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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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
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
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
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第十七条更新工作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变动信息,提供准确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更新工作证时,应当及时交回旧证,并领取新证。

未按时更新者,将被限制工作
权限,直至补办为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执法大队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暂停工作证使用权或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证件管理规定。

以上是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各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规操作。

证件管理是组织运转的重要环节,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视,共同维护良
好的工作秩序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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