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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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保障各公司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资产,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各公司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和各公司财务部,管理货币资金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各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在不违背本制度前提下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及经营部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各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努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率,降低使用成本。

第二章资金计划和控制
第六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收支预算包括货币资金持有量、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余缺及货币资金调节等。

第七条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确定公司年度及月度货币资金的合理持有量。

货币资金持有量的确定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一)正常经营规模。

为维持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货币需要量,包括采购开支、日常经营费用。

(二)周期性支付规模。

如应交税金、支付利息等。

(三)突击性(偶然)支出规模。

突击性(偶然)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如重大赔偿及罚款。

(四)风险规模。

即公司安排的应付货币资金短缺风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准备
第九条新成立公司及集团直属经营部初始营运资金由集团办公会确定投入金额,属于员工应缴纳的个人风险金部分一律直接交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按确定的营运资金标准进行拨付。

具体由各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拨
付。

各公司下属经营部营运资金由各公司确定,报集团备案,其所需资金由各公司统一安排拨付。

第十条各分公司之间不得发生资金往来,相互拆借资金,所有资金的拨付和上交都必须审批后通过集团财务办理,各公司在自身流动资金周转不足或有特定需求时,可以按规定向集团公司申请调剂,集团公司进行审核认定后拨付分公司所需要资金,集团对各公司占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各公司应按时上交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办理货币资金的收入业务时,应当根据审批人确认的价格或其他收款依据,由财务部开具发票或收据向购货方或交款方收取款项,并要求购货方及其代理人或交款人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所属各公司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

在内部货币资金管理上,必须做到:
(一)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不能自始至终由一个人办理,即任何一笔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和处理,都应做到申请、审批、支付、记账、复核等分别有专人负
责,以起到相互牵制和制约的作用。

(二)货币资金收入应立即入账,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货币资金支出应有正当的审批手续,货币资金应经常或定期进行盘点与核对。

(三)各公司不得保存账外公有货币资金。

(四)及时、正确地进行货币资金核算,如实反映货币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加强货币资金收支凭证的审核,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

(五)出纳人员应每天编制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汇总当日货币资金收付情况,反映各项现金和各银行资金结存情
况,和当日收支单据一起交会计入账。

(六)会计应按收支的时间顺序编制记账凭证,并核对资金日报表的余额,在资金日报表上签字确认后返还出纳,发现余额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
以纠正。

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各公司经管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唯一职能部门,应设专职出纳员具体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业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指与货币资金业务相关的稽核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实行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负责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各种收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由出纳以外会计制单审核入账。

第十四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

每笔货币资金业务应有审批人、经办
人签字确认。

对于签批手续不齐全的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人指集团及各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审批人只能在总部或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资金业务的经办人指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具体经手人员。

经办人只能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的审批,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人临时不在岗时,应当指定授权代理人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审批工作,授权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授权人归来后,应对其授权代理人审批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进行补充签字确认。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五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分公司依照“先单后款法”或者“先款后单法”
程序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先制单后付款
1、支付申请。

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
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及相关单证。

2、支付审批。

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各公司负责人应在各自职
责、权限范围内对支付申请依次进行初批、审查、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
金支付业务,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特殊支付业务应报请总部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

3、制单。

财务负责人或专职会计对经总部或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的支付申请
进行审核,审核相关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
单位是否妥当等。

审核无误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完毕并在所有原始
单据上加盖已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的戳记后,再传递给出纳员进行款项支付。

4、办理支付。

出纳员应当将原始凭证所需支付金额同记账凭证进行核对,
确认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在付款凭证上加盖
“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章,并要求客户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记账凭证“领
(交)款人”处签字。

5、记账凭证审核。

出纳员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后,应将记账凭证当
日内直接传递给财务主管进行审核。

财务主管应审核记账凭证及其附件的完整
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等,审核完毕后,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凭证,不
再逆向传递给出纳员。

出纳员在支付款项时发现盖有“银行付讫”或者“现金付讫”章的货币资金支付单证时,应拒绝进行资金支付;会计在审核制单时发现原始单据上已经加盖
已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的戳记时,应拒绝制单入账。

出纳员与会计均应查明原因,
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二)先付款后制单
1、2条同“先制单后付款”
3、办理支付。

出纳员根据批准后的支付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
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
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经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在付
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章,并要求客户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原
始凭证上签字。

4、凭证处理。

出纳员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后,应将原始
凭证当日内直接传递给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应于当天及时审核付款单证并进
行凭证处理(凭证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付款日的第二天中午),会计处理完凭
证后应立即在付款凭证的所有原始单据上加盖已进行账务处理的戳记,然后请求
财务负责人进行记账凭证的审核并及时打印记账凭证,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
善保管,不再逆向传递回出纳员。

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部实行报账制,定期向分公司报销单据并补足备用金。

第四章现金
第十六条现金是指企业财务部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而掌握的现款,它包括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财务部门专职出纳员是各公司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保管现金的唯一人员。

出纳员对其所经管的现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经济责任。

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该适当分离。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由公司负责发放的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公医费、抚恤金、丧葬费、退职费等。

(三)个人劳务报酬。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的货款。

(七)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给经销商的返利不得通过现金结算。

第十八条对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开设收入和支出账户,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或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借用或挪用公款。

第十九条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批准;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现金支出应该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出纳办理收付款后应该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的图章,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后应该开出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

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

所谓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一)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二)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各公司应设置手工的“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序时逐笔登记,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每月应该编制现金收支明细表。

(三)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

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

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长款时必须向各部门/分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汇报,查明原因,不得以长补短
(四)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必须加强库存现金的保管,确保安全,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现金差错或丢失,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库存现金安全完整,各公司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各公司及经营部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第五章银行存款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各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应存入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本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集团内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都应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视经营情况在当地另选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新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公司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总部财务部进行沟通,在做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填写“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总部财务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

公司应将总部财务部批准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与其他银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为方便款项收取而以个人名字开立公用账户的,其开户人应与所在公司签订“账户开立、管理委托书”一份,说明该账户及账户上所有款项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委托书原件交总部财务部存档。

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严禁各公司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后开设的账户,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将印鉴复印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传达到总部财务部,以便统一归档管理,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必须按每个印章的具体管理人分开进行,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原印、管理人亲笔原始签名、并写明开始使用日期。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对原已开立账户进行取消的,必须在总部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与银行办理完销户手续后,公司必须及时将销户情况及回执(包括票据清理情况等)向总部财务部资金主管报送。

第二十八条对支付货币资金使用的印鉴不能同一个人保管,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其卡、折、密码应分人保管,网银账户必须实行两级以上审核、授权,网上银行付款用申请密钥和密码由出纳保管,公司网上银行付款用授权密钥和密码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申请人、审批人及授权人为不同的人员。

(有关印章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不鼓励收取商业汇票,必须收取的,仅针对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客户,而且仅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各公司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检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填写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以保证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第三十条各公司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门账簿进行登记,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交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人员,由台账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账。

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专人保管。

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票的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承兑的,各公司必须退回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并要求对方立即以现金或存款支付货款。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在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各公司应设置手工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订本式账本),由出纳员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各公司财务部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应建立支票登记簿,领用支票必须登记,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超过期限应及时核对和清查,已签发的
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并处罚当事人。

公司已签发的转账
支票遗失,由于银行不受理挂失,应向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并处罚当事人。

如有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三)各公司签发支票和其他结算凭证支付款项时,必须保证存款户有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
位、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四)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须签发空白转账支票的,必须估算大致支付金额范围,确定支付金额的最大位数,并由出纳员在支票的小写金额栏最大位数的
前一栏填写上“¥”符号,在出票人、收款人、款项用途、出票时间等各要素处
填写齐全,公司派两人同往办理,由公司人员亲自填写最终大、小写金额。

(五)各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

其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由公司会计逐笔查明“未达账”
原因并进行处理改正,并于月终由会计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和企
业的记录达到一致,对调节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六)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各公
司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担保;不准出租出借企业银行账号,不准套取银行
信用,保证结算业务正常进行。

第六章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十三条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统称其他货币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他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涉及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原始单证
第三十五条总部与各公司间往来款项及营运资金拨付必须开具收据,营运资金汇入个人账户的,还需写明户名、汇入银行及账号并由开户人在收据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收取的员工罚款及各种代收预收款等可开具收据,待支付各项代收预收款后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

第三十七条支付款项若发票出票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应由出票人出具书面的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委托书后,财务部方可按照委托书指明的收款人付款。

第三十八条对取得的不规范的发票,如存在涂改的发票(包括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单价、大小写金额等涂改)、应用未用复写纸双面复写的发票、过期无效发票等,财务部应拒绝付款,并要求其重新提供规范的有效发票。

第三十九条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应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应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员工借款凭据,应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有关员工借款管理规定另定)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后将批准文件单独归档保存。

所有原始凭证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发票金额不得更改,如有错误必须重新开具。

第四十条退还销售客户购货款时,若公司还未做账务处理,应由客户交回原发票联,公司开具与之内容相同的红字发票;若公司已做账务处理,客户应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收到证明单后公司据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公司在支付给客户退货款时,应要求客户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在领款单上签字,经销售部、财务部、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据以领款(应附退货验收证明),不能以红字发票代替领款单。

如果是直接打入对方个人账户的,须有存款回单,用个人账户收取单位款项的,还应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该账户为公司账户的证明或者委托将款项打入该账户的书面委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开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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