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是指孕育在母体内的未出生婴儿,他们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应当也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针对胎儿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文将就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胎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是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象征。
他们无法自我保护和主张权益,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观。
如果不加以保护,胎儿可能会面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原则1. 生存权益优先原则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生存权。
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因为各种原因而损害胎儿的生存权益,包括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
2. 优先保障健康权益胎儿作为未出生婴儿,其健康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优先保障其健康权益。
这就需要从孕期保健、遗传疾病筛查、母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切实保障胎儿的健康权益。
3. 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由于对生男孩的偏好,很容易导致对胎儿的性别歧视。
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胎儿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人类价值观的一种破坏。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性别歧视,确保每个胎儿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1. 加强孕期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对于孕妇应当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进行孕期保健。
2. 完善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胎儿的生存权的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育,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
这表明了对于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保护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胎儿的生命健康问题,民法要求父母和相关社会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保障胎儿在母体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诈、胁迫、拐骗、毒害、虐待、遗弃、剥削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适用于对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同时也要求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胎儿人格权、生存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上。
与此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适用和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胎儿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处理,维护胎儿权益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胎儿权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为胎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让他们在母体内健康成长,迎接美好的人生。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摘要】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在母体内拥有的法律保护和权利。
本文首先介绍了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和重要性,强调了保护胎儿权益的必要性。
接着探讨了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依据及保护范围,指出应该平衡胎儿权益与母体权益之间的关系。
通过案例分析和司法实践,展示了对胎儿权益的实际保护情况。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促进胎儿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
通过全面了解和重视胎儿的民事权益,可以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范围、法律依据、平衡、司法实践、法律保障、保护意识、法律法规、全面保护1. 引言1.1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在母体内的生活期间所拥有的法律权益和利益。
在胎儿发育的过程中,他们也具有自己的人格权利和利益,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的确立,对于保护胎儿的身体健康、生存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的提出,不仅关乎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更体现了社会对未出生儿童的尊重和保护。
传统上,未出生儿童的权益往往被忽视,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胎儿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拥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体利益的平衡,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
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进行准确定义,有助于明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制,保障未出生儿童在法律上的权利地位和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1.2 胎儿民事权益的重要性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保护胎儿的权益,可以有效减少家庭纠纷、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保护胎儿权益也有助于培养健康快乐的下一代,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资源。
胎儿民事权益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
尊重和保护胎儿的权益,有助于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增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推动社会向更加文明、公正、和谐的方向发展。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胎儿权益”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类胚胎或胎儿。
虽然胎儿并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有一定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究竟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权益。
所谓“民事权益”,是指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命、财产、肉体、名称、荣誉、信用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胎儿作为一个正在怀孕中的人类,自然也拥有一些民事权益。
比如说,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都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那么,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根据我国法律,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我国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行为。
比如说,人们之间的合同、赠与、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胎儿来说,虽然他们还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比如说,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为他们签订医疗协议,将来在医疗过程中依据协议地址法律责任。
二、非法侵害的民事救济如果胎儿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
比如说,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遭受了他人故意伤害,导致胎儿受到了伤害,那么胎儿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法侵害的特殊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比如说,在婚姻配偶关系中,妇女在怀孕期间,她的人身权和健康权都得到了特殊的保护。
如果丈夫对孕妇进行家庭暴力或者迫使孕妇流产,那么丈夫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的民事权益确实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胎儿的民事权益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
然而,对于胎儿的更完善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这不仅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是对我国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
要保护好胎儿的民事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维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是指已受精卵在子宫内发育成为胚胎后,直至出生前的人类生命体。
胎儿的保护是一项热门话题,也是国际上的人权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胎儿的保护。
其次,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生命进行伤害或损害。
其次,要保护胎儿的身体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身体进行侵犯或伤害。
此外,还要保护胎儿的人格权和精神权,即禁止任何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伤害胎儿的人格和精神。
第三,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其中包括:禁止实施妊娠终止、禁止实施人工流产、禁止通过药物或手段来干扰或破坏胎儿发育、保障孕妇的权益等许多条款。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也对胎儿权益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编》的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应该特别注重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加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总之,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权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特别是在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护,避免胎儿受到任何伤害或侵犯。
这样才能够让胎儿在母亲的子宫中得到安全及其健康的发展。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近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孕育中的生命,其权益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而在民法中,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浅析。
在婚姻与家庭关系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维护家庭的和睦。
夫妻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依法承担保护责任。
在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包括胎儿在内,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胎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并依法承担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在继承法中,对于由胎儿所受益的继承权益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遗嘱、依法继承的顺序和比例,根据继承人的需要支配。
胎儿在母亲怀孕期间出生时,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其继承份额应当根据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在出生后能够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从而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保健方面,对于胎儿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胎儿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这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也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和关心胎儿的权益保护工作。
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工作,为胎儿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关于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的话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胎儿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胎儿是未来的生命,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益和保护,而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胎儿权益的特殊性,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胎儿也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拥有与生俱来的权益。
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和发育的人类个体,他们有权受到和享有人类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从胎儿的生物学特性来看,他们与出生后的婴儿、儿童和成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胎儿应当被视为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之中。
胎儿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胎儿的权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胎儿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胎儿的权益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性,往往难以有效保护胎儿的权益。
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并加强司法实践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胎儿的权益提升到与其他人的权益同等的地位,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胎儿是整个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成长关乎到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关心和保护胎儿的权益。
无论是家庭、社会还是政府,都需要共同努力,为胎儿的权益保护做出贡献。
家庭应当在胎儿的生长发育期间给予充分的关爱和保护,避免任何可能伤害胎儿健康的行为。
社会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有关胎儿保护的知识,增强全社会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重视。
政府则应当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手段,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确保胎儿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胎儿权益的保护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胎儿权益保护的任务也越发繁重和紧迫。
我们应当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把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律体系之中,确保其得到有效的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只有出生的人才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胎儿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胎儿利益在民法领域中的保护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胎儿在人的生命周期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的规定,胎儿被视为从受孕开始即具有权益的个体。
这意味着,胎儿在母体内的任何非法行为都可能对其造成伤害,并导致责任的追究。
例如,如果一个孕妇在怀孕期间饮酒或吸烟,从而导致胎儿出现发育问题,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并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婚姻法领域中,胎儿的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
而胎儿作为夫妻共同的育儿目标之一,其利益必须得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有责任为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如果一个配偶无故而离婚,造成了胎儿无法得到合理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法律将会追究其责任。
另外,在继承法领域中,胎儿的利益同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一个人的继承权开始于其死后出生的胎儿受孕时。
这就意味着,胎儿不仅具有继承权,甚至可能成为合法继承人。
这种规定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保证了其在亲属继承中得到合法的地位和利益。
此外,在医疗领域中,胎儿的利益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技术可以提前检测和治疗胎儿的疾病和异常情况。
在进行这些医疗行为时,医生必须充分考虑胎儿的利益,并尽力保证其健康和生存。
此外,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导致胎儿损害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利益保护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胎儿不仅在妇产科医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利益也得到了民事法律的广泛认可和保护。
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胎儿的利益保护将会越来越全面和有效。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妊娠权是女性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权益,也是胎儿权益保护的基础。
妊娠权包括了妇女对其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胎儿健康的保护义务。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并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民法对于妊娠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终止妊娠的规定上,例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妇女的妊娠权益,也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胎儿遗存权是指胎儿在流产、死亡或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一系列法律权益。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胎儿合法利益的维护上。
在我国法律中,胎儿被视为拥有合法利益的主体,其享有名、字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可以为未出生的子女取专用名字,以确保胎儿的合法权益。
对于胎儿遗产的继承和管理问题,我国民法将其纳入继承法的范畴,规定了胎儿对继承遗产的权益。
胎儿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关注。
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妊娠权的保护需要更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差异。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胎儿的合法利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于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体现了对于胎儿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促进胎儿的健康发展。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其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属性在研究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需要对胎儿的法律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其权益不同于已出生的人,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生和死亡为界限。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的权利以出生为界限,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其权利不能与已出生的人完全等同。
对胎儿的权益也并非完全没有保护,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即具有受益权,该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二、胎儿权益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上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民事主体,即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而胎儿在母体内尚未出生,因此是无行为能力的,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可以具有受益权,即胎儿在母体内所受益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健康权等。
这种权利是由于胎儿在母体内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胎儿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来进行保护。
三、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二是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1. 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存和健康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大的保护对象。
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其基本的人权,在《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胎儿在母体内享有与生存和健康有关的权益。
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胎儿的生存和健康。
”这一规定明确了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胎儿生存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胎儿在母体内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利益,例如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等。
在《民法总则》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财产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权益是指胎儿在母亲子宫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胎儿权益的认识逐渐加深,胎儿权益在民法保护中的地位也日益受到关注。
首先,我国《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规定:“胎儿为人民法律所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一旦接受医学检查,确认为已经具有生命的,依法享有与生命相联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些条款明确了胎儿作为受法律保护主体的地位,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国《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对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严禁殴打、虐待配偶和儿童,严禁遗弃婴幼儿和以其他方式虐待婴幼儿”。
《民法总则》则规定:“禁止以危害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方法代孕或者利用妇女生育出售婴儿”。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对胎儿健康的保护,既保障了胎儿权益,也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胎儿权益。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决定生育的自主权和知情权”,“禁止强迫堕胎或者强迫绝育”。
《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绝育、堕胎”,同时规定:“要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是临床避孕、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胎儿权益的实现。
总之,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必要的工作。
在实践中,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胎儿权益的立法、宣传、教育和监督,进一步提高人们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为胎儿的健康和幸福打下坚实基础。
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由《民法总则(草案)》引发的思考
◆理论新探
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由 《民法总则 (草案) 》 引发的思考
苏春曲
摘 要 最新公布的 《民法总则 (草案) 》 中提出, 在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 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众所周知,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 在涉及胎儿民 事权利的保护时,这一传统理论由于难以认定胎儿的主体地位而导致不能给予胎儿充分的保护。本文通过对胎儿的民事 权利能力及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 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保护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283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即将 “出 生” 作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这一 规定使得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因无法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难以享 有民事权利, 排除了法律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 进入二十一世 纪以来, 随着胎儿受到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 诸如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和药品, 受医疗水平所限亦或是误诊误疗对胎儿造成的 隐患, 甚至是直接来自外界暴力对母体的侵害等等这些因素都可 能会致使胎儿出生后患有先天疾病或成为畸形儿。尚未出生的 胎儿在母体中没有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 只能依靠母体存续着, 当外界的不安定因素威胁到胎儿时, 由于不具备传统民法意义上 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使其难以作为适格当事人来寻求法律的保护。 胎儿出生后即为自然人, 保护胎儿就是保护将来自然人的利益, 胎儿的正常健康发育对人类的延续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赋予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符合当今世界保护人权主义的发展潮流, 也有 利于解决当下社会中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争议问题, 因此, 法律应 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 我国胎儿民事权利制度保护之不足 (一) 立法缺失之一: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未得承认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之规定可知,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出生是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显然尚 未出生的胎儿是不具备这一条件的, 因此我国立法并未承认胎儿 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结果将致使胎儿出生前受到的无论是直 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在其出生后都难以得到救济。看一个典型 案例: 2008 年初, 驾驶出租车的胡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 驶, 由于刹车不及, 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 王某。 经认定胡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 伤残, 分娩后发现孩子残疾, 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疗伤病所服用的 药物所致。在这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 力, 也就没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因此胎儿不能与自然 人一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够得到救济产 生很大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 在诸如上述案件中的外界侵害致使 孩子出生残疾, 由于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其在诉讼程序中 也就没有诉讼主体地位, 不能主张自己的诉权。 法官在现实审判 中一般会将胎儿受到的损害予以忽略, 或者直接等同于孕妇或产 作者简介: 苏春曲,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 D923 一、 胎儿民事权利概述 对于胎儿的界定, 医学上认为人类胚胎在受精后发育到第 12 周初具人形时即可称之为胎儿, 生物学上将整个胎儿的发育过程 分为受精卵、 胚胎期、 胎儿期, 即生命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胎 儿。 而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胎儿进行明确的定义, 法学界中大多 数人的观点认为出于对胎儿在法律上更好保护的考量, 不能将胎 儿孕育的过程程式化的割裂为三个阶段, 而应把从受孕到脱离母 体的整个发育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去加以保护, 即: 在真正涉及到 胎儿的权益保护时, 应当把胎儿看作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去看待, 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应有哪些呢?笔者认为, 胎儿的最基本 的民事权利内容应有三项: 一是健康权。 健康权作为人格权的基 本权利, 保障人体机能的正常运转。在胎儿孕育的过程中, 外界 诸如作用于母体的侵害往往会直接致使胎儿出生后出现身体机 能不健全的情况。 那么胎儿虽然未曾出生, 但其在母体中的正常 健康发育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由此胎儿得以顺利从母体降生并独 立存活。二是继承权。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依法取 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各国法律均已有 相应规定, 比如胎儿 “特留份” 制度, 不能因为胎儿尚未出生就忽 略到其可以继承遗产的权利, 而是应当给予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 份额, 倘若胎儿顺利出生并独立存活, 就应当享有其分得的遗产 份额。三是纯获利益权。纯获利益权是指没有任何负担性的纯 粹获得利益, 比如接受遗赠。 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明示接 受方可获得遗赠, 若其两个月内不表示接受即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一规定使得胎儿的受遗赠权得到了否认, 但出于对胎儿纯获利 益自由的考量, 我国法律应当对这一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二、 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之必要性 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就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得以认可民法主体地位和资格的 一种方式,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意味着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 正 所谓: “得为权利主体之资格或地位, 民法仿德民之规定, 成为权 利能力。 ” 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否则何谈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呢?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你知道吗?胎儿的民事权益其实是个蛮复杂的话题!我们常常会觉得,胎儿不就是还在妈妈肚子里的吗?怎么还会有什么民事权益呢?可是,现实中,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已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可就不简单了!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先说说,现在我国的法律对胎儿的保护,虽说并没有明确规定太多,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保障。
一般来说,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命,基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比如,胎儿如果因为外部因素导致死亡或受伤,法律上可以追究责任,毕竟这算是一种“生命”的侵害。
就像我们常听到的那种车祸事件,若是司机不小心撞到孕妇,造成胎儿死亡,那伤害就是会被法律追究的,胎儿的“生命权益”是有保障的。
不过,要说具体的民事权益,那就有点复杂了。
毕竟胎儿还没有完全诞生,很多权益其实是建立在母亲的权益上,毕竟,胎儿还得依赖妈妈才能活着嘛。
这个时候,法律也有些“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在遗产继承、合同签订等问题上,胎儿的权益就常常被忽视。
很多人可能会问:那胎儿不能自己签合同,不能自己继承遗产,为什么就不算有民事权益呢?法律的保护常常还是要看胎儿是否能够“出生”,毕竟要是胎儿没出生,那这些权益就难以落实。
再说到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我们常看到的情况是,胎儿出生前,妈妈如果做了选择,譬如打掉胎儿或者选择剖腹产等,这些行为往往会引发法律争议。
尤其是在一些国家,关于胎儿的权益争议简直能引发一场大风大浪。
在我国,尽管法律已经有一些规定,但胎儿的权益到底能有多少保障,还是很值得讨论的。
比如,万一在怀孕期间,孕妇因为某些原因选择了终止妊娠,这种决定常常会引起社会和法律的关注,大家都在讨论,这究竟是孕妇的“自由”问题,还是胎儿的“权利”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也不能忽略的是,胎儿的权益保护有时还面临“矛盾”的困境。
假设胎儿出生后,如果妈妈无法为胎儿提供合适的养育环境,或者面临一些生活上的困境,法律是否应该介入?有的人认为,胎儿毕竟没有意识、没有感知,很多时候不应过度干预;但也有观点认为,胎儿毕竟是个独立的生命,虽然未出生,但也不该被忽视。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一、胎儿生命权概述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始终是各国学界争议点之一,不论本国法律是否将胎儿生命权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造成争议的原因主要是胎儿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故就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
一旦赋予胎儿“人”的地位,则胎儿也应当具有生命权等权利。
笔者认为,胎儿应当具有生命权,对胎儿生命权保护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 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從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生命从胎儿开始,胎儿具有生命是毋庸置疑的,“胎儿在3个月时已具备了人类各项种生命特征,其主要器官都已经形成,有心跳,脉搏,眼耳口鼻和四肢都形成,形体已具有了人性,当发育到第 6 个月是即可脱离母体独立生活。
” 胎儿的生命应当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胎儿也应当拥有相应的生命权。
2. 胎儿在社会伦理道德中具有重要地位对胎儿生命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应当是每个人具有的基本素养。
尊重和保护胎儿的生命利益,应成为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取向。
胎儿出现即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一个家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对胎儿造成伤害时,其家庭成员往往承担巨大的痛苦,因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需要对胎儿的生命权进行保护。
(二)胎儿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胎儿生命权与生育权的冲突胎儿是否拥有生命权成为争议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胎儿生命权与其父母的生育权、女性的堕胎权的冲突。
如果说胎儿自生命形成之初,即受精完成时便具有生命权,堕胎则成为“故意杀人”的一种,那么只要完成受精,即不允许堕胎,不论这个胎儿是否健康、是否符合伦理都要存活下来并降临这个世界。
那么父母的生育权呢?生育权包括决定生育的权利和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如果说意外怀孕,那么决定不要这个孩子的权利应该是有父母拥有的。
父母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社会道德原因,选择放弃这个胎儿,倘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就意味着父母不能选择放弃这个孩子,那么父母的生育权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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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摘要:2017年3月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法律规制,填补了立法在胎儿民事权利方面的缺陷。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理论没有明确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显然不能给与胎儿充分的保护,不能适应现如今社会的发展。
本文拟以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为出发点,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做法,探讨如何加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民法总则一、胎儿胎儿算不算人?胎儿的利益如何保护?《民法总则》出台后,首次对胎儿的民事权利做出了回复。
《民法总则》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总则彻底否定了通则中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这一规定,实现了与世界各国相类似的做法,以一种概括式的做法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
胎儿与母体具有依附性关系,还没有出生,还不能作为一个自然人去对待,但是相关利益如果不加以保护又非常不合理,因此为了实现保护胎儿利益的目的,总则把未出生的胎儿作为自然人对待使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作为未来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其概括式的做法必然会被以后各民法分编所充实和完善。
(一)胎儿的始期什么是“胎儿”各个学科对该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中国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胎儿是指自孕前末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八周内的孕体称为胚胎,自八周至足月者称为胎儿;在胚胎期间,主要器官结构均已完成分化,胎儿期间继续发育,渐趋成熟。
根据《人口科学辞典》的解释,八周后至娩出前胚胎分化成初具人体规模的幼体是胎儿。
胎儿的法律界定要满足精子与卵子的结合为受精卵,现代科技发达不管是自然受精或者是认为受精植于母体都在所不问,胚胎一旦在母体中发育都被视为胎儿。
医学上对胎儿的界定范围主要包括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三个阶段。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将胎儿期只定义为三个阶段中胎儿期的胚胎,将“受精期、胚胎期”排除在外显然是与《民法总则》的立法原意违背。
不能将胎儿孕育的过程程式化的割裂为三个阶段,而应把从受孕到脱离母体的整个发育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去加以保护,即:在真正涉及到胎儿的权益保护时,应当把胎儿看作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去看待,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上所讲的胎儿应是从母体受孕的那一刻开始就标志着一个新生命的开始,这就是胎儿的产生期,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
(二)胎儿的终期那什么时候是胎儿的终结期呢?正常终止就是胎儿娩出母体,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的个体,即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属于胎儿的正常终止。
而非正常终止主要指流产与胎死腹中,流产又可分为自然流产与人工流产,流产最终将会导致妊娠期的结束,胎儿也随之死亡其民事权利也随之消灭。
胎死腹中也就是日常所讲的死胎,它可能是死于娩出之前在母体之时就已经死亡,也有可能是娩出母体之后死亡。
如果胎儿娩出母体之前就已经死亡,他的民事权利与胎儿非正常终结中的流产相同,其民事权利随之消灭。
如果娩出之后为活体,其民事权利与自然人等同。
二、国外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从罗马法就开始谈论,一直是民法理论中一项重要和值得探讨的课题。
虽然这个问题讨论的较早,但是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科技不断进步,胎儿权利保护又有各种复杂的情况出现。
域外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研究起步较早,近几年逐渐形成:“总体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绝对保护主义”等立法模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出生之前的胎儿是完全不受民法保护的。
属于绝对主义,从总体上否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利于胎儿最佳利益的实现。
我国今年修改了《民法总则》对胎儿保护方面做了全新的规定,但是相关立法与经验较为欠缺,因此该部分笔者拟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总结与梳理,探讨如何加强我国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瑞士等,都以权利能力作为理论依据,采用总括保护主义或个别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来对胎儿利益加以保护。
德国民法规定“胎儿在继承开始前,视为既已出生”如果抚养义务人被害,胎儿具有对加害人请求在一段时间内的损害赔偿权被,虽然当时只处于胎儿的状态,但是对于加害人来说仍旧是有赔偿请求权的。
德国的法条可以看出德国属于个别保护主义,只承认胎儿在继承等方面与出生并存活的婴儿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
并且德国还规定胎儿具有抚养请求权也是对胎儿权益保障的一大进步,加强了对胎儿权益全方位的保护程度。
日本主张个别保护的国家,《日本民法典》第 721 条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不被承认,但是列举的胎儿应受保护的权利不仅包括普遍被承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还规定了父亲的认领权,该项权利是指父亲对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具有认领权,规定在该法第783条中。
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典》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方面规定得颇为详细。
(二)英美法系国家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判例法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国家,通过在实践中的案例逐渐形成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一系列保护手段更为详细和灵活。
总括保护主义是相对个别保护主义来说,它不像个别保护主义以列举的方式来承认胎儿的个别权利,而是对胎儿利益进行总体保护,概括地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模式又包括以下两类:1.明确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如《瑞士民法典》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都做出了此项规定,承认胎儿只要活着出生就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匈牙利民法典》在此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那么其权利能力就从母亲怀孕时开始算起,并且怀孕时间规定在出生时的前三百天,出生之日也包括在这个时间段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具体的受孕时间不是完全在这个时间段内,而是或早或晚的,只要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那么也是允许的。
12.没有明文规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活着出生的胎儿,其利益保护可以追溯至孕育期间。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就采用了这种表述。
罗马法也是主张此种观点,并且受罗马法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也都采取了类似的法律规定。
2当然,并不是说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采用总括保护主义的国家(地区)就没有单独的列举式的条款来列明对胎儿的哪些具体利益进行保护,其往往是既包括概括性条款,也包括对具体保护事项的列明。
三、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由上文可以得出多数国家对胎儿权利保护是持肯定的态度,意味着承认胎儿在不同范围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民法通则》的完全不保护到《民法总则》我国将采取完全承认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态度,附条件地承认胎儿完整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在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胎儿民事权利保护上也实现了与国际相接轨。
但是我国在胎儿权益保护上仍旧处于刚起步阶段《民法总则》对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在胎儿权益保护上仍旧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民法总则》第 16 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对胎儿的各项权利范围及实施方式没有加以明确,胎儿权利的保护仍旧处于空洞状态,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胎儿权利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由于胎儿的特殊性,法律赋予的权利是身体相关的权利及某些特定身份性权利,包括健康权、继承权、受遗赠权、依契约受益权、受抚养权,以及其他诉讼类的权利。
3胎儿的健康权在民法总则中暂时没有规定。
我们在讨论健康权时一般是指胎儿胎体的的健康权,那么胎儿的心理机能的损伤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呢?目前世界各国对胎儿的健康权保护都持肯定的态度,认为胎儿享有健康权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对胎儿是公平的。
但是在对胎儿心理机能损伤方面没有明确的答案。
另外,对于健康权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胎儿不应该享有健康权,那是因为胎儿在还未分娩之时与母体是一个整体,胎儿的民事权利应与母体的健康权利合二为一。
但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是现如今堕胎技术风险极大药物使用泛滥,在这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如果不能对胎儿的健康权进行保护那是非常不合理的。
因此,在胎儿不具有生命的时候,对胎儿的健康权进行保护,具有更为现实和实际的意义。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的继承按照胎儿出生后的存活情况分为三种:(1)胎儿出生为活体,按照出生前保留的继承份额继承遗产,财产由其监护人保管;(2)胎儿出生为死体,不保留其预留份额,其份额财产按照继承前法定顺序被重新分配;(3)胎儿活体出生不久死亡,其继承份额转为婴儿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我国还未确立胎儿的民事地位时,虽然继承法已经对胎儿的继承权益进行了很细致的规定,但是胎儿的继承权得不到承认的话在实践中会存在母亲为了得到继承财产的权利而选择堕胎,损害胎儿的权益。
胎儿的继承权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承认与认可,现如今民法总则确立胎儿的民事地位之后,如果胎儿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由其他监护人提起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可知,在我国胎儿享有受遗赠权。
赠与人如果表明将遗产赠与胎儿,由母亲明确意思表示代为继承后,胎儿才能在分娩之后继承该遗产。
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也就是说胎儿的遗产继承权要先得到母亲的允许才能获得,母亲对继承权享有主动权,如果母亲恶意放弃遗赠,那将会是对胎儿受遗赠权的损害。
另外,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所获遗赠财产是由生母处置还是遗赠因对象不存在而遗赠失效?在我国如果自然人的遗赠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来看胎儿明显不具有这一权利。
胎儿的生母作为胎儿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胎儿生母侵害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如何进行救济是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民法总则相关胎儿权益保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会出现胎儿受到侵害,出生后无法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案件。
民法总则完善了该部分,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无论胎儿是否已经出生都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向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在胎儿权益保护上是一个非常大进步,如果胎儿的父亲出事故去世,那么胎儿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赔偿抚养费,而法院也可以依次做出判决。
胎儿是否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相同的起诉权呢?笔者认为胎儿与自然人仍旧是有差异的,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在法院提起诉讼,经历诉讼的全过程。
但是胎儿具有特殊性他耳朵权利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虽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真正行使起诉上诉以及反诉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