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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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将开展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律参加年检。
二、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的组织安排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分为自查自评、审查评估和复核换证三个阶段。
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20日。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
时间:2010年12月15日-12月30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
重点对培训规模和层次、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师资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15日前连同书面总结材料、变更名称申请、《许可证》(正、副本)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一并报所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同时,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
时间: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15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各培训机构一年内开展工作的情况,结合其自查报告逐一进行评估审查。
年检审查评估报告和汇总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见附表)》,请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第三阶段:复核换证阶段,2011年1月16日-2011年3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人员,依据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的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总结等材料进行抽检和复核认定,并对年检合格并达到评估标准的培训机构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学习。
《管理办法》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文件。
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学习,深入领会国家和我省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和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素质具有主渠道作用的认识。
(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换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逐一开展年检和评估,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
要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培训机构的分类指导。
1.对年检合格并达到《评估标准》要求(评分85分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统一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冠名+职业培训学校”要求办理培训机构申请和更名手续。
2.对年检合格,但短期内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院校和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可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保留原培训机构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资产构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开展评估和更名工作。
3.对年检评估达不到《评估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估标准》要求的,不予申报《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长期未开展工作、严重违规的年检不合格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取销办学资格。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年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河生
联系电话:************、7195342(传真)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表号:劳社统就业10号
制表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84号
填报单位名称: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个、人、千元
职业培训机构数
在职教职工总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
经费来源总计
培训人数
结业人数
按训练对象分组
按训练期限分组
按获取证书分组
就业人数
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机构数教师
有偿培训收入
女性
劳动预备制学员
下岗失业人员
农村劳动者
在职职工
其他人员
六个月以下
六个月至一年
一年以上
初级职业资格
中级职业资格
高级职业资格
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农村劳动者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总计
补充资料: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实体以外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教育)机构数,劳动预备制学员人数。
单位负责人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名:报出日期
附件2: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项目
序号
设置标准
分值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分
评估分
一、办学规模及条件(40分)
1
许可证、开办资金和固定资产:
(1)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许可证齐全;
(2)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并且持有有效验资证明,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可靠8分
(1)证书齐全得5分,每缺1项扣1分;
(2)达到标准得3分。
注册资金每少2万元扣1分,固定资产每少5万元扣1分。
查验证书和验资证明、财务收支账目。
2
办学规模: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完成本年度培训计划。
7分
(1)基本办学规模达到200人以上得4分,每低于50人扣1分;
(2)年培训人次达到500人以上得3分,每低于100人扣1分;
(3)培训机构全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限期整改。
核对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和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台帐。
3
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
(1)自有或租赁3年以上,并能出示有效凭证;
(2)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3)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4)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15分
(1)办公及教学场地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得10分,每差20平米扣1分;
(2)符合安全、环保等规定得5分,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教学场所完全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4
教学实习设备和检测仪器(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主要设备:每5名学员至少1台;
(2)辅助设备:每10名学员至少1台;
(3)常用工(器)具每1名学员1套;
(4)实验及检测设备仪器:每个教学班至少1台(套)。
(5)其他工(器)具、常用材料等,应能满足教学实习需要。
10分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相应标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3)自有或租赁设备不能出示有效凭证,不能满足设置标准的,限期整改。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二、校长(站长)教学管理及教师情况(30分)
1
校长(站长)
专职1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分
(1)达到设置标准得2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没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熟悉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得分
查阅任命(聘用)书记有关证明、交谈
2
管理人员:
(1)教学管理人员:2人以上,专职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教学管理2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2)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3)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3分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3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无教学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查阅职工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交谈。
3
(1)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2)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5分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5分;
(2)达不到设置的标准的,酌情扣分;
(3)无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分。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4
理论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每专业(工种)1人以上并有聘用合同,办学规模超过3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30配备教师;
92)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四级(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10分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教师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未按设置标准配备理论教师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5
实习指导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每专业(工种)2人以上,专职。
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30配备教师;
(2)教师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教师证和本专业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持有本专业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或15年以上本专业工龄,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10分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具有与其实习指导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2)不按比例设置教师,每差一位扣1分;
(3)每查出一位教师资格证书与实习指导专业(工种)不符、指导等级超出自身等级资格扣1分;
(4)未按设置标准配备实习指导教师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15分)
1
职业培训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
(1)《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4)《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准则》;
(5)《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2分
(1)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并且能严格执行的得2分;
(2)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不能严格执行的不得分;
(3)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和限期整改,违法的取消办学资格。
查阅文件资料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2
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1)培训机构章程;
(2)教学管理及研讨制度;
(3)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岗位责任制度;
(7)学生管理制度及学生守则;
(8)安全保卫制度;
(9)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10)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1)其他有关规定。
4分
(1)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培训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的得4分;
(2)规章制度不全的酌情扣分;
(3)培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齐全,但未在有关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不认真执行的不得分;
(4)无培训机构章程、未建立规章制度的限期整改
查阅规章制度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3
财务管理: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符合相应要求,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收费出具国家规定发票
(3)主动接受财务审计,帐目管理符合要求。
7分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相应要求,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得3分;
(2)发票使用管理规范得2分;
(3)有独立机构财务审计报告,帐目规范得2分。
实地查看和检查有关资料帐目。
4
发布培训广告和简章: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分
(1)发布广告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得2分;
(2)未按规定的不得分;
(3)发布虚假广告的限期整改。
查备案记录、媒体广告。
四、培训鉴定实施情况及其效果(15分)
1
培训实施情况:
(1)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
(2)培训课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工种及其等级的课时要求。
5分
(1)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课时达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得5分;(2)培训课时达不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酌情扣分;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2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培训学员结业应该90%以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5分
(1)90%以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5分;
(2)80-89%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4分;
(3)70-79%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3分;
(4)60-69%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2分;
(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足60%的不得分;
(6)无故不组织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限期整改。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3
办学效果:
(1)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学员满意,社会反映好;
(3)就业率高,受用人单位欢迎。
5分
(1)公示栏设立完整得2分;
(2)办学诚信,成效显著得3分;
(2)被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格。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和日常社会监督。
总分值
100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