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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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和__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根据《____市委 __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____市委办公厅 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__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是指公司党总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的公司经营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室及集团公司所属各投资平台公司。
第六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选任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七条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在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的指导下负责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聘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职业经理人可采取市场化公开选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也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进行。
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感觉敏锐,经营业绩突出,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和个人品行良好。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禁入和特殊岗位任职资格等制度规定。
第十条市场化选聘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下达授权书。
集团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董事会下达授权意见。
授权公司董事会职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分配权、中长期决策权等权力。
(二)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会同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提出选聘岗位需求,细化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能力要素,确定选聘方式和工作流程,明确薪酬待遇标准、绩效目标和考核方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方案,经集团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发布招聘公告。
公司组织制定招聘公告,选取适当媒介进行发布,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程序、聘任及待遇、报名方式等。
(四)资格审查。
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会同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实施综合考评。
成立综合考评委员会,一般由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股东、外部专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组成,通过履历评价、个性特质测试、半结构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全面了解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履职经历、工作业绩和性格特质,研究提出组织考察人选建议,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
集团公司纪委全程监督。
(六)进行组织考察。
集团公司党委和公司党组织组成考察组,采取集体面谈、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征求廉政意见和社会背景调查等方式,对组织考察建议人选进行考察。
(七)作出聘任决定。
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公司党组织提出拟聘任人选建议,报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进行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
集团公司党委反馈意见后,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董事会按程序作出聘任决定。
聘任结果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八)建立聘任关系。
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聘任程序,由公司董事长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合同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等相关协
议,明确任期目标、职责权限、薪酬标准和奖惩措施等事项。
集团公司在册员工通过上述程序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一般应与聘任企业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书》。
(九)明确“两个办法”。
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对标机制,制定《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经与拟聘人选协商,达成基本共识,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正式下发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的,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在选聘期间,如全部考察人选均存在不适宜聘用情形或个人提出放弃应聘的,由公司党组织向集团公司党委报送情况报告,说明考察人选不适宜聘用或个人提出放弃应聘的具体情形,并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如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或取消当次选聘等),并经集团公司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聘任和任期
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聘任或续聘的原则上要能任满2个聘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个聘期且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在称职及以上档次的,经集团
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可适度调整聘期并续聘。
男性年龄满57周岁、女性年龄满52周岁,一般不再续聘。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任集团公司专员和专职董监事。
第十五条职业经理人任期届满后,经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综合考核评价称职的,可续聘并履行相应程序。
聘任期间,职业经理人出现约定解聘情形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公司应及时与其解聘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经理人的续聘、解聘结果需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职业经理人,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层正职以及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经营管理层副职。
第十七条职业经理人是__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党组织,按规定参加公司党组织活动。
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批准,符合条件的__党员职业经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组织委员会。
担任经营管理层正职的__党员职业经理人一般应担任公司党组织副书记职务。
党组织副书记、委员职务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担任经营管理层正职的职业经理人可进入公司董事会。
作为明晰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和权责关系,强化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刚性考核。
第十九条职业经理人人事档案转入集团公司党委指定的人
才服务机构管理。
有特殊困难的,职业经理人可向公司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职业经理人因工作需要在公司的再投资企业(含全资、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参股企业)兼职的,由公司党组织予以审批。
职业经理人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际组织兼职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所属企业负责人兼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其中,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职业经理人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职业经理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评价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职业经理人考核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会同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在任期结束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年度和任期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民主评价和业绩评价两方面,综合形成评价结论。
民主评价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会同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综合采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
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式方法,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具体方法程序参照《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本部部室负责人考核评价实施意见》执行。
业绩评价以绩效考核评价成绩为依据,形成业绩考核评价结果。
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对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业经理人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经公司党组织前置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审议确定,之后履行公司董事会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反映。
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意见,将作为其兑现薪酬、决定聘用、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激励
第二十六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拟定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吸引力的薪酬管理制度,经公司党组织前置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审议确定,之后履行公司董事会程序。
第二十七条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根据行业特点、发展战略目标、薪酬策略、
经营业绩及所在同行业中的业绩排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公司内部薪酬分配关系基础上合理确定。
同类可比人员一般指境内市场中的同行业或可比行业、相当企业规模、同职位、同业绩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职业经理人的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参考对标同类同级别企业市场化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确定,按月支付。
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浮动收入。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完成后兑现,根据公司实际,可实行延期支付。
任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完成后兑现。
因职业经理人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兑现。
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除享受符合国家、__市及集团公司规定的保险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公司领取除以上所述薪酬待遇之外的其他收入。
其中,对于国家有相关政策或明文规定的福利性待遇且公司普通员工均享受的(如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工间餐等),职业经理人也应在享受范围内;公司按照国家、__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职业经理人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__市和集团公司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核发职业经理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应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低于上年的,绩效年薪应低于上年;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一条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职业经理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部分或全部追回,并停止支付所有剩余未支付部分。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的职业经理人。
第六章管理约束
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和集团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
如有上述情形,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经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同意,职业经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特殊情况下,由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酌
情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执行,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三十六条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情况,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应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近亲属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明确到达目的地、出访原因、任务内容、日程安排、住返航线、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严禁借因公临时出国(境)之机,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
职业经理人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申请的报批手续。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且不可占用正常工作时间。
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
(一)承担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
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股东方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涉及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存在其他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认为不宜出国(境)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职业经理人因公或因私离岗、离津外出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基层单位负责人离岗、离津外出请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监事、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经理人履职监督工作。
第七章退出
第四十三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解除(终止)与其的聘任关系:
(一)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中,考核结果与考核目标差距较大,被认定为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或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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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3个月以上的。
(五)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决定与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研究提出解除(终止)聘任建议,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
集团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与其签订《解除(终止)聘任合同》;由公司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党内职务按相关程序予以免去。
第四十五条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所签订《任职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研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实施离任审计,未发现问题的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承担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股东方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因其他原因,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认为不能立即辞- 12 -
职的。
第四十七条解除(终止)聘任和劳动关系后,基本年薪发放至解除(终止)当月,当年绩效年薪和所在任期的任期激励不予发放,往期递延的绩效年薪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四十八条职业经理人退出后,应对聘期内掌握的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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