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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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
本原理之一。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能以系统的、科学的方法来揭示自然界、社会界、精神界以及其综合背景的发展规律,这一原理的实质是客观事物内部的矛盾决定发展的运动规律。

矛盾普遍性是表现为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都存在矛盾的性质,即客观事物的内在的矛盾的存在,它通常表现在几个方面,如内部矛盾、本外矛盾、实践矛盾、动静矛盾,这些矛盾竞相解决,从而使客观事物不断发展,是客观事物的重要特征。

而特殊性就是指矛盾在客观事物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存在各种特点,它不仅与客观事物的外在条件有关,而且也完全依赖于客观事物本身的特点,例如客观事物的自身矛盾、历史背景、外界环境等方面,每种客观事物在这么多条件下都有其自身独特的矛盾特性。

况且,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变化而变化的。

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矛盾普遍性可能不再明显,某些特殊的矛盾可能会显得特别突出;另一方面,当矛盾处于拉锯战的境地,特殊的矛盾便会反映出其普遍性,对外部的环境也会有比较明确的影响。

从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它的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不断增长发展的动力。

它不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在客观世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为客观事物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还在客观世界中起到了一种重要的决定作用。

总之,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是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架构,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逻辑基础。

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探讨客观世界的发展,必须基于这种辩证关系,以此来洞察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运用它们更好地把握客观世界的发展趋势,发掘客观世界的内在规律,实现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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