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社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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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乐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器乐社团的发展,提高社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器乐社团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器乐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相关的社团成员、社团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器乐社团应当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尊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器乐社团应当依照社团章程和本管理制度开展活动,诚信待人、言行一致,尊重社团成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团的团结和稳定。
第五条器乐社团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文明用语、文明交往,维护社会治安,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器乐社团应当维护社团的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制度,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进行违法、违规、违背社团章程的活动。
第七条器乐社团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依法纳税,不得逃避或者拖欠税款。
第八条器乐社团应当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诚信经营,保障社团的会员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器乐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器乐社团应当设立社团理事会、社团执行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器乐社团应当设立秘书处、财务处、宣传部、活动策划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协作机制。
第十二条器乐社团的领导机构应当依法选举产生,履行职能权责,服务社团成员,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器乐社团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障社团的正常运转和活动开展。
第三章入会与退出
第十四条器乐社团应当依据社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入会程序和标准,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琴主社团欢迎有良好的音乐基础及对器乐有浓厚兴趣的人士入会。
第十六条新会员入会需提供音乐学历或其它相关专业证明。
第十七条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器乐社团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器乐社团理事会讨论后,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器乐社团,并在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批准,即可退会:
(一)到期退会;
(二)退学、结业;
(三)健康原因不能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退会的会员应当交出所有器乐社团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再享有器乐社团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第四章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器乐社团应当依法申请活动场所,保障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器乐社团可以依法举办音乐演出、比赛、交流会等各类音乐活动,但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器乐社团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器乐社团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社团的经费,编制预算,按照预算维护和管理社团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器乐社团应当定期对社团经费进行清查,确保社团经费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器乐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法。
第六章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器乐社团的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和管理制度,服从社团领导的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违纪。
第二十七条器乐社团应当建立纪律教育制度,加强会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提高会员的思想觉悟和纪律意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器乐社团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器乐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成员和有关机构公布社团的活动情况、财务收支和其他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器乐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投诉制度,保障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申诉和投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器乐社团理事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器乐社团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团管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