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科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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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科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会救助科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资金拨付、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开、便民、高效,以困难群众的利益为核心,尊重困难群众的意愿,积极为他们提供帮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科的任务是承办、审核、发放各类救助资金,以及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困难。

第五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2.负责审核、批准救助申请,确定救助标准和发放流程;
3.负责向社会各界宣传救助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推广;
4.协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5.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6.做好救助对象的信息管理
和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条社会救助科应当保证工作人员的队伍完善和素质提高,加强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的资金,社会救助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建立资金发放的流程和程序,做到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依法查处挪用、骗取和滥用救助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救助对象的名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困难程度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和归档,确保救助资金的准确发放和使用。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是指因生活困难、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生活无法自理的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救助对象的身份、资格和困难程度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应当主动向社会救助科进行救助申请,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家庭资料,接受相关的审核和调查,配合社会救助科对其困难状况的评估。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科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资助条件,统一核准救助对象,并确定救助标准和发放流程,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救助。

第十五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制度,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核和检查,确保救助对象的困难得到及时解决,帮助其早日脱困。

第四章救助对象的陪护和服务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及时了解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为其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救助对象的孤老、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服务制度,为其提供特殊关爱和保障,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第十八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工作,关心他们的内心感受,帮助他们重建信心,走出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人员应当诚信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勤勉尽责,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保守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宣传和教育,帮助其了解救助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二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健全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社会救助科应当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权益和利益。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社会救助科将依法予以处理,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归社会救助科所有,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将依法进行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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