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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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1、申购与计划
药学部代表医院向卫生行政主管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负责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根据医院临床需要制定年度购买计划备案。
凭印鉴卡到指点的医药公司购买药品。
购买的药品由医药公司送货上门,医院不得自行提货。
货到即刻双人验收,验收到药品最小包装,并做好完整的进货记录,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处方权限
具有我院授予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方可在本院按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使用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上述相关资料交医院门诊办统一保管。
(2)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A、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B、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C、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门诊办指定专人负责门诊病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审查、复核、保管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资料,并发放就诊卡给病人或亲属,复诊时凭“卡”领取病历,并由门诊办指定医师为其复诊并开具处方。
(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4、处方式样
医院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纸,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纸,右上角标注“精二”。
5、处方限量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
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领取、保管、使用、退回、销毁管理责任制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对进出专库(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建立专用帐册,专用处方施行专册登记,填写内容完整,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每天结算,按月汇总,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交班应有记录。
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与
医院保卫科总值班室联网,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医院保卫科定期对医院特殊药品各储存处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8、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将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按规定销毁。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调配。
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各病区、手术室或患者等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需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回收的空安瓿、废贴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10、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2、药剂科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等情况,报市级药品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及卫生主管部门。
同时报医院医务科。
13、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取得特殊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及处方的调配和核对人员,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将受到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