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等级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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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
三、制度内容
(一)等级评定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2. 动态等级: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3. 年度等级: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二)评定依据
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4.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评定项目
1. 许可管理
2. 人员管理
3. 场所环境
4. 设施设备
5. 采购贮存
6. 加工制作
7. 清洗消毒
8. 食品添加剂
9. 检验运输
(四)评定程序
1. 监管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 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
3.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督频次
1.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2. 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3. 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4. 具体检查频次和间隔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六)等级公布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
2. 严禁涂改、遮盖公示牌。
3. 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
4. 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四、责任追究
1.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 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营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说明】
1. 本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