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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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
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积极参与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且创新积分排名各类别前10名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高端科技企业。
对于“双五”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5%),当年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补助。
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研发平台认定补助。
对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25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六、新型研发机构补助。
按照《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对通过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对经区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综合评价结果A等级的补助50万元,B等级的补
助30万元。
鼓励企业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具有强支撑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储能电池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按“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区财政资金支持,协议期内不重复享受综合评价后补助。
七、蜉化平台奖励。
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执行。
八、风险补偿基金支持。
充分发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按照《肇庆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产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失给予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科技金融产品,扩大科技信贷规模。
对以上扶持事项,若涉及上级也有扶持政策并规定我区按比例承担资助资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区财政扶持,同时视为对上级扶持政策的配套兑现。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政策兑现期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由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解释。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