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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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一,概念 2012级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
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
辖的权利
4、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
5、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
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
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
拒绝给予豁免
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
治和法律行为
7、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
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
留,并给予保护
9、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
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0、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
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
检查的权利
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
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
1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
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4、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
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
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
15、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
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二、掌握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
A 自卫权问题
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b、预防性自卫
B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①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
之方法。

②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③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④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
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⑤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
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

以上所述
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
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⑥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⑦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
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⑧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
国领土。

⑨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
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
武力者为限。

⑩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

国家领土不得
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

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
合法。

2、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
3、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联合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决议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制,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制;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有拘束力,其他针对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无法律拘束力
重要问题: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相关建议;安理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实施托管的问题;会员国权利
义务中止或开除会员国;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4、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职权:①调查权:通过调查,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破坏和平的情况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建议权:对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可在争端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端的
建议
③作出决议并采取措施的权利
当争端发展到破坏和平的程度,安理会可以作出恢复和平的决议,该决议具有
法律约束力。

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A 可以采用武力以外的办法【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断绝外交关系】恢
复和平。

B 如果认为上述方法不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恢复和平。

如会员国
的海、陆、空军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表决程序:①程序性事项:15个理事国中的任意9个同意即可通过
②非程序性事项(实质性事项):
A 五大国一致+至少4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
B 五大国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通过
③双重否决权
A 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有否决权
B 在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时,五大国有否决权
5、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A 国籍的取得
(1)原始取得(因出生)(原始国籍)
血统主义:a 单系血统主义国家:父亲为该国人
b 双系血统主义国际:父母一方为该国人
出生地主义:出生于该国
(2)继有取得(既有国籍)
申请加入:归化
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B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申请退籍&因选择一国国籍而丧失另一国籍两种情况
非自愿丧失:由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根据法律规定而丧失国籍
6、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
(1)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父母双方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
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
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继有取得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①中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中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3)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4)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
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退出获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5)中国有关双重国籍的规定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还表现在:
①外国人可以经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而一旦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
国国籍
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③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
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6)国籍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18
周岁的人,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
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7、不推回原则(难民待遇最主要的原则):是指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
回其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
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
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8、引渡的条件
一是犯罪的性质是否属于可引渡的罪行,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是否属于可引渡的人
双重罪原则或称相同原则【指可以引渡的罪行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都认为构成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适用本原则的情况: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劫机罪、贩毒罪和各类恐怖主义活动等】;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大多数国家),即可以引渡的人可能有请求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9、南极公约的内容【1959,华盛顿签署南极公约,1961.6.23生效。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科研自由与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国籍监督;
定期举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10、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一国领海。

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通过的含义:
(1)、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基于以下目的: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

通常航行速度
潜水艇不行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外国核动力船舶、运载危险及有害物质的,应持有国际协定的证书
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遵守中国法律;中国政府可制定相关的法律;
外国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我国领海上空;
11、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宽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其主要表现为:
对领海的属地管辖权;对领海资源开发利用的专属权利;对领海上空的专属管辖权。

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12、毗邻区的宽度和法律地位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国家只是在毗连区内针对某些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
国家对毗连区的管辖权不及于上空和底土。

毗连区与领海的区别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而毗连区不是。

2、领海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区不是,国家只是在毗连区内针对某些特定
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

3、国家对领海的管辖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底土而对毗连区的管辖
权不及于上空和底土。

13、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14、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A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沿海国具有勘探、开发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类的生物资
源的专属权利;
2、钻探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必要的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4、在大陆架上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三个特点:
(1)资源性;(2)专属性。

(3)固有性:即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需要任何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B 沿海国的义务: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
(2)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

(3)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照顾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损害。

C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
减少和控制由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

3、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
道不得加以损害。

1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
适用范围: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内容:在上述海峡所有船舶或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的航行自由和飞
越自由。

过境通行制的例外
下列海峡虽然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但
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适用无害通过制:
(a)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b)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一国领海之间;
(c)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 2 )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
(3)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对比无害通过
a、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包括军用船舶和军用飞机;无害通过适用于非
军用船舶,不包括飞机,也不包括军舰。

b、过境通行中的潜水艇可不上浮,而无害通过中的潜水艇须上浮。

16、公海管辖权
(1)船旗国专属管辖
指国家对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享有专属管辖权。

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

a. 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
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b. 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
①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
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
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而不管证书持有人具有何国籍。

③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例外情形:
A. 登临权: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
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
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
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不法情况:①海盗行为;②贩卖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船舶无国籍;⑤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登临工具:军舰、军用飞机和任何其它船舶或飞机
赔偿
B. 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
以拿捕的权利。

(1)紧追行为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
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

(2)紧追依据: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3)紧追开始:
①区域:追逐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

②要求: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
后才可开始。

(4)紧追必须继续不停。

船舶或飞机接替最初追逐的船舶或飞机进行追逐,不构成紧追的中断。

(5)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6)紧追权包括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但不得违背国际法规则和该国条约义务。

(7)若无正当理由而行使紧追权,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

17、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
①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②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或自然人或法
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③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区域的
开发要为全人类某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④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18、航空安全法律保护4部公约的对比
(一)、公约的惩治行为
惩治行为:
《东京公约》-违犯刑法的犯罪;危及航空器及人员或财产,或机上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海牙公约》---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行为。

《蒙特利尔公约》---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均构成犯罪:a 对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b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c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物质、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以及传送虚假的情报,可能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a 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非法对他人施暴力行为而造成重伤或死亡;b 破坏机场的设备或中断机场服务。

适用范围:《东京公约》---是“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海牙公约》---是“飞行中”是指航空器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起,至打开任一
仓门时为止。

《蒙特利尔公约》---“使用中”是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
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二)管辖权
管辖国家:
《东京公约》-- 航空器的登记国。

《海牙公约》---a. 登记国;b 降落地国;c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所在国:d 犯罪分子所在国;e.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权。

管辖权性质:
《东京公约》---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的域外适用。

《海牙公约》--- a.与劫机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国家有管辖权。

b.带有普遍管辖的性质,被称为准普遍管辖权。

c.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为并行管辖体制。

《蒙特利尔公约》----更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 发现罪犯国,若不将此人引渡给罪行发生地国,则应实施管
辖。

使罪行发生地国具有了引渡罪犯的优先权。

(三)引渡和申诉
《东京公约》缺乏相应的规定。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内容:
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是国际法的一大突破。

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可根据
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

c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
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并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子以判决。

性质: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的引渡义务,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引渡罪犯。

19、领空的基本权利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国家有权规定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20、条约的特征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1、条约的冲突的解决办法
针对同一事项,旧的条约是A、B、C三个国家,新的条约是B、C、D三个国家,对这个事项发生冲突时适用哪个公约。

如果A和B两个国家对这个事项发生争议,适用于旧的条约;
如果B和C两个国家发生争议,适用于新的条约;
如果C和D两个国家发生争议,适用于新的条约;
如果A和D两个国家发生争议,要重新制定新的协定。

22、外交使节的职务
①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②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
利益;③与接受国办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23、使馆和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不得进入;特殊保护;不得征用、扣押、执行;】
②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具有绝对性质,没有例
外);
③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④行动及旅行自由
⑤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⑥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①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受特别尊重和保护】-----不具有绝对
性质,当外交代表试图犯罪或进行不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加以制止
②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
③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行政管辖的豁
免;】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上裁判权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裁判权执行豁免的也是默示的放弃,对于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作明确表示
民事豁免的例外
a 关于接受国领域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
产不在此限
b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以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或者受遗赠人相关的继承诉讼
C 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超过其公务范围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⑤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关于免除查验的例外
原则免于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规定免税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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