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
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十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存在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吃
拿卡要”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十二)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
(十三)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十四)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实施
第十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群众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
(二)明查暗访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评判监督委员会、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作风和效能问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
第十一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
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1日印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