因环水保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被地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下发停工或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曝光的,对责任作业队(班组)处罚2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施工中由于环境问题,造成当地群众上访、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作业队(班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或环保、水保部门验收
中,未达到环保、水保要求,影响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由责任作业队(班组)负责整改处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作业队(班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整个施工期间,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及其他有功的劳务队(班组)和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章附惩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