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邱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5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慧瑛郭金旺康艳华

【审理法官】陈慧瑛郭金旺康艳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肖国辉;施亚荣

【当事人】邱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肖国辉施亚荣

【当事人-个人】邱建斌肖国辉施亚荣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榕辉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林玉丽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李慧玲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李炳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榕辉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林玉丽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李慧玲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李炳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榕辉周全林玉丽李慧玲李炳盛

【代理律所】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邱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被告】肖国辉;施亚荣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平安财险惠安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平安财险惠安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平安财险惠安公司主张弃车逃逸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无须向投保人就该行为属于免责情形作出明确说明,仅须尽到提示义务,但投保人肖国辉并未在投保单中签字,平安财险惠安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故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请求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免除赔付责任,不予支持。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赔偿项目是否正确的问题。1.医疗费。邱建斌主张在泉州市泉港区医院所花费的救护车费用应计入医疗费的总额,由对方负担。邱建斌在泉州市泉港区医院花费的医疗费用1454.87元并未作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该1454.87元系由肖国辉垫付,肖国辉亦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且一审判决在扣除邱建斌已垫付的费用中也未将该款计入,故邱建斌主张应将该1454.87元计入医疗费的总额,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中,邱建斌主张因1454.87元医疗费票据由肖国辉持有,导致其一审遗漏该部分诉讼请求,在确认肖国辉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其才将医疗费票据交给

肖国辉,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亦可变更诉讼请求,而其并未变更,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转院费用,邱建斌提交的收款收据并非正式凭证,收款单位处亦无盖章或签字,且转院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而属于交通费的范畴,邱建斌主张转院费用1600元应计入医疗费总额不予采纳。因邱建斌从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实产生相应费用,酌情支持其交通费500元,故邱建斌因本案产生的费用共认定为1000元。2.误工费。邱建斌一审提交的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缴交单位为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可证明邱建斌为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一审判决认定邱建斌存在误工,并以此认定邱建斌的误工费标准计算邱建斌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费并无不当。3.鉴定费、诉讼费。鉴定费系邱建斌为确定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系人民法院根据判决结果而确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平安财险惠安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除此之外,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损失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确认。因此,邱建斌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64586.71元。另,邱建斌主张肖国辉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微信转给邱建斌的3000元系支付购车款而非垫付医疗费,一审庭审中肖国辉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转账记录以证明其除垫付邱建斌在泉州市泉港区医院花费的医疗费用1454.87元以外,还转账支付给邱建斌69517.1元,邱建斌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因二审中肖国辉同意扣除2019年4月28日通过微信转给邱建斌的3000元,故予以确认。肖国辉于庭审后补充提交垫付费用整理清单,主张其共转账支付给邱建斌73517.1元,扣除上述1454.87元、3000元外,其支付给邱建斌的为69517.1元,因其并未提起上诉,故对肖国辉垫付的款项按一审判决认定的69517.1元扣减3000元即66517.1元予以认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邱建斌、郑秀英二人受伤,该二人对交强险限额同意各分配一半,邱建斌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强险部分104586.71元(164586.71元-6万元)扣除上述垫付的款项后,肖国辉尚应支付邱建斌38069.61元,由平安财险惠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肖国辉垫付的66517.1元,由其与平安财险惠安公司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邱建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平安财险惠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邱建斌38069.61元;四、驳回邱建斌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邱建斌负担1182元(多预交的3252元予以退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负担103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负担808元(多预交的3626元予以退回),由邱建斌负担50元(多预交的4384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5-22 20:59: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2日15时30分许,肖国辉驾驶闽C

×××××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施亚荣)行驶至泉州市泉港区恒河化工路段时,与邱建斌驾驶的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郑秀英)发生碰撞,致使邱建斌、郑秀英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肖国辉当即弃车逃逸。邱建斌受伤后,先后到泉州市泉港区医院、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和泉州东南医院治疗,2019年1月25日出院。2019年3月11日,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作出第201930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国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5月14日,邱建斌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2019年5月3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闽华闽司鉴[2019]临鉴字第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邱建斌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损伤后至评残前一日,护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